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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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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悠和大家探讨的问题是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换言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共同或相似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时,我们就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同一法系,因此,法系又称“法律家族”。
这些国家和地区或是因为学习和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是因为曾经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亦或是其他原因,使他们的法律制度如此趋同。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有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and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古罗马法、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
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世界广大地区。
除了法德两国外,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非洲的刚果、卢旺达、布隆迪、埃塞俄比亚等国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大陆法系。
还有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历史的原因兼具大陆法系和其他法系的特征。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 区分公法与私法
- 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 法学家在立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 法律法典化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顾名思义,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他的分布范围大体上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爱尔兰,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塞拉利昂,加纳,尼日利亚,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等等。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 以判例法为主
- 法官有造法权
- 法律具有务实性,盛行经验主义
- 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 法律极少采用法典形式
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属于中华法系,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的法律也属于中华法系。其特征在于:
- 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
-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 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 统一性、封闭性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应当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此外还有伊斯兰法系,主要分布于许多伊斯兰国家,具有法律与宗教合一的特点。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有没有觉得又涨知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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