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卡资料(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载民族语言资料的特征)

卡卡资料(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载民族语言资料的特征)

摘要:
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数量众多,其中保存了大量的民族语言资料,这些资料除在分布、形体、语音、语义等方面呈现的总体特征外,还有以下具体特征:在遵循传统的同时吸收新思想新方法,但承袭多而创设少;地名及借词中含有典型的民族语言成分和确凿的文化交流信息;有些资料,或混淆歧出,或敷衍潦草,或有文字错误;有些资料的选择范围受修纂方志者以儒家为正统的教育背景之影响,且常用汉语方言词语对应翻译,具有较为突出的地域特征。

关键词:清代民国;滇黔地方志;民族语言;时代性;地域性

据整理统计,现存清代、民国云南地方志约350种,贵州地方志约180种,数量非常丰富,其中保存了大量的民族语言资料。这些民族语言资料在分布上或零散或集中;记录形式上,或以同音或音近汉字记录,或以纯少数民族文字符号记录;语音上,所注之音或准确,或稍有变异,或模糊难辨;语义上,有可直接对号入座者,有稍加斟酌可确定者,亦有反复考证方能知晓者。

除上述总体特征外,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还呈现出“采故纳新与因袭守旧同时存在”“地名及借词中含有典型的民族语言成分和确凿的文化交流信息”“有些资料不十分准确可靠”“有些资料具有突出的时代性和地域性”等具体特征。

采故纳新与因袭守旧同时存在

(一)保存语料时善于采故纳新,且分类合理,内容丰富

修纂方志,采故纳新,势在必然。清代及民国滇黔方志也不例外,其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能在“采故”的同时,兼顾“纳新”,亦即在遵守传统的同时,吸收新的思想与方法,从而做到分类科学合理、调查对象的筛选具体细致。这一点,民国时期所修纂的滇黔方志表现尤为突出。例如:《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黔西州罗罗言》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分别列有“天文”“时令”“地理”“草木”“器用”“饮食”“方位”“稻粱”“衣服”“颜色”“鸟兽”“伦纪”“身体”“人事”“数目”等类,此种分类、编列方式及调查范围等均不同程度受到《尔雅》等辞书的影响,其个别类型与范围之增广则是与时俱进的结果,论其原型,仍归于传统。

与此同时,不少清代及民国(尤其是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民族语言资料分类科学,这应当是西学东渐大背景影响下“纳新”的结果。例如:《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安顺府苗仲语合译》:“桃曰敝裸、娄道下平;李曰敝考、娄闷;核桃曰敝道下平、娄招;梨曰敝、娄梨;柑曰殊拿、□□。”按:“□□”当是该民族语中无此词,故空出。民国滇黔地方志在记录民族语言资料时,遇到所调查语言中没有对应的词的情况时,或以小一号字“无”标出,或采取空出的方式,可见调查记录之人已经具备语言调查的科学常识。而在清代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中,此种情况却非常少见,这与时代背景、科学发展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此外,方志修纂者在记录民族语言资料时,会对调查搜集的资料及调查过程进行概括论述,其中不乏见解深刻精辟者,如光绪《浪穹县志略》卷13《种人·方言》评僰子语云:

僰子语皆方言也。浪穹宁湖以西迄黑惠江,比比皆然,大同小异,兼娴汉语。惟僻邑荒村,距城□远,噂沓侏离,有终身不解汉语者矣。至宁湖以东、中前六所以及勋庄、大小官营、三营等处,一例汉语,复有终身不解方音者矣。其中犬牙交错,相距咫尺,问答不通,吐嘱互异,此诚不可以常情测。盖工汉语者皆旧时屯田军籍或外来客籍,操土音者皆土籍,谓之‘民家’,即白人古白国之支流也。

此论颇为精辟。民族文化之交融,常常先从语言的交融互通开始,语言不通,融合不易。此则记录可以作为汉文化在边疆地区渐次传播的证据——外来强势文化影响当地文化,往往历经波折、曲线前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并且,当地文化在被影响的过程中,也会或多或少地主动影响外来文化。这种双向关系,促使不同的文化相互弥补、共同进步。

