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4月1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侵权方需赔偿权利人1300元,整个庭审仅用时30分钟。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当前,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易发多发,如何有效保护网络图片版权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该院在对逾万宗该类纠纷案件审判、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提炼出一套要素认定规则及梯度赔偿标准,为案件的快速高效化解,统一裁判尺度贡献了智慧。
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知名摄影师拍的林芝风景照
被某旅行社公众号盗用
案情显示,原告蔡先生是某虫网签约摄影师,曾荣获多个摄影奖项,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为了拍摄具有较高水准的摄影作品,蔡先生此前专门前往西藏林芝采风,并创作拍摄了一组名为“西藏林芝—桃花沟”的照片上传至某虫网。
摄影师拍摄的林芝风景图片被某旅行社公众号侵权。
近日,蔡先生在家浏览朋友圈时突然发现,被告某辰旅行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竟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自己拍摄的图片。
蔡先生想起当初户外拍摄时的艰辛,深深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一纸诉状将某辰旅行社告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
其实,蔡先生遇到的现象非常具有代表性。当前,“一图胜万言”“有图有真相”已成为自媒体时代的“吸睛宝典”,但由此引发的图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这类案件虽然数量多,但是案件标的普遍比较小,绝大多数在5万元以下。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在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之前,这类知识产权领域小标的案件一般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维权之路往往费时又费力。改革之后,该院开始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类似小标的案件被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可实现快速审理。
当天,该案整个庭审仅用时30分钟,审判质效得到了有效提升。
创新提出梯度赔偿标准
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1300元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此前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引发各界对网络图片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在当事人不能证明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盗图一张到底应判赔多少,全国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从三五百到五六千元各不相同。面对快速涌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如何确立网络图片侵权的合理赔偿标准,如何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成为摆在该院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在通过对逾万件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审判、调研的基础上,广州互联网法院总结、创新提炼出一套“一般标准 多维分析”的要素认定规则,以及梯度赔偿标准,有效解决了网络图片侵权判赔标准的难题。
据介绍,在上述案件中,该院综合涉案图片的制作成本、独创性程度、商业价值、拍摄成本、图文比重,以及疫情对被告旅行社的影响等因素,并参照类似案件判赔标准进行了判决。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辰旅行社向原告蔡先生赔偿13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念
遏制钓鱼维权、商业化维权
保护稀缺、价值高的作品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令人关注的问题是,图片版权向商业机构集中化的趋势明显,实践中不乏专业维权公司在开展牟利性维权,甚至“钓鱼”维权。
相对而言,图片使用人往往势单力薄,无暇应对,如果赔款不高可能多数会选择息事宁人。而需要充分创作资源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往往无法被有效代言。
因此,该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力求在平衡各方权利的基础上,使判赔有据。在遏制著作权“钓鱼”维权、诉讼商业化的同时,对独创性、稀缺度、商业价值高的作品,视其恶意侵权情节判决惩罚性赔偿以阻遏侵权,有效纠正权利失衡。
据介绍,目前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大致有350元、600元、900元、1500元、2800元等金额,呈现规律化梯度分布,反映了该院针对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标准和尺度。
上述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大多能接受,在后续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也以上述判决标准为参照达成了调解,大量类案通过非判决方式得以化解。
判赔依据
侵权人获利情况、权利人维权方式
都会纳入判赔结果考量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目前该院确立的这一图片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可概括为:“一般标准 多维分析”的要素认定规则。
首先,法院会全面实质审查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防范非权利人“碰瓷”,以及分辨作品类型,探究作品的独创性、稀缺度。其次,从被告可咎性维度,按作品用途、利用方式、影响范围、获利情况、过错程度、事后态度和维权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实解构,按各要素权重累计,实现赔偿幅度明确分布。
最后,从原告合理维权维度,如诉讼必要性、协商调解情况、在维权中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等方面,对原告维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核定赔偿金额。不一味判高,也不一味就低,谨防“一刀切”,力求“类案同判”同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案例对比
世界杯摄影作品被侵权
一张图判赔1500元
某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器材销售,体育运动咨询等业务,其未经某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某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张2018年世界杯预选赛“中国VS韩国”的图片,该图片载有明确的权属标识。
某娱公司发现某克公司存上述侵权后,及时与其联系、沟通,希望以1000元的价格与其达成和解,但某克公司予以拒绝,某娱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克公司向某娱公司赔偿1500元。
图片被侵权用于天猫店宣传
被告上法庭后仍拒不承认侵权
某电商公司未经学生刘某许可,擅自将刘某享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场景为外籍模特佩戴手表倚靠在车窗)使用在该公司天猫店铺销售的一款手表的链接首页,并将原图中的手表修改为该公司的商品。
根据涉案店铺的销售记录显示,该款商品月销量为1000单以上,网页显示的销售价格为108元至199元不等。
刘某发现某电商公司上述侵权后,未与该公司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在刘某举证证明了涉案图片不同格式原图、摄影花絮视频的情况下,某电商公司仍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是其离职员工创作。
法院判决某电商公司向刘某赔偿2800元。
法官分析
侵权故意明显
需判惩罚性赔偿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分析,上述两案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需判惩罚性赔偿,且存在事后拒不赔偿、将图片用于商业性目的等应适当增加赔偿金额的侵权情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因素对增加赔偿金额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两案所涉图片拍摄质量和成本较高。案例1所涉图片为2018年世界杯预选赛时拍摄的体育摄影作品。某娱公司需提前向主办单位申请摄影记者证,按照赛程的时间派遣摄影师到达固定的场地,并选择能够体现项目特点和比赛高潮的最佳地点进行拍摄,拍摄成本高于一般的数码摄影作品。对于摄影师而言,需将足球比赛中高速运动的运动员,以独特的构图和精准的速度记录下永恒的瞬间,展现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当中精彩的姿态,除了要拥有精良的拍摄器材之外,还要具备熟练的操作能力以及敏锐的感悟力和抓拍能力。案例2所涉图片为刘某邀请外籍专业模特进行的拍摄,在车辆等道具使用以及光线、场地等选择上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挑选和安排;通过其提供的不同文件格式的原图对比可见,图片在后期对色温、色调、人物发色等进行了精细制作,全图具有相当的创意性。
二是案例1的权利人诚信维权,在发现被侵权后及时与侵权人沟通、协调、提出和解价格没有偏离本案侵权事实,与本案的侵权情节也基本相适应,在诚信协商未果后方才提起本案诉讼。这足以说明诉讼是其维权之必要手段,为此而支出的维权费用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三是案例2所涉图片被被告用于淘宝店铺内商品的首页作为宣传广告,且将原图中的手表修改为该公司的商品,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涉案商品的月销量较为可观,足以说明侵权人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宣传和推广的手段,已具有一定金额的获利,故法院判以较高的赔偿金额。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