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后者回归起到决定性作用(《信赖之债》导读)

佟强老师的《信赖之债》。佟强老师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之后留校任教,从事民法专业教学科研工作至今。对合同法研究具有较深造诣。

对后者回归起到决定性作用(《信赖之债》导读)


二十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浪潮澎湃,导致债法发展的伦理化趋势明显。这意味着以自由为核心价值的传统债法出现了一种危机,表现在债法的多个领域中,既有的逻辑结构开始崩塌,曾经屡试不爽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也发生了部分失灵。相反,信赖利益的社会地位却快速提升,已成为债法无法忽视的另一种核心价值。基于此,本书提出了信赖之债这一全新理论命题,并且从宏观的经济、社会、伦理因素入手,通过法理学、法律原则阐述,逐步回归到微观的制度研究层面,从而实现了对信赖之债确立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基本论证。同时,本书根据目前人性化市场经济社会的时代特点,提出了当代债法架构属于合同、侵权和信赖之债三足鼎立的论断。此外,本书还引入价值法学方法论用以弥补传统概念法学的固有不足,力图结合其各自优势,妥善解决因信赖之债出现给债法体系重构带来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新时代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导读


纵观债法发展历史,即使从德国形成抽象近现代债法概念时起算,一百多年已经过去了。在这期间,债的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与完善,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一直都在平稳发展,甚至当德国在2002年完成了其债法现代化改造时,债的体系仍然保留着原来的面貌,并无大的改动。一切都显得波澜不惊,从容不迫。然而,本书却打破以往的寂静,提出了信赖之债这样具有宏观色彩的理论命题,似乎有些突兀,起码表面上看来,这与人们早已习惯的法律发展步调不相协调。人们对此提出种种疑问或者非议自然不可避免。现如今,债法早已形成了精密而完整的体系,制度与制度间不容发,对其进行任何改动均非轻易之举,需要有足够强大的社会驱动力和理论支撑。鉴于信赖之债理论明显有别于先前债法理论与制度方面局部改良的做法,其涉及债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和结构的系统改造,可谓议题重大,意义非同小可。人们不禁要问,目前社会是否已经真正面临如此重大转变的历史时机了呢?


答案是肯定的。与表面上的平静形成鲜明对照,债法表面之下实际上暗潮涌动,改变的力量从未停止过蓄积,长期量变的能量累积已经接近质变的临界点。我们只要将观察的时间标尺放大到五十年或一百年,就可以清晰看到债法目前所面临的危机,并切身感受到债法变革大潮即将来临时的紧张气息。近现代债法已经运行了百年以上,自由价值一直起着主导作用,传统力量始终左右着债法方向。但是,随着20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的浪潮汹涌,债的伦理化也随之演变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洪流,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道德原则迅速法律化,其法律地位也在快速跃升,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与债的相对性、契约自由及过错责任等传统原则分庭抗礼的水平。不过,尽管传统债法内部早已聚积了相当程度的结构性矛盾,但既有体系的坚固性却成为改革的巨大阻碍,目前阶段的债法尚难以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近现代债法危机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债法既有体系出现了部分的结构性崩塌,制度层面暴露出了自身存在的明显漏洞。具体讲:首先,19世纪以来被奉为圭臬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在整个20世纪遭遇到了一系列严重挑战,例如债权的物权化、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制度的相继产生与发展,虽然尚未彻底颠覆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对该原则的溢出效应已经非常明显。这使得依据相对性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有些名不副实。其次,作为债法核心内容的合同之债当中,原本为各国一体遵行的契约自由原则,在20世纪也接连不断遭遇到被突破的情形,强制缔约、法定附随义务、事实上的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缔约过失等制度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契约一度似乎已濒临死亡。同时,债法中地位仅次于合同的侵权之债同样未能幸免,传统的道德责任基础受到冲击,原本唯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愈来愈多的情形下被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所取代;主观过错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客观过错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替代;积极侵害债权、产品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等新责任类型层出不穷。上述变化的结果使新旧规则经常同时并行,法律适用则时常令人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19世纪曾屡试不爽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亦开始显现出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明显不适应。具体表现为,要么对新的社会关系类型难以依传统指导原则进行妥善解释;要么当两种以上均具有正当性的社会关系发生冲突时,法律难以在两种关系之间作出合理取舍。这给法律适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人们往往在依照逻辑推理办案和突破逻辑的法官造法之间举棋不定。面对债法的困局,人们不禁要追问:支撑债法的上述三大支柱究竟为什么均发生了动摇?债法未来究竟该向何处去?


