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鲁蜜报道 在连续两个月的时间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连续发布了“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举办的相关文件。在足球方面,新赛季的中国城市足球联赛正式启动报名,并拟定了开赛时间和办赛周期。
在2月22日,发布到各地级市体育行政单位的《2022年“体总杯”中国城市足球联赛竞赛规程(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细化了城市足球联赛的参赛细则。
这项赛事将拟于5月份正式开启,由中华体育全国总会主办,各有关城市政府承办,关于这项赛事与职业联赛的同与不同,以及其独特的优势,本报也进行了一番解读。
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发布《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预报名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写到,经体育总局研究决定,自2022年起,将以城市为参赛单位,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名义创立“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
三大球中的足球城市联赛,已经在日前开始了筹办工作。本报了解到,2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分别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了《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22年“体总杯”三大球中国城市联赛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2022年“体总杯”中国城市足球联赛竞赛规程(征求意见稿)》。针对足球城市联赛的建队、备战工作以及相关竞赛规程等下发至各单位。
“体总杯”中国城市足球联赛,是以城市为参赛主体的全国性年度联赛,简称为“城市足球联赛”。英文全称为“CHINACITYFOOTBALLLEAGUE”,简称“CCFL”。
这项新赛事的主办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承办单位是有关城市政府(体育行政单位)。与国内职业联赛和中国足协紧密挂钩不同的是,城市足球联赛中,中国足协成了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样的“支持单位”。赛事管理运营由体总竞委会足球竞赛部负责,而各方组织单位由体总竞委会牵头,联合成立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由承办单位牵头联合成立各赛区组委会,按照体总竞委会相关规定,负责本赛区。
城市足球联赛已经拟定了正式开打时间和周期,拟在2022年5月至12月进行,具体比赛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自1月份下达预报名通知以来,截止目前为止,男子足球已有135支城市代表队报名,女子足球为72支,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将在正式报名确认后,由体总竞委会另行通知。
众所周知,国内职业联赛尤其是中超联赛拟在今年4月开打,并且主管部门也正与各地方协调本赛季恢复主客场赛制的事宜,但目前还没有最后结果。而城市足球联赛,拟进行的时间,与新赛季国内职业联赛时间有所重合,同时,也拟在特定阶段进行主客场制比赛。
2022年城市足球联赛设置分区分级赛、大区赛、总决赛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照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开、就近、兼顾公平原则,抽签分区,采取赛会制进行单循环比赛;分区赛结束后按照分区赛积分排名,分别进入相关级别联赛;
第二阶段大区赛,第一级别联赛就近、分为南、北两个大区。其他级别联赛就近、分为若干个大区(具体情况,按实际参赛球队数量确定),原则上采取主客场双循环赛制,若因疫情防控政策无法实行,则采取赛会制、多阶段、单循环或双循环赛制;
第三阶段为总决赛,将决出冠亚军以及三四名,各级别联赛总决赛规模拟为8支球队,原则是先各自进行总决赛阶段比赛。总决赛阶段也是分区进行,原则上采取主客场双回合淘汰制,疫情原因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足球联赛依旧设置有升降级,将在各级别联赛之间实行。
这份竞赛规程征求意见稿是以预报名的135支球队为例,进行具体竞赛办法展示的,最终版要以实际参赛球队确认后出台的《城市足球联赛竞赛通知》为准。
城市足球联赛的赛制在尊重足球比赛的基本规则的情况下,也有不少不同于现有职业联赛的特点和创新。
相比职业联赛每场比赛的18人大名单,城市联赛每队报名人数最多可以达到23人,其中外籍球员人数最多为3人。每场比赛,每队最多允许替换5名球员,除中场休息进行人员调整外,每队在全场比赛过程中换人次数不得超过3次。这些规则都与中超联赛现行规则相同,最大的两点在于积分规则。
城市联赛的每场比赛,90分钟常规比赛时间内要分出胜负,胜者得3分,负者得0分,若90分钟常规比赛时间内打平,则直接通过点球分出胜负,胜者得1分,负者得0分。也就是说,城市足球联赛的每场比赛都将分出胜负,不会出现平局,这种赛制对于比赛的胜负悬念将会有明显提升。
城市足球联赛在赛制上的创新还包括:前两个阶段分区分级赛、大区赛采用积分制办法,最后阶段总决赛则是采用淘汰赛制,最终的冠军也将通过淘汰赛的赛制产生。而在红黄牌的停赛制度上,城市足球联赛也和职业联赛有所区别,运动员或球队官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年度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下一场比赛将停赛,在累计黄牌停赛的数量上,要严格于职业联赛的“四黄停赛”。此外,各阶段比赛中被出示的红黄牌均带入下一阶段,包括分区赛、全国决赛、排位赛、保级赛。
