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最早时有妇人"不着械"、"不刑罚"的说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统治者为了加强震慑民众,也逐步开始对女性施以酷刑。很多时候不是致人于死地,而是生不如死。有种是挖去五官、剁去四肢,丢在猪圈里喂养,叫"人彘"。凶狠毒辣。
古代针对女性的刑罚主要有五种,毫无人性:
刑舂,一种劳役,先受黯刑、劓刑,后发配到较偏远地区的地主家或军营中舂米、洗衣、晾晒,大都因株连而受刑。
拶刑,专门有"拶(Za)子"刑具,用绳子将硬木条串连,行刑时将手指或脚趾放入其中,两边向相反的方向拉扯,常常将手指或脚趾夹断,痛不欲生。
杖刑,剥光衣服杖打,将臀部打得皮开肉绽。始于唐朝,一般是针对犯有通奸淫乱的女子,以羞辱为主要目的。
赐死,始于商代,一般是针对皇家妻妾等身份特殊的女性,如:赐毒酒、赐绫缎、赐长剑等,自行了断,死前还谢皇恩。
宫刑,一般认为多用于男性,但最早是针对女性的刑罚。将女性捆绑于木桩,用棍棒猛击腹部,造成生殖器官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