不过,所谓“采故纳新”是有限度的,所谓“分类科学”,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咸丰《兴义府志(一)》卷42《风土志·方言·青苗语·人事》:“狱曰把牢,骗曰赖换,肩曰离朱,买曰贸劳,卖曰贸蒙,以物顿地曰固诸打都。”按“以物顿地曰……”不但见于此处,在清代、民国其余滇黔地方志中亦多见,可知修纂者在记录民族语言资料时,通常会按事先设置之框架按部就班进行,这种方法虽已初具语言田野调查科学的雏形,但后出方志仍因袭此已有之框架,故其所记录语词的范围与内容常相同或近似,而鲜有增补或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所记录民族语言资料在内容及范围上的广度。

(二)因袭守旧而创新不足,所记录的语料不能完全反映时代变化

历代修纂方志,后志常常沿袭前志而缺乏创新,使得时代变化所致的各种变迁无法得以充分体现。语言研究的历时发展绝不可忽视,方志修纂的这种沿袭居多而创新不足之特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中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的价值。

一方面,如上所述,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民族语言资料分类合理,调查对象的筛选具体细致,但另一方面,其所分类別之下调查与记录的对象往往固定而不纳新,承袭而不创设,常常给人以千篇一律之感,且不少编纂者喜好从前人所编纂的相关方志中逐一誊抄,而鲜有增补拓展,更有甚者会因誊写刻录不细心而致不少明显错漏,可谓后出转粗,每况愈下。

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中,这种承袭誊抄而不事创新的情况并不鲜见,以晚清民国最甚。如清代乾隆时期的《普安州志》卷25《方言志》之“罗罗语”记录了部分天文、地理、人体、称谓、器物、财货、动植物、行为动作等名称用语,同样的记录也见于光绪年间《普安直隶厅志》卷4《地理·附方言》及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普安厅苗蛮言语》,此二者均后出,但承袭前者,可谓缺乏创新之一例。

再如: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兴义夷语·狆苗语”与咸丰《兴义府志(一)》卷42《风土志·方言》“狆苗语”(除“按语”、“附考”外)及民国《兴义县志》第十一章“社会·边民语言·僮苗语”略同;又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古州苗语”与光绪《古州厅志》卷1之《苗语》大体类同,与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附苗语苗文》亦大体相同。

复如:光绪《黎平府志(一)》卷2下《苗蛮·苗语》中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与康熙《黔书》卷上《方言》、光绪《水城厅采访册》卷4《食货·方言·客家言》、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夷语》及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普安厅苗蛮言语·客家言》所记同,亦可见方志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常常陈陈相因,缺乏创新。

又如:光绪《古州厅志》卷1《苗语》中所记民族语言资料,与康熙《黔书》卷上《方言》、光绪《黎平府志(一)》卷2下《苗蛮·苗语》完全相同,康熙《黔书》早出,光绪《黎平府志(一)》、光绪《古州厅志》后出,实为后者因袭前者。以上情况,还有不少,不再赘述。

众所周知,语言资料的保存必须与时俱进,如不反映历时性,必然会影响其时效性及可靠性,其语言学史价值也将大打折扣。换句话说,方志所记民族语言资料如果不是递次因袭,而是代有创新,将大大有利于考察与研究其所对应的民族语言发展史,从而构建出相关民族语言局部成分的动态蓝图。惜未如是,颇为遗憾。

修纂方志陈陈因袭之弊,清代中晚期已然开始。王朝兴衰关乎方方面面,方志修纂质量之兴衰,亦与这种大环境紧密相关,即王朝走上坡路时,修纂方志者常常不惜花费大量心血上下求索,以臻完善,这很可能是因为正值国家蒸蒸日上之际,修纂者易于激发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志,渴望融入建设国家、兼济天下、教化众生之洪流,甘愿奉献一己之力,而鲜有要求相应回报,此间方志之修纂质量也便可以得到较好的保证;王朝走下坡路时,修纂方志之人难免和尚敲钟得过且过,故此间所修方志难免会多因袭前代而不求创获。由是言之,整理与研究历代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不可不筛删后出而繁复者,不可不拨开迷雾、寻获其原初或较为早出者,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从语言史的角度探寻相应语言资料的发展演变轨迹、民族文化内涵等,否则,诸多研究皆缺乏基础,站不住脚。

