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甘某盗窃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仍不思悔改继续行窃,法庭结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男,1995年生人。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4月1日至7日间,被告人甘某先后窜至安庆市迎江区双井街一服装店、迎江区华中路烫染店,用强行推开上锁的玻璃门等手段,进入店内窃得300元及“西铁城”手表一只、“和天下”香烟硬盒一包、“中华”专供出口香烟硬盒一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接着被告人甘某先后两次翻窗进入迎江区华中路261号一服装店内,共窃得“韩束”巨水光活妍奢宠礼盒一盒、“韩束”红石榴倍润滋养六件套一盒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所盗的“西铁城”手表、被害人身份证、“韩束”化妆品二盒、“FABULOUS”香水两瓶、“DEEOKY”女士皮包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9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其多次盗窃且有前科,分别应当和酌情从重处罚。其中一起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