任何宏大命题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宏大的立意,而支撑起这一宏大立意的,却是更为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只有从如此的深度与广度出发,才能在面对困难的时候准确寻找到开启迷宫之门的钥匙。债法存在危机是不争的事实,但危机的成因却值得深入探讨。明显的一点是,危机并非来自债法自身,而是来自社会现实的改变。因此欲寻找问题的根源,关键之处在于,研究范围不能局限于法律本身,而要从更多维度和更宏观视角加以观察。19世纪和20世纪虽然同属市场经济社会,但这两个时期的社会特点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19世纪社会完全以个人自由为导向,自由被强化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而20世纪的社会导向客观上却潜移默化地转向了社会秩序,自由被施加了较多的限制性条件。这意味着,一百年来曾经维系债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基础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动摇,而这到头来自然会深刻影响到债法原则本身。细致观察社会现实,尽管能够发现债法自身缺陷之所在,但欲进一步深入探寻债法危机的真正原因,以及鉴别这些原因对债法既有体系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还必须从债法的现实背景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对债法未来发展的宏观趋势作出清醒预判,也才能对债法的重新塑造进行微观定位。总之,我们需要对债法变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有充分认识,现在已经到了对债法重新进行整体性检讨的时候了。


对后者回归起到决定性作用(《信赖之债》导读)


为深入研究引发债法危机的根源,本书选取了经济、社会、伦理三个主要维度作为整体性检讨的起点,因为这三个维度不仅共同决定了债法的性质与时代特征,还决定了债法的具体内容与未来走向。只有深入探讨以上三个维度的演变历程,准确描绘出全新社会形态的基本样貌,才能合理解释债法结构矛盾发生的深层原因,并为化解危机、改进债法寻找到正确的切入点。可以说,这种本源性研究正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事实上,这种考察将成为引导我们认识债法未来发展的基础性因素。由此出发,本书开始并未重点阐述债法具体内容,而是着力于宏观问题的阐述,提出了如下基础性与方向性的问题:人类社会为何会存在相互间的信赖需求?该需求在不同社会阶段的表现方式和程度如何?未来社会是否会向信赖化的趋势发展?法律为满足这些需求和趋势应做哪些方向性调整?


经研究,本书形成了以下基本观察点:第一,当今市场经济社会的新特点,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正在从单纯个体化的竞争模式,转变为竞争 社会化协作的双轨模式。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人际交往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不过人与人的社会接触非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大幅度增强。为适应陌生人之间高频度社会接触的情形,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一种人际相互依赖的关系状态,即从主观相互依赖向客观相互依赖的转变。第三,作为社会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伦理道德,不论是交易伦理还是一般交往伦理,都呈现出全新特点,即从充分肯定单纯个人利己主义向适度利他并兼顾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第四,根据以上不同维度的论证结果,当今社会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人们在日常交易与交往中形成了独立的信赖利益,并由此建立起了广泛的信赖关系。第五,上述信赖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债法全新的调整对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债法未来的发展走向。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地开启了社会化时代的大门,市场经济也因此步入了人性化市场经济阶段,交易与交往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作为上述社会演变的结果,未来债法的成长重点也必将体现在债的信赖化方向之上。


