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世界杯举办期间,也是网络球犯罪的高发期。曾亮超 摄
网络球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开设虚拟场诱使客进行球的违法犯罪行为。 曾亮超 摄
网络球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开设虚拟场诱使客进行球的违法犯罪行为。值此俄罗斯世界杯举办期间,亿万球迷在昼夜享受足球盛宴的同时,必须引起注意——足球赛期间也是网络球犯罪的高发期。
近年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紧密配合,联手严厉打击网络球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14年以来,该院共批准逮捕网络球案件10件21人,起诉11件26人,涉案金额高达900万余元,罪名涉及开设场、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网络球犯罪目前呈现六个特点,需引起高度重视。
●撰文:清城检宣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特征。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网络球犯罪行为人中的“80后”高达12人,占比57%;行为人普遍学历较低,其中高中、高职教育主体4人,初中教育主体7人,占比52.3%;大学文化3人,仅占14%。在审查起诉案件中,以男性居多,共16人,占比72.7%。
二是网络球涉及人员众多,涉金额巨大。以犯罪嫌疑人潘某、钟某涉嫌开设场案为例,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潘某于2014年6月中旬从上线刘某处获取网站账号及密码,随即将5个用于足球赛事的账号及密码交给了下线参人员钟某使用。钟某累计向潘某达200万元,输给潘某约55万元。
三是盈利模式多种多样,包括“水钱”“抽水”等形式。以邓某开设场案为例,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在“后庄”提供账号之前,邓某与其商定好用此账号抽取“水钱”(即术语“1.5水”),每下注1万元,抽取150元,并且按比赛实际输赢情况的八成交收。随后,邓某又与郑某协商资按实际输赢情况交收,并且账号每下注1万元,提供125元“水钱”给上线郑某。也就是说,邓某在“后庄”和参者中间吃了两成的差价。
四是涉案人员多为亲友、熟人。在网络球活动中,通常是上线从下线的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佣金、“水钱”。因此,上线往往选择亲戚、朋友、熟人作为下线,以确保信用。以谢某、王某(谢某的妻子)等6人开设场一案为例,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谢某从上线“阿星”处获得网的账号及密码,由王某将账号及密码进行分拆后,分别发送给下线阿霞等人,共接受下线参总额8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得“水钱”达10万元。
五是犯罪成本低,非法获利大。在办理麦某、何某等15人开设场案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在2016年欧洲杯期间,麦某以“上庄家”的身份收受外围“六合彩”和外围“网络波”的,并收取“下线”李某等10多人资220万元,从中获利18万元。
六是社会危害性大,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隐患。参人员为筹集资或偿还债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如盗窃、贩卖毒品、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导致被害人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巨大损失。
目前,俄罗斯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为有效打击震慑球违法犯罪活动,检察官建议:
一是开展系统警示教育,防范公职人员球犯罪。纪委、监察委、检察机关应针对世界杯期间金融、财税领域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特点,提前发出预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因球诱发的职务犯罪;二是要加强管理,多方联动,形成网络监管合力。由公安、工商、金融、文体等部门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对网站、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商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依法查处为网络球活动提供服务的本地网站、虚拟主机和托管主机服务商,切断网络球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的渠道;三是针对网络球犯罪新型化、复杂化、集团化等新情况,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机制,依法高效办理网络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提前介入优势,引导侦查取证,顺利固定证据;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推动网络安全保护;四是建立健全涉线索收集渠道和情报网络,增强群众发现、提供犯罪线索的意识,建立线索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活动线索;五是充分利用社会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强“反球”舆论宣传引导和法制教育,营造打击和预防并重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