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张洋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
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扩大到了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近似的标识,足以见得我国加大了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使用他人姓名的保护。
这与前不久最高院发布的第113号“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指导案例正好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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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诉商标总局
撤销“乔丹”商标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裁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法院一审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两度受挫之后,迈克尔·乔丹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院宣判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有4个被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违规商标均是周边其他类商品的防御性用途,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主要商标基本没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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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可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但有异议期限限制
最高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确定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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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企业商标的相关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当个人或企业发现自己的标识被他人滥用,首先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些公文、登记书、公证书、造成的损失、产生影响的相关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有利于诉讼维权。
2、谨记《商标法》五年的争议期。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
本案中乔丹本人提起请求撤销的78个商标中,因74个已超过五年的争议期,所以导致仅有4起案件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