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史记》和《汉书》中都有记载,秦统一天下之后,以黄金作为“上币”,但是在秦统一初年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中,几乎没有涉及黄金的记录,直到秦朝末年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我们才能看到对“金”、“钱”关系的规定,之前,只有“布”、“钱”关系的规定。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贰)》:

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二两一垂 ,一盾直(值)金二垂。赎 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0957)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0970)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比例”并非是“兑换比率”,而是“直”(值),也就是“相当于多少”的意思,略同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当”,即“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中的“当”,而所谓“出入钱”,实则特指为官府的收入与支出,而非“行钱”,也就是政府的“公财”进出,用现代的话讲,就是财政收支的“记账单位”和“计算公式”。

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已经讨论过:

在秦朝的“县”级财政之中,包括“禁钱”与“不禁钱”,“禁钱”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县道官勿敢擅用”,有资格调用它们的,只有“御史大夫”,还是要以“贷”的方式,而非“拨付”,也就意味着“禁钱”实际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产”。

反观“不禁钱”,其跨“县”调动的权力在“执法”手里,“户赋钱”又直接输送太守,则应该就剩下“赎刑钱”和“赀债钱”。

也就是说,秦帝国的“县财政”可以动用的唯一货币收入就是“赎刑钱”和“赀钱”,能有“出入钱”的,也就是这两种,而上文中的:

死刑、耐刑、赀刑都属“刑罚”;

“马甲”、“甲”、“盾”、“布”都属“实物”;

“金”就是“金”;

“钱”就是“钱”。

四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相当于”、“价值多少”的“记账单位对应关系”,而并非货币意义上的“实际兑换”关系。

现实是,根据前人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其中的诸多规定的“钱数”,实际上为“布”当“钱”的倍数,比如诸多财务犯罪的界限22钱、66钱、220钱、660钱、2200钱(见《效律》),实质上应为若干布,只是以“钱数”属文。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视为一个不变逻辑下的整体来考虑,就会发现,《金布律》的存在,恰恰是一个“双层计价体系”的显例。

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之所以“金”、“布”合称,在于上述四者的关联性。

罚—兵甲—(金)—钱;

财物—布—钱。

见《周礼·秋官司寇·职金》: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何解?

以罚代刑,是为“士大夫”之特权,所以,尽管《周礼》并非周代作品,却至少展示了先秦的“士大夫”生存思维,即“士”为“金罚”、“货罚”,并入于“司兵”,也就是增强武备。

这种思维,在《国语·齐语》也有记载:

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鞺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诅、夷、斤、斫,试诸壤土。甲兵大足。

文献之外,还有考古所见,1975年出土的西周“朕匜”就记录了一次以罚金代刑的判决,译文节选如下:

依你罪,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施以墨刑;但现在我大赦你,免去你的五百鞭,另外五百鞭,改罚金三百锾。

前后结合,可知“司兵”的兵器,也就是“实物”是目的,是“计价基础”,“金”是与之对应比例的“计价工具”,“钱数”只是“当金”的结果。

同样,“布”也是早期政权的目的,因为在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中还保有“发放衣服”的规定: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这是官府给刑徒、官奴发放衣物的基础标准,110钱、55钱,77钱、44钱,55钱、44钱,44钱、33钱,均为11钱=1布的倍数。

可见,“布”是官府维持运转的必需品之一,只不过这个对象是“徒隶”,也就是官营经济的“生产工具”们,“布”是官府的实际需要,也是“计价基础”,略同于“主币”,“钱”只是“换算”,略同于“辅币”。

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理论上已经废除了“行布”的货币地位的秦二世时代,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仍规定: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

这一条法律,在《二年律令》中编入了《田律》,就去掉了“其欲出布者,许之”的条文,而仅限于刍藁实物和“入钱”,这一变化,实则适应了秦末大乱之后,徒隶阶层的绝对数量的减少和诸县刑徒经济的萎缩,《二年律令》中虽然仍然存有对徒隶的“布”和“衣”的授予规定,相应物资的需求已经不再像秦朝一样普遍,要以“律”的形式对全国进行规定。