首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地级市(含自治州、盟、地区)及以上城市有参赛资格,也就是说参赛城市的最低行政级别为地级市。拿广东省梅州市举例,因为俱乐部投资主体、球队主场常年设在五华县,所以梅州客家也被称作中超历史上的第一支县级球队。假如,梅州客家组队参加城市联赛,只能以梅州市代表的资格参加,五华县没有资格单独组队参加。我国目前的地级市将近400个,这些城市都有资格组队参加城市联赛。
另外,城市足球联赛实行年度登记报名。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城市足球联赛每年的参赛城市球队单独登记报名,与前一年成绩表现等无关,也可以保证随时吸纳新的城市球队加入。确保了每年参赛球队数的同时,对于持续扩大中国足球人口基数有一定的帮助。
城市自建队伍可以参加,目前已经存在的职业或半职业俱乐部球队也是可以参加的,但是会有附带条件。已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等协会相关联赛的俱乐部球队,如参加城市联赛,除了满足获得参赛资格的条件外,须向体总竞委会出具书面承诺函,确保不因参加城市足球联赛而退出中国足球协会等协会组织的联赛。
也就是说,各地的职业队如果想参加城市足球联赛,都需要在符合参赛资格的条件下,另行组队,例如可以让符合参赛年龄的梯队参赛,也可以让一线队打不上球的球员参赛,但不可以退出已参加联赛转而报名城市足球联赛。此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城市足球联赛创办后,对职业赛事可能受到冲击的一种政策保护。
城市足球联赛对于参赛球员资格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简单来说,年满16岁,在报名球队所在城市居住、工作、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含港澳台),在取得《城市足球联赛球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并且在体总竞委会竞赛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统一登记报名后,即可参赛。
报名球员大名单最少为18人,最多为50人,其中守门员不少于3人。在新赛季城市足球联赛开打之后,在50人报名大名单之外,还允许各队最多引进10名首次进入城市足球联赛球队的19岁以下球员。按规定取得参赛资格后,可进入上场球员名单参加比赛(确有能力参加比赛的16岁以下球员,须经体总竞委会核准)。此类球员转入其他球队,须符合《补充报名与报名变更》条款规定。
关于球员参赛资格的规定说明,城市足球联赛确实可以吸引最广泛的人群参与进来,在某些有足球人口、但职业俱乐部发展尚落后的地区,城市足球联赛的兴起,能够让他们获得成长以及发展的保障。可以预见的是,在这项赛事中,半职业甚至纯业余球员都能和职业球员同场竞技。
城市联赛既不排斥职业队组队参赛,自然也会接纳国内职业球员参加,虽然规定2016年以来有中超联赛出场记录的球员除外,但很明显的是,低级别联赛中未打过中超联赛的球员获得了职业联赛以外的工作机会,部分人可能会放弃继续参加低级别职业联赛,部分人或许在两项赛事不冲突的情况下,二者兼备。
更值得一提的是,参加城市足球联赛的球员将无条件服从各级国家队征调(含国家集训队)。因各级国家队征调导致球员缺席3场及以上比赛,期间每抽调一名球员,允许相应的城市联赛球队补报一人,但50人报名大名单人数不变。参加城市联赛的球员因在各级国家队比赛、训练中受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比赛的,经国家队队医确认后,相应球队可申请增补相应名额的球员。
城市足球联赛是允许有外援的,不过关于外援的引进和资格,《征求意见稿》只有两处提及:一是对资格的认定,“在本市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以护照为主),在相关协会注册的现役职业球员除外”;二是人数规定,“每场比赛每队可报上场球员最少15人,最多23人,其中外籍球员最多3人。”
人数上言简意赅,但没有就50人报名大名单中外援人数上限,以及单场出场的外援人次进行说明。另外,对于参赛资格认定也没有进一步解释,特别是该如何理解“相关协会”。
一种解释为,城市足球联赛不允许一切外籍现役职业足球运动员参加,这种解释之下的“相关协会”就可理解为国际足联下设的所有相关会员协会。另一种解释为,城市足球联赛不允许效力于国内各联赛俱乐部球队的现役外籍职业足球运动员参加,直白地说,就是不允许在引外援方面挖现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墙脚。
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国内球员参赛资格认定的条件来看,也许是出于保护现有职业联赛的考虑,第二种解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同时也不排除,为了保证国内球员在这个平台有更多机会表现和锻炼,城市足球联赛在某种程度上不允许引进高水平外籍球员。另外,城市足球联赛的成绩还与全运会挂钩,这一点与引进高水平外籍球员也有冲突之处。对于外籍球员资格究竟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设置引援费用限制等等,还需要等待竞赛规程最终版本的进一步解释。
在《征询意见稿》中,关于城市联赛球员流动有三处表述,分别为:一,在2022-2025年期间,一名球员原则上只能代表一个城市参加城市足球联赛;二,2022年4月10日报名截止后,本赛季不再设球员交流窗口期,确因升学、工作等转至其他城市的球员,如代表新的城市参赛,除有工作、学习等证明材料外,须持有原城市同意其代表新城市参赛的书面协议,经体总竞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赛,本赛季内,每队只能转入2名此类情况球员,50人报名大名单人数不变;三,转入球员须持有原归属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如转入球员已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全运会参赛协议,或已在全运会注册名单中,须同时出具归属单位、全运会参赛协议单位或注册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城市足球联赛在球员流动方面的大致方向,原则上并不鼓励球员在各支城市球队之间频繁转换,而球员想要转换城市球队,必须经过层层审批,以及取得各单位同意。在《征求意见函》中,没有使用“转会”这样的职业足球字眼。
