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近期最火爆的话题,无疑是已鏖战数天的俄罗斯世界杯了。大街小巷、线上线下,几乎到处都能感受到“全民参与”的热潮。有的观众觉得看球不过瘾,还会在网络上参与胜负竞猜。但是竞猜归竞猜,如果涉及到“地下球”,你可就得当心了,因为这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昨天,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就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上届世界杯期间的球案例,案件中4名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人借球非法获利18万元
构成开设场罪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4年5月,赵某、李某预谋在世界杯期间发展并接受下线人员,利用网络判定世界杯每场比赛输赢的赔率进行球,并约定相应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0日,李某从一个叫“毛某”(另案处理)的上线人员处取得一个网站的管理账号及密码,并告知赵某。赵某、李某分别发展下线人员,并在原账号下开设子账号,对下线进行管理。
同年6月12日至7月4日期间,赵某在雁塔区其家中进行操作,并将接受下线进行网络球的情况告诉其朋友杨某、何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进一步发展十余人下线参与,并在每场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赵某结算资。
赵某女朋友邹某得知赵某利用网络球后,帮助其算账、转账、联络下线人员、接受下线人员。经查,杨某经手的下线资累计248505元,何某资累计110032元,赵某、李某获得违法所得各3万元左右。2014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赵某、邹某抓获,7月6日,杨某、李某也相继落网。破案后,赵某接受的银行卡被冻结,卡内余额182945.63元。最终,赵某、李某、杨某、邹某均因构成开设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说法:“竞猜”“球”有区别
开设场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针对这一案例,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官称,竞猜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持少量财物进行输赢竞猜的活动,属于正常的文娱活动;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到5000元或资数额累计到5万元,或者参人数累计到20人的活动。开设场罪则是指,开设供他人场所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场行为。其中包括“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的”和“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两种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的”属于开设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醒:认清根本
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
三秦都市报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因为球引发的种种案例不在少数。2014年世界杯期间,24岁的香港男子李某欠下10万元债,从5楼跃下,当场身亡。重庆球迷王某在巴西世界杯期间输光家里十几万元的积蓄,还瞒着妻子说是买了理财产品,妻子知道实情后,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和他离婚。本来身家千万的北京老板何某因沉迷球,前后输光200万元存款和200万元公司资产,输光了两套住房、一辆轿车,还欠下百万元债……
对此,检察官提醒,很多踏入局的人都会陷入“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本”的死循环,而游戏最后的赢家,一般都是规则制定者。认清的根本,立即跳出来,才是理智的做法。
与此同时,记者也从西安警方处了解到,世界杯期间,可能会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短信、邮件、QQ等方式发送竞猜、下注、中奖等信息,诱导大家点击钓鱼链接,骗取账号密码或钱财。民警提醒: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避免进入钓鱼网站。
记者张晴悦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