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一份不合格化妆品通告显示,标示生产厂家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又上“黑榜”了!此前,该局3月份公布的一份不合格化妆品名单中,该公司就被查出产品质量问题。但,这也只是“冰山一角”!
近3个月,连续被查出产品质量问题
2020年4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28号)显示,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国妆特字G20140199/粤妆20170101)被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标示该公司生产的“昌義生态 汉邦染发膏(葡萄酒红色4.45)”(国妆特字G20090808/粤妆20170101)被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1-萘酚。
中国质量新闻网2020年3月30日刊发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1期)显示,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邦染发膏(咖啡色5.75)”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但厂家回复:未生产该批次产品。本次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GB 5296.3-2008。
2020年3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3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 第21号)显示,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150031/粤妆20170101)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4-氯间苯二酚。
2020年2月1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2020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显示,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邦染发膏(绚丽紫红色7.66)”,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检出产品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
“问题”厂家,1年内接二连三被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汉邦”)因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于2018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产品1875盒;没收违法所得2318.8元;罚款11130.24元;
同样因上述问题,广州汉邦于2018年7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日;没收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共计9785盒;没收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所得59231.94元;对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96159.7元(按违法所得59231.94元的5倍予以罚款)。同日,广州汉邦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355391.64元。
此外,广州汉邦因超标排放废水,于2018年3月19日被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罚款9393.3元;因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于2018年1月19日被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罚款60000元整。
公平交易方面也存在不良记录
除了因产品质量及环保问题被处罚之外,广州汉邦在公平交易方面也存在不良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处罚内容显示,广州汉邦因公平交易违法行为,于2017年8月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
该处罚内容指出,经查明:广州汉邦于2017年4月起,在无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昌义生态营养修复染发霜”(规格:100ml×2/盒)外包装上使用“巴西焗油是因为好莱坞的明星常用后才出名,美国连续四年评为'最佳顺发护理产品'”等字样。广州汉邦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宣传用语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商品性能、质量优于其他公司同类商品,从而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州汉邦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17日被查获时止,共生产了300盒“昌义生态营养修复染发霜”(规格:100ml×2/盒),每盒成本价为9.8元,还未销售,库存300盒货值为294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为2940元。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广州汉邦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州汉邦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文字编辑/八雨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