通过多维度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路径分析,结论已经相当明显,即对每个人而言,其除了自由、独立、尊严等耳熟能详的基本社会需求之外,还并列存在着另一种合理且重要的现实需求,那就是信赖与被信赖的需求。这一需求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人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早在我们的祖先尚处于猿人的时代,人们就过着群居的生活,从无数渺小的社群逐渐走向统一的庞大社会,这一脚步从未停歇过。社会就是多个个体相容并存的平台,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缺乏相互信赖,该平台则根本无法建立和维持,我们自然也无法进化到今天的阶段。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曾指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现代生活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诚实的信任之上。”


作为印证,当今人际合作关系发展出了多种模式,以对他人相信的程度而言,依次可分为信任、信用及信赖。信任代表主观上的无条件相信,人们相互之间无需设防,主要发生在亲人与挚友之间,是农业社会及其之前人际关系的主流。信用是经过算计并有选择性的信任,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相信他人是经过仔细评估的结果,此时选择相信其实也就意味着甘冒风险。这是近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人际关系的主流。信赖则是因合理的社会依赖而对他人的相信,其取决于人与人相互依存的关系状态,属于一种客观上的无条件相信。这种模式在当代社会逐渐开始成为主流。上述关系模式中,信用与信赖各自所占比重尤为关键,因为两者关系模式的此消彼长,直接反映出了当今社会的时代特点。


鉴于当今时代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提高,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相互依存与信赖、协作与互助。一般而言,人们被信赖的需求较易实现,通过积累“可信度”可以获取良好的信用。例如一个人可以主动与他人缔结合同,并积极履约,使自己在约定范围内获得他人的信赖(信用)。由此,18、19世纪服务于商业信用的合同制度得到了空前巨大的发展。与之相反,实现信赖他人的需求则相对不易,因为很多信赖需求系基于客观原因发生而无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随着这种非经约定而形成的信赖需求越来越普遍,其合理性全面超越了传统自由与秩序关系的临界点,社会为该需求的实现提供某种强制性制度保障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由此可见,社会关系中信用比重下降而信赖比重上升的现实,是当代信赖利益保护导向的直接诱因。起初,这种对信赖的制度保障仅体现为强制性较低的伦理规范和一般性社会习惯,后来则逐渐发展为强制性更高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赖之债正是为实现信赖社会合理需求所结出的法律硕果。


曾几何时,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变得强烈起来,自由甚至一度成为人们唯一崇尚的价值,人们对自由的预期成为不能被触碰的红线。这是因为,在此前的封建时代,人际群体关系的连带性被过分强调,农民与地主、百姓与君主通过土地关系、宗法关系或宗教关系被牢固地捆绑在了一起,普通百姓成为群体中的底层,属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对象,人身依附、等级特权是这一群体关系的最显著特征。而这种群体关系定位又沦为了君主统治百姓的工具。因此,自由被认为是对封建禁锢的一种反动与突破,其积极意义明显。事实上,自由对社会进步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不过,过度的自由就如同过度禁锢一样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在自由的道路上走得过远,社会这艘巨轮就会偏离航向。而此时,社会内部会自发地产生另一股巨大力量使航向回调。于是,就像近现代社会人们对自由形成的预期一样,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又出现了一种全新的所谓“信赖预期”。该预期演化为一种社会习惯而存在于积极信赖和消极信赖这两种信赖之间。当自己遇到困难时,可以指望别人帮自己一把;反过来当别人需要帮助时,自己出手相助也责无旁贷。这成为了当代与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如果说19世纪的标签是独立与自由,那么20世纪以及之后的时代标签又增加了一个,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


