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岩峰报道 “XX球员,你来一下。现在通知你,这是最新的一份薪资合同,你签了就留下,不签就走人。”
“XX球员,根据中国足协最新要求,新赛季必须全体降薪,你的工资标准将按照XX标准执行。”
“XX球员,根据教练组评估,你不符合俱乐部要求,这是解约协议,签了以后去多领一个月工资你就可以走了。”
“XX球员,本来俱乐部没有降薪计划,但老板一看广州队降那么狠,显然我们队现在的薪资标准太高了,所以也得降薪,具体降幅等集中以后面谈。”
这些是记者从去年到现在所收集到的,与球队降薪有关的表达。最后一支队伍的管理层的表述,是最客气的,但同样是不合法理规范的。中国足协的标准合同范本里写着,《劳动合同法》里也写着,合同内容的变更与终止必须是合约订立双方意思的共同体现。
其实这已经不是中国足坛的第一场降薪风暴了。市场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主导地位的球员,只能忍气吞声任人宰割。俱乐部也不是胜利者,其实每挥刀砍掉一个合同,砍掉的也同样是他们在过去数年真金白银堆砌起来的资产。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整体方案》总体要求第二款基本原则中这样写道:“着眼长远与夯实基础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战略实施。夯实足球发展的人口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文化基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那么前述所做的这一切,是在为长远发展考虑?是在夯实足球人口的基础、文化的基础吗?
◆在什么情况下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可以重签工作合同?
企业和员工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签订劳动者合同: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河南嵩山龙门曾经因此条规定与球员重签合同);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天津津门虎俱乐部曾经因此条规定与球员重签合同);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21赛季,有些俱乐部与球员之间重新签订了两次合同,其中一次是顺应中国足协的要求,集体“换签”统一版本。但中国足协强调,并非强迫各俱乐部更改合同本身内容,更没有要求各俱乐部强行降薪。事实上,所有球员按照规定统一重新签订了一个新版本合同,等于变相废除原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废除一个合同,这个合同首先应该是违法的或者有其他必须终止的理由——2021年统一重签新版本合同是否属于这一类别,有待商榷。
◆2020年,国际足联曾经发起降薪倡议,中国足协也随之附议。2021年至2022年,中国球员的顶薪额度连续调整,有些俱乐部也以此为由要挟、命令球员必须无条件接受降薪。对此现象,中国足协以及仲裁委的态度如何?
不应该是这样的逻辑。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只是考虑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俱乐部的财政压力,所以给出了一些建议,中国足协也给出了一些具体的降薪规则,在具体实施降薪的规则中既有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实体上的要求。中国足协的规则作为公开文件向全社会公开下发了,这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搜索到。如果严格按照规则执行,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中国足协支持俱乐部在规则范围内进行适当的降薪,但是,如果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强行降薪甚至强行解约,这个是中国足协坚决反对的。
在过去两个赛季递交到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诉讼案件中,不当解约引发的诉讼占据相当大一部分。在实际处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俱乐部以疫情为由,单方降薪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支持,俱乐部普遍没有按照中国足协以及国际足联的指导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与球员协商一致进行降薪。而中国足协以及仲裁委的原则就是,最大限度支持合同的稳定性,而且在裁决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不会让违约方从中获益。坚决杜绝以疫情为名行损害球员利益之实的行为。
◆其实降薪的本质是因为俱乐部想要减负,因为在过去这些年中,俱乐部经营中最大的负担就是球员的薪资待遇,有的甚至高达俱乐部年度预算的70%,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可以勉力支撑,但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就不堪重负了。请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的降薪行动可否被认同与理解?
从本质上说,拒绝不切实际的高薪,回归理性经营是一项值得肯定的行为。降薪可以,但为了降薪就不顾一切的行为应当被制止。我们不要忘了,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整体方案》(以下简称《足改方案》)第三大项“改革完善职业俱乐部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总第(十)小项中写道:“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俱乐部应当注重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一段表述告诉我们什么?告诉我们,俱乐部应该健康稳定地发展,俱乐部这种薪酬调整模式和手段,显然有悖于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健康发展必然是守法自律。
职业足球作为中国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体育项目,任何一举一动都会被整个中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关注、评价,如果用文章开头那几种行为降薪,从而引起诉讼或者更大的风波,只能使得整个行业更加被社会所唾弃。蒿俊闵作为现役国脚用这种模式讨薪,就已经很能说明我们的俱乐部运营出现问题了,如果在规章制度建设和不遵守行业规则方面再度爆出其他负面新闻,那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是后续数年都无法挽回的。《足改方案》中要求的探索薪酬管理,有效防止球员价格虚高、无序竞争等问题,并不是置法理于不管不顾而单方面强行降薪,因此,回到问题的答案上,合理降薪的初衷在现阶段可以被理解,但是以不合理手段强行实施则无法被认同和理解。
◆有些俱乐部大幅降薪后,队内核心球员的个人前景忽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各俱乐部都在竭尽全力“送走”这些高薪球员。有的俱乐部直接告知球员,只要放弃原来的高薪合同,便可以给球员自由身。无论是变相降薪或者变相解除合同,这其中有无任何行规法律需要注意的?
队中高薪球员被劝离开或者逼其以某种形式放弃原来的薪资,底层逻辑都是俱乐部想要提前终止双方原定的劳动合同,而如果球员本身也有相同意愿的话,那么可以成为“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同时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表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球员不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被强行降薪或者俱乐部提出的其他要求,则有权拒绝俱乐部提出的单方面降薪或者解除工作合同的违约行为,坚持自己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同时,中国足协仲裁委对于俱乐部可单方解除工作合同有明确的限定条件,只要无法证明球员存在可行使单方解约条件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解约申请一律都会被中国足协仲裁委驳回。
◆有一些不知名的预备队球员,从去年开始就遭遇了强行单方解约与遣散,此种行为对于中国足球长远发展有何影响?
任何简单粗暴,不进行任何协商就与球员单方面解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严重的恶意违约,这种行为必须被禁止,如果纵容这种行为肆意蔓延,对于中国青训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因为任何一个家长,在得知中国职业俱乐部可以不经任何限制、在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前提下就能够随意违约,那么未来敢于进入职业足球范畴的青少年后备人才就会越来越少。
因此,有关方面不能只把解决欠薪的焦点放在一线队和重点球员身上,有很多不知名、但为了成为职业球员也是倾尽一家人心血的青少年球员,同样需要得到关注与支持。足球除了本身是竞技运动外,也承载有传递正义、振奋人心和育人的功能。如果职业足球的诸多做法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家长的支持,又何谈扩大足球人口与推广校园足球?
◆中国足球领域内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但有哪些是必须马上作出改变的?
尽快成立行业法律援助机构,为行业的普法、守法、执法打下良好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目前足球圈很多球员尤其是普通球员,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时,都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另一个现实是,懂得足球领域法律的律师数量相对较少,且费用高昂,并非所有球员都能够承受。而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统一收费标准——3850元,这对于一些基层教练、青训球员家长和职业联赛低级别联赛的普通球员肯定是福音。中国足球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完善足球圈的法制建设,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