除了球员交流的相关规定外,城市足球联赛对年轻球员的使用也有相关特别政策,“本赛季联赛开赛后,在50人报名大名单之外,允许各队最多可引进10名首次进入城市足球联赛球队的19岁以下球员,按规定取得参赛资格后,可进入上场球员名单参加比赛(确有能力参加比赛的16岁以下球员,须经体总竞委会核准)。此类球员转入其他球队,须符合《补充报名与报名变更》条款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文件所示,这项新的足球赛事,主办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承办单位是有关城市政府(体育行政单位),赛事的经费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采取主客场制的时候,参赛城市负责主场场地、医疗、安保、防疫、电视转播、本队食宿、交通等费用。而在赛会制的背景下,体总竞委会将按照赛事承办协议向赛区划拨经费,来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赁、器材购买、相关补助等。相当于,球队在本地的费用,由本地负责,具体负责的单位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可以预见的是,作为承办单位的有关城市政府将会为其兜底。而赛会制的情况下,经费将会由体总竞委会负责。
中国城市足球联赛的相关竞赛官员,比如比赛监督、技术调研人员、裁判员的资格、聘任以及选派将由体总竞委会决定。竞赛官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酬金等按相关规定支付、发放。
相比职业联赛的球队仅靠投资人负责运营输血不同,城市足球队的生存环境有着先天的优势。毕竟如今不论中超俱乐部,还是低级别联赛俱乐部,私企投资人几乎都在热情渐减边缘,转而寻求政府支持,但进程整体较为缓慢。城市联赛球队的诞生,意味着先天就没有这方面的忧虑,无论是球队日常运营或者是比赛经费,都有足够的保障,参赛球员也不用担心欠薪的问题。
说到运营费用,其实还涉及到一点,而这一点也是与最近的职业联赛完全不同的,那就是有关参赛队伍的冠名规则。在城市联赛中,城市球队全称为:城市名 俱乐部名 冠名 “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球队简称为:城市名 队名,原则上长度不得超过8个字。
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城市足球联赛的球队允许赞助商冠名,并且球队可以公开叫冠名商的名字。这与职业联赛现行的“中性名”有着较大的差别。从去年开始,中国足协将俱乐部中性名列为准入条件,所有中超、中甲球队在一年之内全部完成了俱乐部中性名化,去掉了冠名商。而且在中性名的界定上,中国足协有着严格的规定,职业俱乐部的名字公式为:地域名 俱乐部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简称采用全称中的“地域名+俱乐部名”。为了避免俱乐部打“擦边球”,中性名中不得使用与俱乐部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相似、相近的发音。当然,类似上海申花、北京国安这样的老牌俱乐部名字还是得以保留的。
从运营的角度来看,职业联赛俱乐部失去了以往每年来自冠名商的固定收入,而城市足球联赛的球队,不仅能够在队名上体现城市特色,更能通过冠名获得一定的收益,用来维持球队的经营。从企业投资人的角度来讲,也可能出现以往投职业俱乐部无法获得冠名广告收益,转而向能够冠名的城市足球联赛球队投放经费的情况。当然,城市足球队的冠名也是有规则的,比如只能有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不能出现商品类别、服务类别或组织形式等。
在1月份的《通知》中其实就明确表达了举办“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的主旨,城市足球联赛的举办,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扶持中国足球扩大足球人口基数,也能够帮助部分足球资源贫瘠的地区,加快发展脚步。从报名的踊跃情况来看,这项新赛事得到了许多地方政府的支持。
这其实也跟城市联赛的激励政策有关。
首先,这项赛事每年度会根据《城市足球联赛奖项评选办法》评出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集体奖包括各级别联赛球队名次奖、公平竞赛奖以及优秀赛区奖,个人奖项则是根据三个级别联赛各评选出一名最佳教练员、最佳球员、最佳射手(可并列)、希望之星(19岁及以下球员)、8名优秀裁判员、12名优秀助理裁判员等。
而在联赛奖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这项赛事将与全运会挂钩。《征求意见稿》指出,年度城市足球联赛成绩与全运会决赛阶段挂钩,具体资格数量、资格获取办法将另行通知。
此外,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城市足球联赛球队所获成绩计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激励政策上,首先将城市足球联赛纳入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目录,具体以正式公布的政策为准。相关奖牌办法,具体也以正式通知为准。
另外,全运会足球冠军颁奖仪式安排在闭幕式上进行,获得全运会冠军的城市市长将与球队一起举起冠军奖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