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名洋)连日来,一则“广西13岁女孩杀同学后分尸”的消息被媒体报道并引发关注。10月15日傍晚,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上述事情发生于2012年,且已由政法机关处理,希望媒体及网友删除不实内容。
10月13日, 有微博发布消息称, 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
上述微博发出后,被大量转载引发关注。
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经核实,这起刑事案件发生于2012年,且已由政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河池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过有关“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的情况。
通报显示,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池河市基层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