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被别人睡了(美貌女子遭遇蒙面人侵犯,失去财物,报案后发现劫匪竟是丈夫)

“不许动,把你的手机、银行卡和钱包都交出来,身上值钱的东西都放在我的袋子内“。一个蒙着面的男子冲眼前的黄女士大声重复着这句话。

黄女士被眼前的这一幕景象吓得惊慌失措,只好将自己的财物按照男子的要求放好。害怕眼前的这个歹徒会在冲动之下萌发伤害自己的念头。黄女士慌乱地说道:“不要伤害我,你要什么我都能满足你,只要你能保证我的安全就好“。男子愣了一下后便不怀好意地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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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话发生在某电子厂的员工宿舍内,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起入室抢劫财物的案件,背地里却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接下来,笔者将带你拨开迷雾,探寻本案背后的真相。

事发前的黄女士,在我国南部的一家电子厂内上班,平常她工作中兢兢业业,在家中也是以一副顾家的形象示人,但是她却有着一个不为人知的小爱好。殊不知这个小爱好却导致了她横遭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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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0多岁的黄女士因为结婚多年,对枕边人渐渐失去了兴趣。希望寻求精神安慰的她,喜欢在各种社交软件上与陌生男子聊天,自认为有几分姿色的她经常在软件中贴上自己的一些照片,以希望能够尽快地结识更多的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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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的丈夫李某也因为此事曾经多次与妻子争吵,他认为妻子这么做是背叛了自己,她也曾多次劝诫过妻子,网络上的人真真假假,都是虚幻,不可信的,在社交软件上会暴露自己的工作位置,家庭住址等隐私,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人骗财骗色。他希望妻子能够放弃这一个小爱好,多次劝诫非但没有效果,反而让黄女士对丈夫更加厌恶。

然而黄女士认为自己并不会给他人转账,也不会与他人线下见面,又何来被伤害这一说呢。而且有人与她聊天是对自己魅力的一种证明,能够证明30多岁的她还是美丽动人的,依然能够吸引到异性追求者。她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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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深,逐渐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案发当晚,黄女士去了电子厂值夜班。李某熟知某个时间点内妻子会在员工宿舍内休息,宿舍内只有妻子一人,并且自己也曾无意间在黄女士的社交软件聊天框内看见过妻子曾经向别人发送过自己的工作场所。躺在床上的他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忽然间,一个“绝妙“的计划涌上心头。

李某的执行能力一向很好,所谓“月黑风高夜,……。“他意识到当晚是个完美的机会,他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实施上述计划。

说干就干,李某在家中找来了一块黑色的布料,略懂针线活的他将布料进行了加工,改装成只露出自己的眼睛、嘴巴和鼻子这些部位。对着镜子,他将这块布料套在自己的头上,自觉无人能认出自己的他露出了满意的微笑。他又找来了一把锯子和黑色的塑料袋。带着这些工具他信心满满地开着车奔向妻子所在的厂区内。

来到厂区门口,李某以寻找妻子商量事情为由进入了厂区内,悄咪咪地摸到黄女士所在的员工宿舍门前,将事先准备好的布料套在自己的头上,拿出锯子和塑料袋敲响了员工宿舍的房门实施了自己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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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当黄女士问起男子的身份士,为了给妻子一个教训的李某爽快的报出了名字“XXX “,之所以用这个名字是因为”XXX“是黄女士的一个网友的名字。

看着眼前的黄女士如此配合,为了让妻子能够认识到网聊的危害性,李某决定将戏演到底,他对黄女士进行了一番威逼后,对黄女士实施了性侵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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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受到侮辱的黄女士气愤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便将李某抓获,但是黄女士面对案件的真相却傻了眼,原来这个蒙面男子竟是自己的丈夫李某,面对这个结果,黄女士哭笑不得。

本案当中,李某毫无疑问的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但本案地特殊之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那么究竟能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呢?且看笔者一一进行分析。

一、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当追究李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本案中李某以暴力的方式进入黄女士休息的员工宿舍内逼迫黄女士交出财物,但其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抢劫犯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在主观责任阶层来看,李某的行为却缺乏主观犯罪目的——即缺少抢劫犯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他在主观上只是希望能够达到教训妻子的目的,在主观责任阶层有一定的瑕疵,缺乏刑事犯罪当中的可谴责性,因而不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以暴力方式逼迫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都不构成抢劫罪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要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逼迫对方交出财物,那么即便是有婚姻关系存在,也是有可能构成抢劫罪的。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有婚姻关系的存在便剥夺了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合法占有,而且对方的人身安全也是值得刑法保护的,不能因为有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了抢劫罪这一犯罪行为对人身和财产侵害的双重危害性。

二、笔者认为,本案可以追究李某性侵犯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以暴力的方式胁迫黄女士发生性关系,在形式外观上完全符合这一性侵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从当时的案件情况来看,黄女士对“蒙面男子“的真实身份并不知情,不知道对方是自己的丈夫李某,案发过程中黄女士的性自由确实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虽然从事后来看,李某与黄女士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笔者认为这也不足以成为李某不构成该性侵犯罪的理由。因为从案件当时的情况上来看,黄女士的性权利确实值得保护。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李某构成强奸罪,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那么,在此有一个问题:婚内强奸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妻子配合完成性活动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确实存在着法定离婚事由,妻子在实际中也不愿意与丈夫发生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若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则毫无疑问是要追究性侵犯最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夫妻之间并无法定离婚事由,夫妻关系稳定,且在发生关系后女方并无任何反对、责怪之意,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便不宜追究性侵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若采用的手段不当,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其他虐待情节存在的话,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大家:良好的夫妻关系是追求幸福生活的前提,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沟通顺畅是构建美满家庭的稳定剂。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多进行沟通,换位思考,学会倾听,如此方可顺利地走完人生的这一段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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