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教育专栏

第7期

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推荐词

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收容遣送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依据国务院法规制定,是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实施的以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为内容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内容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该制度实施之初,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但1992年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为“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其社会救助的本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引发了各方质疑。

2003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公安机关收容后死亡,更是将这种质疑推向了高潮,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之争。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正式废止。

1、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随身未携带暂住证、身份证等证件,正在执行清查任务的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见状,遂将其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由中转站进行收容。次日晚,孙志刚自报患有心脏病,中转站又将其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安排在救治站一区201室。

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3月19日晚,救治站有亲属前来认领收容救治人员,孙志刚见状,便向其呼喊求助。孙志刚呼救声音较大,引起了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的不满。乔燕琴与同班护工乔志军便将孙调至一区206室,授意206室内李海婴等人对孙志刚进行殴打教训。20日凌晨0时30分,乔燕琴、乔志军在与护工吕二鹏、胡金艳交接班时,乔燕琴再次提出将孙志刚调至206室,让室内人员殴打孙,这一提议得到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乔燕琴、吕二鹏授意206室内李海婴等人殴打孙志刚后,便将孙从201室调至206室,随后四人回监控室。

当日凌晨1时许,李海婴首先上前殴打孙志刚,紧接着206室内李文星、周利伟、钟辽国、李龙生、张明君、韦延良也上前以拳打、脚踩、肘击等方式对孙进行殴打。孙被打几分钟后,胡金艳到206室门口进行了口头制止。约10分钟后,孙志刚下跪求饶,206室内众人未理睬。李海婴以肘击,钟辽国、周利伟以肘击、脚踩,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跺、脚踢,何家红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又反复对孙殴打。发现孙志刚再次被殴打后,值班护工将孙志刚调至205室。当日凌晨2时许,孙志刚向吕二鹏反映被殴打的情况,吕二鹏未理会,反而持塑胶警棍隔着205室门对孙的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孙志刚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指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乔燕琴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2、案件评析

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

一位大学毕业生仅因未随身携带相关证件而被执法部门人员作为“三无人员”遭收容遣送,继而被连续殴打致死,简单来说就是“孙志刚事件”的全部概况。正是受害者身份的特殊性,即大学生而非社会流浪人员,才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和轰动。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披露文章——《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打响了收容遣送制度存废问题争议的第一枪。继而,众多媒体纷纷转载报道,以及同一性质的其他相关案件,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高潮,国内乃至海外各界人士均对孙志刚的悲惨遭遇表示愤慨,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的呼声愈加强烈。

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发起了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5月23日,五位法学界人士再次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在孙志刚离世3个月后的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时隔40天的8月1日,该办法正式施行。与此同时,饱受争议的实施了长达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废止,成了历史。

孙志刚案件暴露出了我国民主法治在发展进程中的坎坷曲折,公民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该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违宪审查机制该如何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该如何得到有效制约等问题。一个案件直接促成了一项落后的行政法规的终结,这在中国刑事法治历史的发展中并不常见,也不多见。正如他的墓志铭所言: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首先,它让人们重拾宪法权威。卢梭曾经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版上,而是铭记在公民的心中。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应是每个公民心中的最至高无上的敬畏与尊崇,维护宪法的权威应是包括法学专家学者在内的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其次,它唤醒了人们的权力监督意识。一切权力皆需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迟早会走向腐败。收容遣送制度中权力监督的缺乏在孙志刚案件中暴露得淋漓尽致。当公民受到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无谓侵害却又找不到救济的途径,甚至连发声的机会都没有时,后果将不堪设想。侵害者同时又是裁判者,那么被侵害者将丧失一切。就这点而言,它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孙志刚案件(教育|「检察官必读」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孙志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