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越野赛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参加越野马拉松比赛不幸遇难,是“自甘冒险”吗?)

2021年5月,在甘肃白银市举行的马拉松越野赛中,因遭遇大风、降温天气,21名参赛选手因急性失温而不幸遇难,事件一出,震惊国内外越野跑圈,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事件涉及哪些可能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自甘冒险”条款是否有适用之空间?本文将带领读者一探白银马拉松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年5月,在甘肃白银市举行的马拉松越野赛中,因遭遇极端天气,造成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死亡人数占全体参赛人数的比例高达12.2%。这一报道一出,让“越野跑”这一小众运动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引发法学界对《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条款的关注。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一条款将所谓“自甘冒险”规则首度纳入我国侵权法,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那么,在这场白银马拉松事件中,“自甘冒险”条款是否有适用的空间呢?

首先,适用“自甘冒险”条款要求具备冒险行为,即所谓“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愿性原则不仅意味着行为人愿意承受可能的损害后果,亦要求行为人对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否则,“自愿”便无从谈起。其次,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包括如搭乘有危险的交通工具等其他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为。从这两方面来看,白银马拉松事件的确可以落入本条的规范区域。一方面,参与本次比赛的多数为专业选手,有多次参与越野跑的经历,对于这项运动的潜在风险,具备基本的认识;另一方面,尽管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存在一定争议,但诸如越野跑等运动属于典型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是几无争议的。

白银越野赛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参加越野马拉松比赛不幸遇难,是“自甘冒险”吗?)

但若以为“自甘冒险”条款能够为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开脱,使其免于民事赔偿责任,便是对这一条款的极大误解了。在这里尤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仅仅规范参加者彼此之间的关系,只在受害人的伤害是由其他参加者所导致时,可能存在其他参加者适用这一条款而免责的情况。但在白银马拉松事件中,21名选手遇难并非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所导致,而是极端天气加之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的结果。对此,《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明确指出,“自甘冒险”作为免责事由并不适用于活动组织者,活动组织者仍须负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一事件中,极端天气带来的急性失温固然是选手遇难的直接原因,但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安全保障不到位亦是十分突出的问题。例如,赛事组织者在赛前收到气象部门对大风、降温天气的预警后,仍未按照相应赛事要求将防风保暖装备列入强制携带的装备清单,导致部分选手在遭遇极端天气时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救,大大缩短了救援的窗口时间,是酿成惨剧的重要原因;亦未按照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严重不足,进一步延误了救援的时机。甘肃省委、省政府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表明,赛事组织者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失。对此,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追究其安全保障责任。

由此可见,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虽属《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条款规范的典型事件,但就本案而言,并无适用该条款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免责的空间。对于存在明显过失的赛事组织者,仍应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甘冒险”并非赛事组织者推卸责任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张静远

文字编辑: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