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引援无法解决顽疾(遏制天价外援足协绞尽脑汁)

为遏制国内职业联赛天价引援,拒绝俱乐部变相避缴引援调节费,中国足协昨天正式公布了《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某球员如通过支付违约金获得自由身并转入国内职业俱乐部的话,那么他与原属俱乐部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将计入引援调节费标准。一旦国内俱乐部在引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避缴调节费的情况,不仅要补齐欠费,还要按“逃税”额度被处以扣除联赛积分的重罚,扣分幅度最低1分,最高15分。从给引援新规补漏来看,中国足协为防俱乐部“抖机灵”可谓绞尽脑汁。

足协反复推敲引援调节费新规

2017赛季中超联赛结束后,中国足协曾发通知,将在今年国内转会市场冬季窗口开启期间,继续按去年5月下发的“限制天价引援”通知的要求,落实职业俱乐部内外援转会工作。虽然相比于往年,国内各级俱乐部在引援投入方面有所收敛,但因为联赛竞争加剧、豪门俱乐部承受内外多线作战压力的缘故,一些优秀内外援的交易仍出现在国内转会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则是“部分俱乐部通过变通手段合理避缴引援调节费”的猜测。尽管在今年转会窗口开启的头一个月里,几乎没有中超俱乐部到中国足协办理转会费超标球员的转会手续,但为了堵住规则漏洞,中国足协还是启动了“引援调节费收取办法补充规定”的拟定工作,并交由新成立的足协准入部负责操作。直到最新通知正式公布的前一天,足协内部还在对新规内容进行查漏补缺。

据了解,补充规定出台过程的繁琐背后,实际上也是中国足协对规则文字容易引发歧义、各俱乐部“抖机灵”避缴调节费导致规则无实际效力的担心。甚至在规则涉及的“引援投入”等字眼的取舍上,足协相关人士都曾反复推敲,以确保新规出台后无空可钻。

买断合同、先租后转都躲不开“奢侈税”

昨天公布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就直指“支付违约金后自由身球员的交易”问题,新规规定,“对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中国足协相关人士解读称,在这类球员交易过程中,无论球员违约金由任何一方(包括球员本人)支付,其约定违约金额只要达到调节费收取标准(外援4500万元,内援2000万元),就必须等额缴纳调节费。足协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还要求在球员注册手续办理过程中必须提交球员与原属俱乐部的合同、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具体数额等内容。如违约金由俱乐部或球员或第3方支付,还需提供付款凭证。这就意味着,即使球员买断了合同,也无法避面因价格超标而缴纳调节费。

对于去年出现的部分俱乐部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引进高价外援的情况,中国足协同样在补充规定中有所防范。具体内容是,“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规则第6条还规定,对于在去年夏季转会期内俱乐部办理球员转会和租借过程中,存在“先租后买”转会情形的,也将参照新规收取调节费。由于目前公开的类似情况只有天津权健外援莫德斯特的转会,其前两年租借费用约为600万欧元,租借期满后买断费用为2900万欧元,因此权健如为莫德斯特办理转会手续,要为这次交易至少缴纳2900万欧元的调节费。

“逃税”俱乐部最多将被扣15分

引人关注的是,新规还显示,中国足协将发动足坛内外各界力量打击俱乐部避缴引援调节费的行为。比如在冬、夏两次转会窗口关闭后,足协将对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一旦有单位或个人举报转会存在“逃税”行为的,足协将启动调查程序。知情人士表示,这个规定也需要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规则有助于各界协助足协监督规则执行、避免个别人或单位存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规则也要求中国足协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尊重事实,缺乏事实依据的传闻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中国足协一位参与新规制定的人士坦陈,规则设计即便再严谨,也难免有人挖掘“漏洞”,但这类行为一旦被查实,当事者将付出惨痛代价。新规规定,外援、内援转会避缴调节费分别在4500万元、2000万元的,其俱乐部将被扣除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1个积分。而避缴额度分别超过4500万元、2000万元,并分别在9000万元、4000万元以内的转会,俱乐部将被扣除3个联赛积分。如果外援、内援转会避缴调节费额度分别达到3.6亿元和1.6亿元,那么涉事俱乐部将被扣除15分,这也是扣分的最高限度。文/本报记者 肖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