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吧4月20日讯 恒大开除于汉超一事引发了各方讨论,《足球报》记者白国华分享了法律界专业人士孙学博的解读。专业观点认为,恒大开除于汉超有理有据,但是于汉超被开除不等于获得自由身,恒大场此举能够为与于汉超商议补偿问题争取了时间。
此外,专业人士认为二者用仲裁方式解决问题更合适,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
孙学博观点如下——
开除于汉超,恒大有权如此?
“开除”一词虽然用得很频繁,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确切的表述。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根据“开除”的实际效果,我们通常将“开除”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
“三九”队规属于恒大的规章制度,于汉超的行为可被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恒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做出开除决定,该决定有理有据。
被开除,从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可从此“互不相干”,但对于职业球员和俱乐部来说,往往就没那么简单了。
恒大俱乐部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其年报显示,球员属于俱乐部无形资产,是俱乐部最主要的资产形式。于汉超这种级别的球员更是属于公司的核心资产,况且于汉超还有两年合约,如果就此“一刀两段”,就会让俱乐部资产白白流失,这种损失找谁补偿?考虑到恒大有可能面临的巨大经济损失,将恒大的“开除”理解为对于汉超的“三停”(即停赛、停训、停薪)似乎更符合实际。如此即为恒大下一步与于汉超商议补偿问题争取了时间,也表明了恒大惩罚球员的态度。也就是说,“开除”并不等于于汉超就是自由身了,最起码应该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涂改车牌”损失有多大?
首先,于汉超不能向恒大主张经济补偿。于汉超的行为属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于因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无法主张补偿金。于汉超不仅两年的工资没有了,连所谓的“N 1”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其次,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培训费用,也就是说这几年的培养费(即分摊到于汉超身上的教练费、场地费、器材等费用)你要还我,但是对于像于汉超这种水平和年龄的球员来说,如何界定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哪些费用属于为保持其运动状态的正常开支也须仔细斟酌。
若如果双方无法调解,是由足协解决还是交由法院审理?
于汉超属于足协注册球员,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类纠纷应该先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仲裁遵循的是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况且在足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双方之间争议诉至法院。就算一方诉至法院,如果另一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没有权利审理。当然有些判决也认为球员劳动合同中的实质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故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这类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也可能更为合适。首先,直接解除合同,对于汉超和恒大都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其次,对于转会费、培养费的问题,若以法院传统的劳动合同纠纷审理理念进行处理,很难能够依据行业特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欧洲五大联赛中此类纠纷也是通过仲裁方式进行处理(穆图)。球员劳动合同除了工资、福利,还存在巨大的球员价值利益,将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为一种商事合同似乎更加恰当,所以对于其仲裁的约定应予尊重。
不论以什么方式处理纠纷,都不妨尝试引入法经济学的视角,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如何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如何最大化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许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记者白国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