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砍人事件(2017年长春火车站前持刀捅伤26人的“癔症男子”,一审被宣判)

2017年5月9日,

长春站前一男子用尖刀扎伤26人。

近日,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起诉书,

让这起案件重新回到我们的视线。

长春砍人事件(2017年长春火车站前持刀捅伤26人的“癔症男子”,一审被宣判)

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王运维被批准逮捕。

2017年8月1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运维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运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国际商业中心门前、汉口大街、长春火车站前公交转换站附近等处用尖刀陆续将被害人赵某 2、吉某、黄某、王某 2、李某 1、刘某、杜某、付某、史某、李某 2、赵某 3、梅某、谢某、赵某 1、闫某、邹某、张某 1、田某、王某 1、王某 3、姜某、丁某 1、张某 2、雷某、段某、毕某 1 等26 人扎伤,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将王运维抓获。

长春砍人事件(2017年长春火车站前持刀捅伤26人的“癔症男子”,一审被宣判)

长春砍人事件(2017年长春火车站前持刀捅伤26人的“癔症男子”,一审被宣判)

其中,

  • 王某 3、梅某、闫某、田某、邹某、张某 1 所受损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 刘某、姜某、史某、付某、李某 1 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 毕某 1、王某 2、赵某 3、黄某、丁某 1、赵某 2、谢某、段某、张某 2、李某 2、吉某、杜某、赵某 1、王某 1 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王运维作案时癔症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维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运维亦供认,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运维在公共场合持刀行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未造成死亡后果,但其连续捅刺二十六人,造成 6 人重伤二级、5 人轻伤二级、14 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被告人王运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运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运维赔偿——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4707.29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6483.92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3385.88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6607.08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 1 经济损失人民币 7749.72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1 经济损失人民币 3522.6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3452.4 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 1 经济损失人民币 872.79 元。

来源:二三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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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启迪 审核:曹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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