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起奇案。一名男子在地下室挖了一个地窖,将6名妇女作为性奴囚禁在里面,在此期间两名妇女被杀。此案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经过警方的密集部署,犯罪嫌疑人李浩被成功抓获。
李浩的同事说,他通常按时上下班,看上去并不坏,但很少参加同事的聚会。
根据警方的说法,李浩挖了地窖,关押了受害者在地下室。他于2008年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这个地窖,但是他的家不在这里。李浩开挖隧道和地窖,并在清晨用摩托车将它们放在尼龙袋中运输出去。由于挖地窖要回家很晚,可能不能回家,他向妻子撒谎,他找到了另一份工作,晚上住在该单位,妻子对此一无所知。
6个被监禁的女孩全部被李浩从不同的KTV,小型美容院,按摩院和其他地方欺骗,并被监禁在地窖中。
这位23岁的女子小青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说,她刚从“大哥”为她建的地窖逃离。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她和另外五个姐妹被诱骗绑架,成为“大哥”的性奴。 “大哥”也杀了2个人。”
警方赶紧去调查,最终调查明白了,但是使警察感到惊讶的是,男子给被监禁的女孩还配备了计算机,但她们没有互联网,只可以玩游戏和观看视频。经调查,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李浩在欺骗和监禁六名妇女后强行与这些妇女发生性关系,并通常“调教”这些女孩。这些女孩不仅没有抗拒的意图,反而相互嫉妒彼此。
那么囚禁他人,还当做性奴,又故意伤害了他人,这个男子做的事情,到底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法智普法】按照上述情节,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相关的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