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跟朋友相约参加一些非正式的球类比赛以及自助游、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进攻、防守、拼抢、竞速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受伤也在所难免。如果一方的动作在正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造成另一方受伤,这种伤害行为属于意外之举还是构成侵权?受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该不该赔?5月12日,西固法院公布一起因运动致伤的赔偿案例,我们以此案例,跟随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一起了解自甘风险。
案例
踢球受伤谁之过?法院这样判
2020年1月,张某与刘某在兰州某校足球场进行足球运动锻炼。期间,刘某突然从张某右后方猛踢一脚,将正在带球奔跑的张某当场绊倒在地,致张某右膝关节严重变形。后张某立即被他人送医救治,诊断结果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复合裂。同年5月,张某经专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面对“飞来横祸”,张某实在难以接受,但更令他气愤不已的是“肇事者”刘某的态度。自张某住院以来,刘某对张某的伤情不闻不问,态度极为冷漠。张某及家人曾试图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而终,于是张某将刘某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很快就与本案的被告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告诉法官,当时球场上的状况很混乱,他自己完全不记得和张某有过任何身体碰触,不知张某凭何断定倒地受伤是自己所致。此外,球场竞技纯属二人的业余爱好,不牵扯任何利益关系,有碰撞也在所难免,为何张某要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实地前往二人当时踢球的球场查看,遗憾的是这块球场没有视频监控。随后法官又询问了当时与二人一同踢球的其他人,了解了事发时的具体状况。经询问,当时现场所有人员均能证明张某是在和刘某抢球过程中受伤的,且有部分队员亲眼看到刘某伸脚踢到了正在带球的张某。综合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办案法官可以认定张某受伤系刘某所致。
办案法官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冲撞、阻挡、抢夺是足球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在所难免,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此有清晰地认识。本案中,刘某出脚断球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仅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刘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出于公平原则考量,刘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刘某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
带有剧烈对抗性体育竞技运动属于甘冒风险行为
办案法官表示,在法律视域中,类似足球、篮球这样带有剧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除行为人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者具有故意加害行为外,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行为人(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满足三个条件
问:什么是自甘风险?
阮磊:自甘风险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是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问:民法典施行后,自甘风险会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司法判例当中,对于文体运动参与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阮磊:首先,作为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风险及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尽管运动有风险,但应发扬体育精神注意保护对手,不可超出技术动作之外进行故意犯规或恶意犯规,更不能因一时冲动或者气伤害他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供足够安全的场地设施,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必要时也可合理转移风险,如提前为参与者购买意外保险,以保障风险发生后受伤者可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和赔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作者: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