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取出来后悔了(买房子交完定金却后悔了,咋办?)

买过房子的金主肯定都是知道“定金”这个环节,法律上对“定金”的解释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那么,万一你在交了定金后,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怎么办?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于买卖房子交了定金后悔的情况,仅仅赔偿定金是不够的。

【买卖房子后悔,或被索赔涨价损失】

具体的法条规定是: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也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房价的涨跌提出索赔,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定金赔偿。

现实中,就有开发商后悔卖便宜了,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后,转手就以高出原价数十万的价格卖掉。

比如,一套房子售价70万,定金5万,在以往很可能双倍返还定金10万,开发商只要赔偿5万。而实际上,因为房价上涨,购房者此时在同一地段想买同类型房子可能要100万,或者开发商“截留”的这套房子卖到了100万元。根据现在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涨价后的损失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若是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可以提出索赔。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

所以,各位在买房交定金前得考虑清楚了,不然搭进去定金的同时还得赔偿开放商一笔钱。

公积金取出来后悔了(买房子交完定金却后悔了,咋办?)

【出卖共有房屋毁约不能只返还定金】

另外,这次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的情况,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也让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比如夫妻、家庭或亲友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卖,房价飙升后另一方借口不知情而毁约不卖的,签约人将不再免责。这种情况以前只能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只需返还定金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法院将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由共有人之一的签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以自己名义代签买卖合同出售房屋,产权人不认可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此也要提醒各位金主,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对方签约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