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据媒体报道称,中国足协将研究将近6年来收取的引援调节费退还给俱乐部。

据不完全统计,自足协2017年开始收取调节费后,总金额至少应在18亿人民币以上。

比如,像当年缴了调节费的前10名球员情况如下:

1、广州队的塔利斯卡(1920万欧元)和保利尼奥(4200万欧元),引入这二人缴了调节费4.89亿人民币。

2、北京国安引进巴坎布(4000万欧元)和比埃拉(1100万欧元)二人,总计缴了调节费4.02亿人民币。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3、大连人队引进卡拉斯科(3000万欧元)和哈姆西克(2000万欧元),共缴调节费3.95亿人民币。

4、天津权健的莫德斯特(570万欧元租借费 2900万欧元转会费),总计缴调节费2.76亿人民币。

5、山东泰山引入费莱尼(720万欧元),调节费5600万人民币。

6、申花的沙拉维(1600万欧元),缴纳了1.26亿人民币调节费。

7、深圳队的金特罗(800万欧元),应缴5680万人民币。

这10名中超外援的调节费,累计就约有18亿元人民左右了。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另外,像龙东、阿瑙托维奇以及费尔南多,这3人总计也应当缴调节费3.14亿人民币——但据说,是因上海海港队以无法收到合法收据,不能入账为由未上缴,造成了像龙东、费尔南多等人的引援调节费也未上缴。

虽然媒体的报道中称“足协将研究退回这些调节费”,其实,这里面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其一,超过18亿元的调节费,在6年过去后,有没有开支掉?还剩下多少?其中,又是如何开支的?足协账目公开没有?……显然,退回前,这不能是笔“糊涂帐”!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假如这18亿多已所剩无几,其实,即便现在有所谓的“退回”行为,则对俱乐部而言,意义还有多大呢?

其二,媒体报道中使用了调节费“退回”的说法,那么,这是指“收谁的钱原路退回给谁吗?”

如果是被足协已开支了一部分,则按照怎样的比例予以退回呢?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年收取调节费,说明这些缴费的俱乐部因此引入了更强的外援,在球场内外,这些俱乐部就是当时高价引援的“既得利益者”!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而未缴引援调节费的球队,在成绩、广告等收益上,显然是弱势者,或者说是“利益被相对剥夺者、相对牺牲者”。

说白了,缴引援调节费本身,是当时在付出一定代价之下的可预期获利行为,那么,现在要退还调节费,如果只退给缴纳调节费的俱乐部,但对当时相对牺牲了利益的未进行高价引援者,也是一种相对的不公平了!

所以,如果足协真要退回调节费,那也要实行“相对合理的雨露均沾”做法,即也要在一定程度和比例上,对于其他球队给予相应的退回分成之补偿!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


其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像上海海港俱乐部等应缴却未上缴的引援调节费,最终将如何处理呢?

如果是实行“相对性的雨露均沾”——在退回时让各俱乐部都要相应受益,则上海海港队则仍应拿出这笔调节费,放到整个盘子中,按比例扣除掉足协已支出的比例部分,以及应给其他球队的相应分成比例,剩余的比例部分,才是海港队最终应得的数额——而不应是海港队搞特殊化,不缴就一直不缴了,就全部自动回归到自己帐上完事了。

当然,这一切,其实都建立在这六年间,这些超过18亿的调节费还能剩多少?如果所剩无几的话,则上面这些讨论,就一点屁用都没有了!【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中超俱乐部申请收回引援调节费(原路退回不科学!足协退18亿引援调节费?各队都应合理地雨露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