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制教育告诉我们,秦朝统一后施行了“统一货币”的制度,六国各式各样的青铜铸币被替换成了圆形方孔的“秦半两”钱,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绩。
这种结论当然是基于“史料”的总结,最重要的就是两条: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史记·平准书》)
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下》)
《史记·平准书》中的这段“太史公曰”,“一中国之币为(三)等”的“三”字,在中华书局点校本中依据《汉书·食货志》改为“二”字,完美地照应了后文,因为后面只提到了“上币”黄金和“下币”半两钱,没有“第三种”。
这种文本逻辑的“通畅”如果没有出土简牍的旁证,绝对无懈可击,可偏偏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金布律》中有如下规定: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翻译过来就是:“行布”,也就是作为“流通货币”的布,是有明确规格的,只有长度八尺,横宽二尺五寸的布,才能作为“行布”,布的质量差或长宽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作为“行布”使用。
而每块“长八尺、款二尺五寸”的“行布”称为“一布”,兑换铜钱比例为1:11,官府出入铜钱抵兑黄金、行布,要按律执行兑换率。
在市场的“列”中,做买卖的“商人”与官府的“吏”,都不允许选择性地收取“行钱”和“行布”,凡有拒绝挑选、拒绝“行钱”、“行布”者,市列伍长不告发、市吏没有发觉,全都要治罪。
“行布”与“行钱”的并列存在,已经说明,至少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书写人“喜”卒年,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前,秦朝仍旧将“布”作为法定流通货币,而此时距离秦统一天下已近5年之久。
所以,学界有人认为《史记》和《汉书》此处记载有误,秦统一之初,施行的是“行金”、“行布”、“行钱”的“三币制”,而非“上币”、“下币”的“二币制”,见罗运环《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对比研究》(《新闻与传播评论》,2012年第6期):
历来学者皆赞同二币制,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面世后,学者们又多认为秦代行三币制,这两种倾向都不妥。本文认为:《史记·平准书》“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之下,只言上币和下币两等,当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币制和后期改行二币制的情况中间有脱简。《汉书·食货志》改为二等当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误解,不合秦朝实际, 不足为据。其三,法定货币由三币制改变为二币制时间当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复行钱”之时。
这个问题看似迎刃而解,但更大的问题随之而来,那就是:
“黄金”在秦朝到底是不是货币?更进一步地说,《史记》、《汉书》中“上币”、“下币”中的“币”等同于现代“法定货币”的概念吗?
先来说说“币”:
币,帛也。(《说文》)
四曰币贡。(《周礼·大宰》。司农注:“绣帛。”)
币曰量币。(《礼记·曲礼》)
用圭璧更皮币。(《礼记·月令》)
事之以皮币。(《孟子》)
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请具车马皮币。(《战国策·齐策三》)
凡执币者。(《仪礼·十相见礼》。疏:“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
上述的文献,虚点说上起西周,实则均为战国末期至秦汉,乃至于东汉的文字,但其中的“币”字使用,无论是“帛”还是“绣帛”,或是更宽泛的“玉马皮圭璧帛”,都只是现代意义上的“财物”、“财富”的概念,而没有涉及到现代意义上“货币”最重要的标准——“交易媒介”。
也就是说,“币”不等于“货币”,“货币”却一定是“币”。
详见《管子·国蓄》: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
注意,一般认为《管子》一书作于战国至秦汉之际,所以其表述的“经济思想”与我们的讨论时代恰恰相符。
这段话,首先讨论了“币”的产生,恰恰由于其产地距离“周”非常遥远,所以获取困难,即“故托用其重”,这个“重”实为“价值高”、“数量少”之义。所以,用价值最高的“珠玉”作为“上币”,其次的“黄金”作为“中币”,以最容易获得的“刀布”,也就是“青铜铸币”和“实物”作为“下币”。
紧接着, 讨论的是“币”的功能,即“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条非常重要,翻译过来就是,先代圣王用“币”来“积蓄财富”,以为国用,也就是其价值是唯一的——“财政工具”。
再向下看,为什么要用它呢?因为今天的人君,征收临时的“货币税”,也就是十日、八日、五日、当日的索求对经济的毁伤效果各有不同,越“急”则对社会经济的毁损越大。
正因为“先代圣王”了解这个规律,所以,才不直接向百姓索求,而使用“货币号令”(所谓“轻重之术”)作为手段。
说得直白点,就是在秦汉时代所有“货币思想”的起点,都是为了“财政”服务,“货币”的交易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民经济相关的影响,那都是“连带考虑”,“小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现代经济学”中的“货币”决不能和上文中的“币”画等号。
故此,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的记载,秦朝的“钱”、“金”、“布”确实是并列存在的概念——“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但是,同在《金布律》中,却只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不允许挑选、拒收“行钱”、“行布”。
只见“行钱”、“行布”,却无“行金”之语,难道不奇怪吗?
反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中明确写道:
金不青赤者,为行金。
也就是说,到西汉吕后二年时,“行金”和“行钱”的“双币制”是确定的,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对应秦律,就会发现,无论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金布律》还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金布律》,都没有提及“行金”,当然,也没有专门的《钱律》篇目。
秦简是不是因为罪行太小,所以写漏了?
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撰写的《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其中所发表的秦简三二显示: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已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字为:左食,右外乃内又)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闰表,应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岁首,起诉一位名为“尊”的女子“择不取行钱”,也就是拒收“行钱”,问审及复审均事实无误,当月,由益阳守,按益阳为县,应为名为“起”的县令,县丞“章”,令史“完”定罪为“弃市”,将人杀死后,死尸在“市”暴尸十天,然后让徒隶移“尊”的尸体到乱葬岗丢弃。
也就是说,“择不取行钱”的刑罚是“弃市”死刑,远比《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四两”为重,当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财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确实没有“行金”,但“黄金”仍旧是“上币”。
通俗地解释一下,“黄金”是“上币”,却不是市场中流通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