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4年一届的世界杯,全球“徒”迎来狂欢盛宴。真所谓“庄家的狂欢,徒的末日!”
很多不懂足球,平时也不玩竞猜的人,利欲熏心下,跟着这股风也进入亢奋状态。而疯狂之后,接踵而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放
上一届世界杯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李某预谋在世界杯期间发展并接受下线人员,利用网络判定世界杯每场比赛输赢的赔率进行球,并约定相应比例从中抽头渔利。
6月,李某从一个叫“毛”的上线人员处取得一个网站的管理账号及密码,并告知赵某。
赵某、李某分别发展下线人员,并在原账号下开设子账号,对下线进行管理,不断发展十余人下线参与,并在每场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赵某结算资。
赵某女朋友犯罪嫌疑人邹某得知赵某利用网络球后,帮助其算账、转账、联络下线人员、接受下线人员。
经查,杨某经手的下线资累计约248505元,何某资累计约110032元,赵某、李某获得违法所得各3万元左右。2014年7月,公安机关将赵某、邹某抓获。
检察官说法
【开设场罪】
指开设供他人场所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开设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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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的”和“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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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的”属于开设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赵某、李某共同预谋和实施网络球,二人从上线人员处取得网站账号,发展下线接受下线人员,并与上线人员共同参与利润分成。该行为属于开设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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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明知赵某利用网络,仍帮助赵某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接受下线人员,根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其经手的来往资累计约248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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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明知赵某利用网络球,仍实施提供银行卡、帮助算账、为下线提供信息、帮助转账等帮助行为。该二人都实施了开设场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系在开设场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开设场罪从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邹某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网络球危害大
十九输莫侥幸
“小怡情”是陷阱
文明看球牢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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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较大规模的足球、篮球、以及网球等赛事,都是球迷和民下注的时候。
如今,借助网络的便捷,更容易与其他犯罪交织,诱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网络不仅容易造成国内大量资金外流,因为其参与难度低,所以普通老百姓更容易陷入其中,不仅造成钱财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广大市民谨记,在所有球过程中,庄家始终都是最后的大赢家,普通球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赢利就沉迷球,否则将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