我国古代的刑罚大体分成两类,分别是:五刑和侮辱刑。
五刑以隋朝为界限,隋朝以前主要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前四种属于肉刑,而大辟则属于生命刑(死刑);而在隋朝之后,五刑改为了笞、杖、徒、流、死,在生命刑和肉刑之外增加了徒刑。
不过,五刑主要是针对男性的,并不适用于女性。这是因为受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历朝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采取最大限度的保护。比如明朝就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即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须处死的女囚,也规定了“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于隐处”,可谓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处徒刑和流刑的女性,其实并不会真正执行。以唐朝为例,对处以徒刑的女性,或者送入少府监从事缝作,或者在仓库及公廨当杂役。而流刑者,则也会以轻体力劳动代替。
但是由此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对女性犯罪处置太轻,无异于纵容了女子犯罪。比如宋朝就出现了大量“牙婆”之类的职业女罪犯。
所以,在不违背封建礼教的情况下,宋朝在唐朝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女性的4种侮辱刑。这4种刑罚既不涉及脱衣侮辱,更不会流血疼痛,但却依然让女囚们十分忌惮,甚至常常出现受刑后自尽的情况。
1、令众
令众又叫“枷号示众”,即将女囚戴上枷锁,押送至公开场合,以供众人观览。令众是4大侮辱刑中最轻的一种,但在公开场合让众人围观,对于女囚的心理震慑作用依然是十分明显的。
2、责令出家
在唐朝,皇帝驾崩后对无子的妃嫔的处理,往往是送入佛寺出家,这原本是一种处置宫妃的柔性方式,但后来却发展成为对女性的侮辱刑罚。
这是因为唐朝以后,儒家文化认为出家人不尽孝、不拜父母与孝道和礼教相违背,所以,出家人被归入了贱籍。责令犯罪的女性出家,其实就是降低其身份的一种处罚。在名分和生命更重要的古代观念中,责令出家显然要比示众还要严重。
3、射充军妻
“射充军妻”的意思是把女子强行嫁给士卒,在现代看来做一名军嫂无疑是十分光荣的,为什么在古代会被当做侮辱刑呢?这是因为隋唐以后重文轻武,士兵地位十分低下,而且士兵来源本身就有一部分是犯了罪的男囚,把犯罪女囚当做商品配给行军打仗的大头兵,既剥夺了父母的婚姻主导权,同时也让女性丧失了身份和尊严。
4、没为官妓
官妓又叫营妓,也属于贱籍。但是别想歪,这个跟“娼”是有本质区别的,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公开场合的公务接待,正所谓“卖艺不卖身”,但这种刑罚综合了示众的难堪、射充军妻的低贱,加上官妓穿着衣服的颜色和打扮都跟普通女子不同,所以侮辱的性质非常明显。
在讲究礼教的封建社会,抛头露面的“侍官”是为人所不齿的。这4种侮辱刑虽然不痛不流血,更没有脱衣受刑这种公开羞耻,但对于女囚来说,心理的震慑和家人的抬不起头,依然比失去生命更让人畏惧。所以,古代女子受过侮辱刑之后常常没脸见人而羞愧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