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的意思(“硬币清偿被拒又被罚”给谁上了一课)

作者:老鹰

这两天,“老板不满判决背2万硬币清偿,结果又被罚5万”的话题冲上了热搜。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对此心存不满,用2万余元硬币清偿执行款,法院予以拒绝并进行了处罚。

该案大概情况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遇事故手部受伤,经治疗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但2019年11月之后公司一直拖欠朱某的工资,并找理由辞退了朱某。一审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3万多元工资,二审维持原判,但该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出现了法院扣车、企业用硬币清偿等情节。

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已经违法,不履行法院判决并采取报复、对抗手段,可谓一错再错。该公司负责人的想法无非是,既然申请人不让我“好过”,我就用几麻袋硬币去折腾他,因为清点这些硬币要花很长时间。但他没有想到的是,不仅没达到报复的目的,反而被罚款5万元,付出了更大的代价。笔者以为,这一案例给某些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虽说硬币也是我国法定的可流通的人民币,但是被执行公司用四麻袋硬币清偿执行款,不仅折腾申请人,还给法院执行带来麻烦,会浪费司法资源。上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既维护了司法机关权威,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类似的“硬币清偿”故事并不少见。譬如:去年9月,四川资中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2005年9月,浙江某企业曾将2520元工资兑换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让员工清点。

企业采取“硬币清偿”对付员工,完全是故意所为,既有报复的意味,也有羞辱的意思,不仅企业员工遭遇“再次伤害”,裁决机构也因为监督执行要额外付出时间等成本。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硬币清偿”坚决说“不”,对这类企业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再有企业故意用大量硬币清偿执行款,不排除也会付出更大代价。也就是说,此次依法处罚让企业“硬币清偿”有了不小的风险。

此外,上述法院的做法,对其他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也具有积极的启示——面对故意妨碍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企业,该说“不”时就要说“不”。2015年12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一被执行人拎着满满一袋子硬币偿还案款,执行法官耗费了3个小时才清点完。可见一些法院要改变对“硬币清偿”的态度。尤其是劳动仲裁后“硬币清偿”更多,这个问题也要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有权对“硬币清偿”进行拒绝和处罚,但该法律只适合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遭遇“硬币清偿”时,又该依据什么制度说“不”?目前似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笔者建议,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使劳动仲裁机构、权利人都有法律依据拒绝“硬币清偿”。此外,权利人还可以以被侮辱为由,通过司法渠道起诉侵权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鹰)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