西汉立国之后的变化远不止于此,在“秦律”之中普遍可见的“赀甲”、“赀盾”等规定,在《二年律令》中均改为“罚金若干两(斤)”,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赎死”的“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到《二年律令·具律》就变成了“赎死,金二斤八两。”

换算一下,上文中说秦为“金一铢值二十四钱”,金“二斤八两”就是四十两,一两合二十四铢,正好是“二万三千四十钱”,说明西汉初年将“计价基础”改为了“黄金”,“黄金”又是确定的“行金”,也就是法定流通货币,彻底完成了对上述“混乱单位”的统一。

那么,既然只是进行一下换算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秦国和秦朝,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呢?

答案其实就在《金布律》的“律名”之中。

我们今天通过诸多前辈学者的研究知道,“金布”在秦制体系中是一个“官有财物”的总称,在县级机关设置的“金布曹”职权里,不仅包括“钱”和“金”、“布”,还包括诸多公物、公器的储存、处置和变卖,但是,“武器”和“粮食”、“刑徒”这三个最大宗的“公物”不在其中,具体的物资收支也在“少内”管辖,其职能非常地“虚”

但是,如果我们用现代的“会计部门”的概念来理解“金布曹”和“金布”概念,一应问题迎刃而解,即“金布”概念实际上就是“账面财物”的概念,“金布曹”的核心任务,就是将“县级政权”所收入支出的繁杂的“物”,即上文中提及的“计价基础”,变换为“计价换算”,统一“账面单位”,让其进入一个“账簿”,而具体的“物”仍旧归属于“诸官”。

之所以有“金”,有“布”,根本原因在于历史传承。

“赀甲盾”约等于西周、春秋时代“士”的“金(铜)罚”、“货罚”入司兵的变体;“布”则是对财物的衡量。

合而为“金”、“布”之律。

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而这种“双层计价体系”则要上溯至《管子·国蓄》中提及的“三层计价体系”:

上币:珠玉;

中币:黄金;

下币:刀布。

之所以称之为“多层计价体系”而不称之为“多层货币体系”的原因是,上述分层实质上是一种“身份制社会”下的“财物占有”,也就是“对应身份阶层”的人群使用对应的“财物”,并分别计价、兑换,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通货”,甚至根本就不是“货币”。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记录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

翻译过来就是,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六国来做买卖的“邦客”珠玉的,查获后,应将珠玉上交“內史”,“內史”酌量给予购赏,也就是悬赏、奖励的意思。具体应该怎样奖赏?如果被捕犯人应处耐罪以上,则与捕获其他罪犯同样奖赏;如应处罚款的,则不予奖赏。

这里其实有两条隐藏信息:

其一,秦国有禁止本国“珠玉”外流的禁令;

其二,秦国盗卖的“珠玉”在地方官吏查获后,要上交“內史”,而非郡县收储,购赏也由“內史”执行。

在《二年律令·津关令》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

《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曾经科普过,秦国、秦朝的“內史”实际上承担着“国库”的职责,也就是说,“珠玉”虽然不是战略物资,却属于“国家储备资源”,郡县也不允许持有,恰恰说明了秦制下“财物”占有的“分层”体系,西汉王朝对于“财物”的认知,完全归并到了“黄金”与“铜”上,对应的禁令,就彻底走出了“三层计价体系”,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记录截止的秦始皇三十年前,也就是秦国统一天下前后,秦制下的货币系统中,只有“行钱”和“行布”两种。

“甲兵”计价的“金罚”,属于“士”、“大夫”阶层,实则以“金”定数,再换算为“钱”;而“布”计价的“行布”、“行钱”,则属于“庶人”和“徒隶”,共同通用于“贾市”行为之中。

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记录截止的秦二世二年前,也就是秦朝灭亡前夕,秦制下的货币系统中,“行布”被废除,只有“行钱”一种。

