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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愿意为别人提供担保,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有好处,二是因为情分。
无论基于哪一点,担保人的责任都不应该重于债务人。可是,现实中担保人往往都被债务人拖累,被债权人“逼宫”而不知如何应对。
其实,作为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担保责任的。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你就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免除或者减轻你的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
如果你是一般担保人,可以对法院说:“在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并确定他确实没有还债能力之前,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
超出保证期间是非常重要的免责事由之一。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6个月。
如果超出了保证期间,你可以对法官说:“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现在保证期间已经过了,我不应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债务加重
比如,你原本担保的是10万的债务。没有经过你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协商将债务提高到了20万。你就可以对法官说:“他们变更债务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并且债务是被加重了的,对于加重的部分我不承担担保责任。”
4.转让债权
有时候债权人会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出去,这时候,如果你们事先有约定不能转让债权,保证人可以以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为由,拒绝向受让债权的一方承担担保责任。
5.转让债务
这和转让债权类似,只不过是债务人转让给别人了。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可以说:“债务转让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事先我和债务人、债权人也没有约定债务可以转让,所以,我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6.超担保范围
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有本金、利息、违约责任。而你只在本金范围内进行了担保。那么,你就可以对法官说:“债权人要求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这已经超出了我的担保范围,所以,超出的部分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无过错
这种情形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合同效力以及过错的认定问题。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朋友借款,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做了担保。债权人如果让你承担责任,你就可以说:“他借钱,用于违法活动,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而我在担保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借钱是去的,他一直和我说的是做生意。我在整件事情中没有过错,我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借新还旧
你的朋友欠了别人3万元,到期没钱还。你的朋友就又从同一个人手里借了3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这就叫“借新还旧”。
你如果只是担保了旧贷,没有担保新贷,你就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这个时候,旧贷实际上已经结清了。
你如果只担保了新贷,没有担保旧贷,你可以对法院说:“我不知道借新还旧这个事情,我只知道他借钱是装修房子用的,所以,我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你既担保了旧贷,又担保了新贷,那就没办法了。想要免责,只能找其他的理由了。
9.丧失追偿权
同一份债务,有多个担保人,并且各担保人之间又有相互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一部分担保人行使权力,导致另一部分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别的担保人追偿,那么,就应当把无法追偿的部分扣除。
比如,你的朋友借了别人10万元,你和张三都替他担保,你和张三约定了各担50%,谁最后多承担了,可以向另一方要回来。你和张三的保证期间都是6个月,只不过张三保证期间在前面,你的在后面。
结果,在张三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找张三要钱。
如果债权人再找到你,你就可以说:“因为债权人没有在张三的保证期间内向张三主张权利,导致张三完全免除保证责任,从而导致我不能再向张三追偿,所以,应当把我不能追偿的部分从担保责任中扣除,我只承担50%的担保责任。”
10.担保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不执行
这是一般担保人特有的权利。朋友借了别人50万,你为朋友做了一般担保。朋友没还钱,你担心债主找上门来,就提前给债主提供了朋友的财产信息——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但是债主知道后却无动于衷。结果你的朋友就在这个间隙把房子转移了。债务再查封的时候,房子已经没了。债主找到你,你就可以说:“我之前就向你提供过财产信息,是你自己不靠谱,导致执行不了他的房子。这赖不着我,并且我也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这十种情形,都可以作为担保人免除责任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切入点。只要能围绕这些关键点,形成证据,证明自己说所的话都是实情,你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