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七、
清代
(一)
世兵制转向募兵制
清初实行旗兵制,八旗子弟人尽为兵。鸦片战争爆发后,清王朝逐步开启了近代化之路,军队改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近代海军、陆军逐步建立起来。太平天国起义也给清王朝原有的军事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由官僚个人组建的乡勇逐渐成为国家主要的军事力量。清代军队发展轨迹:八旗——绿营——乡勇——练军——新式陆军和海军。
八旗,八旗分为两类:一半驻守京师,称禁旅八旗,大多是从满洲八旗、蒙古八旗中挑选士兵组成,战斗力较强;另一半驻守各地,称驻防八旗。绿营,绿营也是清代的经制之兵,即有规定的兵额和国家所发的兵饷。但绿营是由汉人组成的军队,是清廷为明军归降者所设,延续元明以来军户世袭传统。绿营兼具常备军、警察和宪兵三重角色。乡勇,清代后期,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乡兵成为军队主力。湘军、淮军从地方百姓中招募,俸禄也较绿营多。太平天国平定后,湘军解散。练军,清王朝仿照湘军的营制重新练兵,称为“练军”,主要从八旗和绿营中挑选精锐士兵加以操练。同治至甲午,练军是清王朝的主力军队。新军,甲午之战,清军溃败。有识之士纷纷奏请变革军制。光绪二十八年,清廷设练兵处,袁世凯为练兵大臣。新军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常备军服役三年;期满返籍为续备军,准其自谋生业,每月仍受半饷,每年十月参与会操;再三年为后备军,月饷再减半,仍分期应操,四年期满归民籍。
清代军人复原图。来源《中国古代军戎服饰》
(二)
军人、退役军人的待遇
清军官兵退役后的待遇与其退役年龄、是否出征打仗、是否受伤、是否立有功牌、是否老有所养均有关联。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对退役军官,“内外三品以下老病告休旗员,曾经出征打仗,或杀贼,或捉生,或受伤,有一二项功绩者,年至六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五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出征打仗,而未经杀贼、捉生、受伤及出征未经打仗,而得有功牌者,年至六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五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之半。”对退役士兵,打过仗、立过功、受过伤且年龄五十岁以上的,无论有无房产可倚、有无子孙供养,“俱准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养余年。”若年满五十未打仗或虽打仗立功而年未五十者,则根据其是否老有所养决定俸禄,如既无房产、又无子孙可倚者,始准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
(三)
裁汰退役军人的待遇
清朝不时采取裁军举措,如从嘉庆末年持续到清末的绿营裁汰,以及同治三年曾国藩解散湘军等,都带来退役军人的安置和保障问题。
1、绿营裁汰。不同于明代卫所制下的军屯自给,清代绿营兵丁的日常俸饷几乎全赖国家财政拨付。绿营士兵地位低于八旗,军饷也低于八旗,有时甚至发生欠饷,谋生艰难,不得不于军役之外另觅兼业,从军遂为应差点卯而已。太平天国起义后,绿营兵一触即溃。光绪二十一年,户部拟令绿营裁留精壮三成,其余老弱一律裁撤。提督、总兵、副将以至守备,凡老病告休者,均由兵部考其出征功绩与伤残,奉旨准其原品休致,给予全俸或半俸。而对老病兵丁,按其从征及伤残与否依例支俸,凡曾出征者年五十以上,有子弟在伍则与月米三斗,无之则与守粮一分;而因征致伤致残者不问年岁,皆依五十以上从征者受俸。对于裁汰绿营官兵的安置,张之洞奏请所有武弁(低级武职),根据其才能、年龄及身体状况,于常备军中降等授职,余者资遣,给予恩俸终身;另一安置途径是,将其转为巡警或巡防队。
2、湘军裁撤。湘军解散之后,军官不愿归乡务农,但又无俸可领,生计成为问题。对此,江西巡抚沈葆桢提出湘军各级军官均按照实缺给予俸银米石,以为优养。清廷虽然同意此方案,但由于财政开支数额太大,实际无法推行。其后,曾国藩在同治六年提出“大衔借补小缺”的方案,裁撤的较高级别湘军军官补缺较低的绿营军官职任,由于低级军官的缺额较多,故有利于安置大批高级军官。
3、新军退役安置。对退役的新军士兵,袁世凯提出将退役后就业无着者编入巡警,但巡警员额有限。张之洞曾奏议将兵士列三等,居首者可拔补哨官、哨长;其次调省以备教兵之用,调用不尽者辄编入本省续备军;再其次回乡自谋生计。由于当时清廷财力困难,安置职责赋予地方,因此退役军人所得遣散资费与谋生出路,各省差异很大。
来源:《法治日报》1月21日军事广角专刊
编辑:韩玉婷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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