应该说,为顺应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需求,近一百年来各国债法在此方面曾作出过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仅从微观意义上入手的小修小补,显然难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囿于传统债法理论的束缚,人们曾长期忽视积极注意义务在债法中的快速成长性,在遇到问题时,仍寄希望于在不触动原有债法逻辑结构完整性的前提下,来完成对传统理论的自洽性修补和局部改良。具体做法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要么扩大合同覆盖范围,将信赖利益保护归于合同法;要么扩大侵权法覆盖范围,将信赖利益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现在看来这其实都是舍本逐末。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在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之下,债法客观上长期处于一种自相矛盾且自我封闭的状态,即使将法律解释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仍无法化解债法的以下固有矛盾:在债的相对性原则下,符合该原则与背离该原则的制度并存;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自由与不自由的契约并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与此同时,法律在操作层面也始终处于割裂状态,散乱无序,有时相互冲突,有时又相互重叠,缺乏统一性和连贯性,债法适用效率每况愈下。事实证明,上述这一切恰恰是因为对债法欠缺宏观观察以及缺乏体系化改造的气魄使然。而现实是,社会实践早已走在了理论研究与立法的前面,时代的进步正呼唤着债法信赖化理论的整体创新。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信赖利益的独立价值予以确认并提供统一法律保护,恰恰是当代债法进步的最突出表现。这种系统的债法信赖保护机制,本书将其命名为信赖之债。换言之,未来债法将以加强对交易与交往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力度为规范导向,具体表现就是除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以外,在债法中增加一个与之并列的信赖之债,并最终形成完整信赖保护的债法体系。如果说19世纪的近现代债法是以自由为导向而形成的二元结构信赖保护体系,那么当代债法则演变为由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信赖之债共同构成的三元结构信赖保护体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因内容较少而可以忽略)。从二元发展为三元,债法对信赖利益保护不仅更重视也更周延了。最低信赖、社会信赖及合同信赖,债法形成了由低到高的信赖保护法律谱系。


建立起信赖之债的法律概念,不仅能够大幅加强债法信赖保护的力度,还能够使债法体系完整性得以提高。社会关系的进步导致了债法体系部分崩塌,而通过增加信赖之债,债法又重新回归了系统化,本书称其为债法的解构与重构。从某种意义上说,解构是一种社会自发现象,是体系自身形成的拆分与裂解,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然而,重构则需要人的意志的主动介入。信赖之债正是在因解构而崩塌的旧有废墟之上,重新构建起适合于新时代的体系架构。如果我们将债法体系区分为内在体系(价值体系)与外在体系(逻辑体系),就会发现,前者对后者起决定性作用,任何内在体系的崩塌必然会影响到外在体系的完整性,而当我们重构了内在体系之后,才谈得上外在体系的修复问题。因此信赖之债的意义还在于,其不仅重构了债法的内在体系,而且使债法的外在体系获得了重新修缮,债法的各项制度不必再承载过多职责或职责含混不清,从而得以回归其本位。毫无疑问,在此基础上重新实现的系统化,对债法实施的范围、精准度、统一性以及效率,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赖之债是在原有债法体系中生长出的新型法律关系及法律制度,具有社会合理性,虽然其系统化尚需时日,但体系的建立却已经初露端倪,本书的另一价值则是为信赖之债系统化贡献绵薄之力。不可否认,信赖之债与传统债法从指导思想到体系、内容均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将其融入债法既有体系当中,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建立价值法学方法论的意义更显重大。新方法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克服概念法学的弊端,且不排斥逻辑判断,还可以与逻辑分析方法形成互补,通过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相结合,达到个人自由与社会系统之间的良好互动,形成信赖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之间的妥善协调。由此更进一步,本书还从实务角度对信赖之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类型化研究,将信赖之债归纳为若干具体类型,并将这些原本被归类为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的制度,依照其本质属性划归信赖之债并加以阐述。


需要指出,建立信赖之债制度的目的绝非为了推翻现有债法体系,而恰恰是要进一步完善该体系。具体做法是通过将信赖之债制度整合到债法既有体系当中,从而使债法无论在制度安排层面还是方法论层面均能反映出当今社会的时代特色。如果将观察视野进一步放大,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联系的紧密性正是当今最突出的时代特色,而其反映在法律中就是在可预见的将来,法律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趋势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


法律社会化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我们必须顺势而为,在自由、独立等社会价值观之下,将“信赖”这一合作因素与“债”这一曾经的自由因素无缝对接,使之水乳交融,通过价值法学与概念法学的有机结合,完成对新时代债法的构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一新体系之下,债法未来将会充分发挥出调整社会关系的巨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