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信itv看直播欧洲杯(特稿|问鼎欧洲杯系列二:IPTV版权纠纷下的委屈与伤害?)

关心你的,不仅有家书,还有诉讼函!

2020欧洲杯或许将刷新一项历史记录——各地广电新媒体因一场国际体育赛事收到的通知函、侵权函数量。这些函有的来自总台,有的来自新英体育,绝大多数则来自于“无微不至”的咪咕。

都是真金白银,谁又懂谁的委屈?

据流媒体网获悉,从欧洲杯开赛至今,各地广电新媒体们收到的来自咪咕的侵权函数量可称之为海量,因为每天都收到,每一场都收到,在其播控运营下的每一个平台都收到,这其中甚至包含了地方移动IPTV……

是的,你没看错,不徇私情,狠起来连自己人都“下手”。

安徽电信itv看直播欧洲杯(特稿|问鼎欧洲杯系列二:IPTV版权纠纷下的委屈与伤害?)

(备注:上图“第十届”为咪咕笔误,应为第十六届)

究其缘由,主要是咪咕认为,在此次欧洲杯版权中,他获得的新媒体版权,尤其在IPTV是独家,因此在IPTV新媒体平台上,只要欧洲杯内容未来自咪咕授权,就界定为盗播侵权,因此,当IPTV平台上有来自于CCTV5\CCTV5 的欧洲杯直播,也被认定为盗播,其所有的侵权函均更多指向于此行为。并由此引发了一番舆论战以及各地IPTV平台的诸多困惑。个别省份还一度因为欧洲杯的纠葛而下线了整个CCTV5。

安徽电信itv看直播欧洲杯(特稿|问鼎欧洲杯系列二:IPTV版权纠纷下的委屈与伤害?)

此前已有多家媒体在相关文章中将IPTV平台上的CCTV5直播频道播放欧洲杯赛事事件定性为盗播,表示电信运营商领域共监测发现IPTV侵权省份28个。某媒体撰文表示,“新英体育按照欧足联有关规定,早已向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内的有关平台介绍了欧洲杯IPTV版权详细情况,若想在IPTV平台播出2020欧洲杯赛事及内容,需要与拥有分销权的IPTV独家平台咪咕合作。”

从理论上以及事实上来看,IPTV此番究竟算不算盗播?围绕这一版权争议背后,各有各的理由,也各有各的委屈。

首先,咪咕很委屈:

从咪咕的角度来看,大概率认为这是必须算盗播,毕竟咪咕是真金白银几十亿撒出去了才从总台处获得的包括欧洲杯在内的诸多赛事IPTV独家版权和分销权。(相关版权来龙去脉,请回顾《欧洲杯系列文第一篇》)如果这次欧洲杯版权事宜不能掰扯清楚的话,那么后面的奥运会、冬奥会,循此先例,不仅钱打了水漂,还白白便宜了电信、联通,落个人傻钱多的冤名,因此从咪咕这次雪花一般的侵权函可见其决心。

其次,新媒体也很不甘:

从广电新媒体的角度来看,所谓的盗播侵权大概率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新媒体们是真金白银每年几千万撒出去了才从卫传中心获得的CCTV 3568转播权。新媒体们的心路历程大概是:欧洲杯是央视播的,又不是我要他播的,我买的是CCTV 5的频道转播权,至于播什么,这是由央视决定的,和我关系不大;何况买了全年的频道,倘若欧洲杯期间要停播,这个CCTV 5下线理由很不充分。更为极端的情况是,接下来奥运会、冬奥会,CCTV5必定直播,那么是不是只要一有大赛事就要屏蔽CCTV 5呢?敢情几千万买了个“寂寞”?这个损失是否也可以索赔呢?

双方都很委屈,也都很有道理,那么问题出在哪儿?

侵权函的背后,表面看是商业利益的争夺,而更深入延伸的则是在互联网与新兴技术推动下,以IPTV为代表的新媒体在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的一系列“疑难杂症”,且这些“疑难杂症”在新《著作权法》中难以直接找到标准答案。因此也就有了各自的立场和委屈。

譬如:TV版权和新媒体版权究竟如何界定?

在新媒体平台上合规授权转播TV频道,这算是新媒体版权还是TV版权?除了IPTV,有线网络的互动平台上的TV频道是否也应参照此例?如果有线把CCTV 5给了OTT智能电视,那么这个是不是也属于侵权?

譬如: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
传播权?

如果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这是否就意味着此次各地IPTV转播CCTV 5并不构成侵犯咪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益?

譬如:转播CCTV 5和单项版权内容之间如何
“和平共处”?

如果因为某个单项版权而需要下线整个频道的话,那么随着越来越多的单项版权被单独销售,直播频道将时不时面临被版权方下线的危险。

这些疑问目前业界尚未有定论,也并未形成共识,但却是行业亟待理清的“疑难杂症”。毕竟欧洲杯之后,紧随而至的奥运会,也将遭遇同样的问题。

此次咪咕花了几十亿从总台处获得包括欧洲杯、奥运会等在内的诸多赛事IPTV独家版权和分销权,是为了构建在运营商市场的差异化竞争力和竞争壁垒,倘若最终在实际运营中并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且未能妥善解决或得出定论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未来相关内容的销售和价格,将带来一系列蝴蝶效应。最直接的影响或许就是以后CCTV 5有直播的体育赛事,就卖不出大价钱了。

本文,我们试图将这些问题做些梳理,旨在抛砖引玉,供各方参考。

1、TV版权和新媒体版权究竟如何界定?