属于“士”、“大夫”阶层的“甲兵”计价不变;而“庶人”和“徒隶”相关的“布”则被废止,换成了纯粹的“行钱”计数。

这恰与《史记·平准书》的表述合拍,只要我们将“币”和“货币”分开: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

“秦中”这个时间点,而非《汉书·食货志下》中的“秦兼天下”,正体现了司马迁历史书法上的“精确”,即秦统一天下货币为“三等”的时间,并不是秦始皇统一之时,而是秦朝建立之后。

这个“一国之币”,实际上是谈“统一各国的‘币’”。

半两钱(难以置信的历史:秦“半两钱”曾经只是秦朝发行的“辅币”)

以《管子·国蓄》的“三币”和秦国对“珠玉”外流的禁令来看,秦国虽然已“初行钱”一百多年,在与六国的交往之中, 仍不得不遵从“国际惯例”,将“珠玉”视为重要的“币”,至于是不是法定的“上币”,就不得而知了。

对照下《史记·平准书》:

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也就是说,明确将“珠玉”排除在“币”外,根本原因就是上文中引用的春秋战国时代的“皮币”在诸侯国“外交”中的礼仪功能在“四海一”之后消失了,大秦朝不需要给任何国家“奉皮币”拉交情了,那么,“珠玉”这种在“身份时代”具有最高地位的,即“诸侯”间使用的“币”,废了。

反而,“黄金”这种作用于臣下的“中币”,可以留存,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原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

“三十万金”也就是“三十万镒黄金”,算是什么规模呢?参考一下《汉书·王莽传》:

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直,然卒不与直。

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臧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王莽在未篡汉之前就施行了“黄金”上缴的政策,至其灭亡时,内府藏金也就是七十多万斤。当然,在秦国和秦代出土的文物中,有“镒”这个重量单位铭文的,只有陕西临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饼一件,上书“益两半”,该金饼重量250克,恰与秦、西汉一斤吻合,也就是说,秦始皇的这“三十万金”要比汉代的“三十万金”少一些。

但是,秦国虽为七国最强者,也只是七国之一,能够拿出“三十万镒”黄金,也相当于王莽时代的近半国储,也就意味着,秦国只能是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黄金国有政策”,也正因为如此,上文中的秦律文本中才没有“行金”字样,但这并不妨碍秦朝将之定为“上币”。“上币”本来也不是给你老百姓用的,而是君主给予有爵贵族的赏赐或馈赠。

在秦国和秦朝前期,平民百姓可以行用的货币,就是“行布”、“行钱”两种,问题是,六国故地与秦国旧地社会经济情况迥异,民间不止有大量的六国旧铜币,还有数量巨大的“黄金”在民间留存,否则“陶朱公”三致千金之类的说法就不会存在。

问题在于,“黄金”这种“上币”,或者直白地说“上等人”使用的“货币”,不能成为“行金”,也就不能在“市”上使用,也就意味着不会介入到秦朝政府严格控制下的“贾市”交易体系之中,真正承受所有货币兑换压力的是“布”。

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于“钱”和“金”、“布”关系的表述,在秦国和秦朝前期,秦“半两钱”一直是“当布”、“当金”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主价值衡量物”,而近似于现代意义上的“辅币”概念,也就是说,在秦的交易行为中“行布”才是“主币”。

而到了秦朝末期,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行布”这个“主币”消失了,直接以“铜钱”这个“辅币”与“黄金”进行换算,几年之后的西汉王朝又将“黄金”作为“行金”,结合《史记·平准书》的记载,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帝国在货币制度的运行之中,出现了不得不废除“行布”,改用“行金”、“行钱”并行的“大事件”。

也就是说,在秦朝灭亡之前,“上币”黄金已经变成了“流通货币”与“下币”铜钱并行,而不再是古典意义的“币”,至于“布”,则彻底退出了“通货”。

这个“大事件”到底是什么,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