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皓
贵州一男子酒后主动邀请朋友进行拳击比赛,结果却被打伤致死。1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检方认为该男子应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比赛中对手没有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于1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贵州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害人罗某某与21岁的毛某某同为平塘县酒吧的员工。2021年5月2日晚,罗某某酒后到酒吧上班,当晚9时许见到毛某某后,称自己曾练过跆拳道,提出与毛某某到酒吧二楼的一家格斗健身俱乐部进行拳击竞技比赛切磋。俱乐部股东兼管理人员张某某在问清缘由后,受邀担任双方散打比赛的裁判。毛某某、罗某某按照拳击比赛的要求穿戴好拳击格斗防护护具后,由张某某对二人讲解交代比赛规则。毛某某、罗某某在张某某作为裁判主持下,进行散打拳击竞技比赛切磋。由于双方均未受过专业拳击培训,在比赛中各自朝对方头部、躯干、腿部等部位进行乱打,在第三回合中,毛某某由于体力不支主动叫停,裁判张某某根据双方的拳击点数和犯规情况判双方平局。
拳击比赛结束后,毛某某、罗某某各自不同程度受伤。当日21时50分许,毛某某自行回到酒吧继续上班,罗某某回到酒吧后使用冰块敷头部,后罗某某于当日22时18分许离开酒吧打车回家。2021年5月5日13时许,其家属发现罗某某死于家中。后经司法鉴定:罗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硬膜下出血死亡。
2021年5月19日,毛某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毛某某家属赔偿死者罗某某丧葬费及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8万元。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本院认为,被害人罗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当知道拳击竞技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拳击竞技的参与者均会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参与拳击竞技的人员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罗某某酒后自甘冒险主动邀请他人到拳击馆进行切磋,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应自行承担,毛某某在本次拳击竞技比赛中没有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2022年1月17日,作出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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