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的时间,南宁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刷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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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还原一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从2017年8月开始,梁建红就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
利用自己在银行内部的职务便利,以及大家对银行的天然信任,从2011年开始,梁建红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
到了2018年初,她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而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结果导致资金到期之后没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因此她就计划了一场以假存单换真存单的大骗局来骗取用户的资金。
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编撰出一个理由: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有政策倾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银行对企业放款的条件要求企业做放款额30%的存款贡献,但有一些企业没有多余资金做存款贡献,所以希望有外来资金替企业做存款贡献。
随后梁建红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这些存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
梁建红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还会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额外收益。
当时因为梁建红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再加上存款的收益率非常高,而且骗取的对象都是梁建红的前同事或者多年的同学朋友,所以很多人都没有怀疑,直接将自己大额资金存到工商银行。
这些客户在存款的时候都是通过工商银行正规的渠道去办理的,他们所拿到的存单也是真实的存单。
但是在客户存款的时候,梁建红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这4点要求可以说是环环相扣,让客户“吃了定心丸”,很多客户都以为没有什么风险。
然而在客户办理真实存款的同时,梁建红让由她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这些假存单准备用来替换客户的真存单。
在客户办理完存款拿到真实的存单之后,梁建红让时蓓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在双方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客户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然后把他们提前伪造好的存单封存起来。
接着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则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然后使用事先掌握的存款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客户存单中的钱款取出,最后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当中。
通过这种手法反复操作,梁建红前后取走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款共计25336万元,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截至目前,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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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这属于个人盗窃罪,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在梁建红骗取客户存款的事情败露之后,客户的存款没法正常拿回,随后他们将梁建红以及工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当中,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竟然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她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最后法院在判决当中提到,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相当于客户被骗走2.5亿资金,完全是梁建红的个人行为,跟工商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工商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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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真的没有任何过错吗?此案存在多个疑点。
看到法院的这个判决之后,我相信广大网友都存在很多疑问。
虽然这个实施案件的是梁建红本人,但真的跟工商银行一点关系都没有吗?这里面至少有几个疑点。
第一、客户的存款都是通过银行正规的手续去办理的,他们拿到的存单都是真实的存单;
第二、梁建红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她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客户正是基于她这种身份,才同意把钱存进银行;
第三、客户存取当天就被人代理支取,难道银行就没有发现其中的可疑之处吗?还是知道了其中的疑点,但是相互包庇呢?
第四、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50万存款支取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而这个案件当中很多客户的存款额度都超过50万,梁建红是如何轻而易举取出来的?
第五、在本案例当中,被办理提前支取业务的并不是个别用户,而是几十个客户,短期内梁建红和时某频繁地提前代客户支取存款,难道银行不觉得有问题吗?
第六、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但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之后梁建红又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对于这样有前科的员工,为什么银行还允许她代客户提前支取,银行到底是真不知道还是睁一只眼或闭一只眼?
综合以上各种疑点,我觉得在这个案例当中,银行绝对不是无辜的,银行并不是完全什么都不知道。
在这个过程当中,很有可能是梁建红利用自己在银行内部的影响力把内部关系都打通了,所以各种流程都走得很顺。
这明显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来转移客户的资金。
而且梁建红在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的时候,她的罪名也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却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而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梁建红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的理由是,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她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我觉得这个理由很滑稽,我们假设梁建红不是银行业务部的负责人,她只是普通的一个业务员,她还能屡次把客户大额资金给转走吗?我相信肯定不能。
因为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普通员工根本没有权限转出去,而梁建红之所以能够顺利把众多客户大额存款转走,正是因为利用她在工行担任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做到了这一点。
所以自始至终完全就是梁建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钱转走的,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但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最终法院就判定她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判定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其实很简单,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应该秘密窃取,但梁建红在犯罪过程中,一直在银行正规的场所进行,完全不存在所谓的秘密窃取。
而且无论是存单封存还是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
所以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性质很明显,就是梁建红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客户的钱给坑走了。
但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面到底有没有人在后面操作,我们不得而知。
但至少梁建红被判盗窃罪对银行来说是有利的,如此一来银行一分钱都不用承担损失。
假如梁建红被判成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对银行来说完全就不一样了,假如员工构成侵占罪导致客户出现损失,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假设最终银行承担50%的责任,而目前梁建红转走的钱大概还有1.2亿左右没有收回来,这意味着银行自己要承担6000万元左右的赔偿损失。
相比这个赔偿金额来说,如果银行花几十万聘请一些律师来认定梁建红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那是非常划算的一笔生意。
但这种判决结果无疑会产生很大的争议。
假如其他银行高管都通过这种方式把客户的钱转走,结果挥霍一空之后,银行拍拍屁股说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那客户的存款如何保障呢?如果这种案例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将会让银行产生信用危机,到时谁还敢把钱存到银行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