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珍交友盛,雍国曲刑存。前几篇文章写到了死刑、髡刑,虽然挖了不少坑,但关于刑罚这部分还是暂且收尾,本篇来写完刑、作刑、罚金。
案《晋书·刑法志》,《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同时,还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比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且放在首篇。“刑名”很好理解,就是各种刑罚的名称,如髡刑、徒刑等。在《魏律》之前,“具律”作为诸多律法的总则,一直是放置在末篇的。放在首篇也可以突显律法总则的重要性。
“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晋书·刑法志》
魏国有完刑、作刑各3种。完刑是剃去受刑者的鬓发、胡须,属于一种程度较轻的刑罚。但与髡刑类似,不是剃完就一了百了,还要被罚去进行劳作,同样要限制人身自由,只是年限不同。前一篇聊髡刑时提到了“髡钳为城旦舂”,完刑也同样适用,有“完城旦舂”这种刑罚,刑期为4年,但不一定需要戴枷锁劳作。
完刑具体有哪3种确实无从分析,而完刑与耐刑是否相同还存在争议,或者再加上“髡刑”,有些观点认为完刑、耐刑相同,也有认为完刑、耐刑、髡刑各不相同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完”的本义是“全”,身体发肤动了哪一样都不再完全了,因而从秦汉时期到魏晋时期,完刑的意义可能有所变迁。
“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古耐字从彡,发肤之意也”——《汉书》应劭注解
作刑,其实就是劳作。魏国是沿袭了汉律,也可以试着推测三种作刑分别是什么。汉代鬼薪白粲属于三年徒刑,司寇属于二年徒刑,罚作、复作属于一年徒刑。
“鬼薪”指的是男子要为宗庙采薪,“白粲”指的是女子择米,要精选白米用于祭祀。“司寇”指的是去边地服劳役,还要抵御外寇入侵。男子罚作,指的是戍守边疆一年,女子复作也是一年的劳役。
“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汉旧仪》
罚金,触犯了刑罚要缴纳的钱,这与“赎钱”是两回事。曹丕时期,有人冲撞了御驾,廷尉就要求他缴纳罚金,但曹丕倒没有计较太多。反过来到鲍勋这就不一样了,本来廷尉表示鲍勋应该判刑5年,并缴纳罚金2斤,但曹丕并没有给鲍勋继续生存的机会。依汉律罚金从2两到2斤都有,魏国大抵如此。
如有疏漏,还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