这是典型的新时代下的新问题。

互联网与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广播电视行业从软件到硬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电视产业朝着智能化方向进一步演进,它与过去的传统电视相比已呈现出诸多新特征。而这些新特征,让电视摇摆于传统电视和新媒体之间。

问题随之而来:同样是电视播出渠道,是不是只有传统电视才能享有TV版权,而通过智能化改造的平台都被划归为新媒体版权?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电视播出渠道中除了IPTV、OTT之外,有线电视中双向数字电视是否也属于新媒体版权?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2020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有线电视实际用户数为2.07亿,其中,有线电视双向数字实际用户数9551万,智能终端用户2985万,而这一数字还将随着广播电视行业智能化改造的进一步推进而逐渐扩大。在不久的将来,将不存在单向传播的传统电视。届时,TV版权和新媒体版权该如何划分?如果IPTV、DVB等经过智能化改造的平台都纳入到新媒体版权,那该平台转播的直播频道算是TV版权还是新媒体版权?

行业在与时俱进,版权的界定也应该与时俱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用在推动行业向前,与之紧密相连的版权法律制度却并未随之不断完善,因此,当商业利益与产业形态发生冲突时,或许除了期待法律的规范外,更需要的是行业内的充分沟通和共识,否则一片乱战的背后,只会使得行业更加无序和诸方无利可得,最后影响的是用户和行业的成长。

2、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
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IPTV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话题,其实都快成为“老生常谈”了,但至今没有解决。此前有关IPTV的许多版权纠纷都源于此,2020欧洲杯其实也与之相关。

国家版权局在6月中旬公布了2021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欧洲杯位列其中,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央视频、爱奇艺、咪咕。

安徽电信itv看直播欧洲杯(特稿|问鼎欧洲杯系列二:IPTV版权纠纷下的委屈与伤害?)

问题随之而来: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6月1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定义: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新的《著作权法》梳理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将广播权的范围从“无线广播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扩大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或转播”,这一修改使普遍存在的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从这一定义上基本可以判断,IPTV的直播频道属于广播权,这是否就意味着此次各地IPTV转播CCTV 5并不构成侵犯咪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益?

但矛盾就矛盾在于,据咪咕与总台的相关协议,咪咕获得“2020欧洲杯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电信运营商领域独家转播权及在中国大陆地区面向电信运营商的独家分销权利”。根据这一协议,站在咪咕的角度,认定各地IPTV侵权倒也不难理解。但各地新媒体又何其无辜。

法规是基础,协议才是根本。所以是否可以理解为,此次版权纠纷的根源,其实在于此前关于赛事版权合作协议签订时,低估了中国视频市场的复杂性,因此考虑的不够全面?

事实上,近几年随着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发展,视听行业有关侵权的官司层出不穷。不少从业者们或者因为版权知识盲区或者因为法律界定模糊等缘由,一直在被侵权者和侵权者的角色之间来回切换,因此,尽快理清版权保护细则已刻不容缓。

3、转播CCTV 5和单项版权内容之间
如何“和平共处”

在版权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直播频道与单项版权内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理清,那后续整个行业将完全乱套。其引发了两个问题:

一是,CCTV 3568转播权是各地新媒体花钱从央视卫传中心处购买,获得了正式授权。倘若因为某场赛事就停传停播,那该由谁来补偿损失?且在签订授权协议时,是否有明确告知由于直播频道的转播而遭遇版权风险的可能?责任人该是谁?

二是,直播频道的内容也是版权内容,且有不少是独家版权内容,如果此次IPTV转播CCTV 5构成盗播欧洲杯,那么后续IPTV为了避免版权风险,是否应该直接舍弃CCTV 5,因为各大体育赛事几乎都有版权归属方。同理,CCTV 6播放的电影也有版权归属方,甚至还涉及到各大卫视的各种大型晚会、独家自制综艺等,或得整个砍掉直播频道才能规避版权风险。

如果这两个问题不梳理清晰,那么或许对于直播频道而言,会是个根本性的颠覆。

因此,从版权保护角度来说,如何充分考虑和结合现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既保证新形势下的版权保护,又要兼顾大众信息获取的便利与自由,这是对于行业各方的新考验。

小 结

不可否认,中国视频市场仍是一个相对破碎但高速增长的行业。而大屏的快速商业化,导致了版权属性的不断细分。特别是用户正在从传统的电视平台转向新媒体平台,而用户的多少是决定版权价值的基础,这次的纠纷聚焦在拥有3亿多的IPTV市场便是个明证。

但同样,赛事过度商业化背后用户入口的减少,渠道门槛的提升,也会带来赛事影响力的降低,最终影响的还是版权方的商业价值。

因此,从这届欧洲杯来看,由于相关的法规不能对此进行有效界定,滞后于目前产业的商业化进程,导致了此次版权各方的道理和委屈。

虽然新《著作权法》中解答了部分行业疑惑,但依然有诸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理清,包括法律法规、商业权益和产业边界等,这都需要行业内的一些共识来推进。

希望这届欧洲杯版权事件之后,各参与方能真正实现积极交流,就所涉及的内容表现形式构成什么版权范畴、应不应该受到保护,以及受到何种保护,仍需从事实、理论、法律乃至行业发展层面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在法律滞后的环境下,广泛的讨论和交流对寻找破解当前IPTV“疑难杂症”的方案是十分重要的。

事实上,除了本文中我们谈及的一些疑问之外,还由此衍生出了另一个范畴的疑问:

大型赛事的公众效应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均衡点该如何把握?

如何避免平台独家策略带来的大型赛事热度乃至影响力的损伤?

……

针对这一系列疑问,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深度探讨,敬请关注!

此外,对于欧洲杯的版权风波,您有什么新看法,欢迎大家踊跃留言、积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