总之,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看似极为丰富,若剔除抄袭重复的部分,剩下的数量并不算繁多(但绝对数确实不少),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地名及借词中含有典型的民族语言成分和确凿的文化交流信息

地名相对稳定,其间的语言信息易于沉淀,且往往有迹可循,地方志所记录的历史上民族地区的地名更是如此;民族语言中的汉语借词,则能够作为历史上民族语言与汉语接触的确凿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互通、文化交融的实据。

(一)地名中含有典型的民族语言成分

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地名资料,其间蕴含典型民族语言成分者不在少数。例如:清代乾隆《东川府志》卷8《户口·村寨》所记“乐木卡”“阿红卡”“阿叶卡”“笋子卡”“阿可卡”“并即卡”“补毕卡”“曲吾卡”“扯都卡”“鹿得卡”“袜腊卡”“堵色卡”“腊革卡”“阿乃卡”“歹色卡”“阿补卡”“以白卡”“拖期卡”“迭寡卡”“勒固卡”“遮者卡”“破乌卡”“那戈卡”等地名,均为“X卡”结构,其中“卡”的理据与内涵颇值得论述。又据本志卷8《夷人方音》:“城,鲁;村,卡。”以及民国《巧家县志稿(二)》卷8《方言·汉夷回语对照表》:“村(汉译),卡(夷语)、艾耳罗比(回语)。”可知,“卡”意谓“村”。今云南汉语方言“山卡卡”,意谓“山村”,其中“卡”可能与上述民族语言“卡”有密切关联——多民族地区,汉语在影响民族语言的同时,也会被民族语言所影响,此种双向互动的关系,是民族文化交融的重要体现。

再如:清代乾隆《东川府志》卷8《户口·村寨》所记地名“以得乐”“移得密”,其中“以”“移”乃彝语之音译,意为“水”。除了“以”“移”,彝语“水”还可音译为“矣”,关于这个“矣”,云南方志早有记录,如康熙《平彝县志》卷3《地理》:“矣层山,在亦佐城西三里,山有清泉,居人皆汲引之,彝语‘水’为‘矣’,因名。”现今云南地名中亦不乏以“矣”为地名者,如“矣六”(隶属昆明市官渡区)、矣德乐(隶属云南楚雄禄丰县)、矣沙(隶属云南省富民县),其中“矣”均为彝语,表“水”之义;又“易门”(隶属云南玉溪),其中“易”所指与上述“矣”同。此外,云南宜良县之“迤腊古”、禄丰县之“迤德”、文山县之“倮家邑”、开远市之“阿得邑”等地名,均为彝语:“迤腊古”直译为汉语,即“山谷上箐边出水的地方”,其中“迤”是“水”(与上述“以”“移”“矣”“易”所指同),“腊”是山谷,“古”是“箐”;“迤德”直译为汉语,即“出水的坪子”,其中“迤”是“水”,“德”是“坪子”;“倮家邑”直译为汉语,即“石山中有水的地方”,其中“倮”是“石”,“家”是“中”,“邑”是“水”(与上述“以”“移”“矣”“易”“迤”所指同);“阿得邑”直译为汉语,即“水洁净的地方”,其中“阿得”是“洁净”,“邑”是“水”。

又如:民国《大理县志稿(二)》卷3《建设部·乡镇·三乡村庄调查表》所记“波罗塝”“上院塝”“下院塝”“小院塝”“阁洞塝”“塝曲”“南星登”“北星登”“新登”“长登”“推登”“古生”等地名,其中“塝”当为白语音译词,指山区或丘陵区局部的平地,相当于汉语的“坪”,按白语【bɑin】意谓“坪”,【Cuxbɑin】意谓“草坪”,【Dortxivnbɑin】意谓“大松坪”(剑川县地名);“登”亦当为白语音译词,其意义相当于汉语“村落”,按白语【denl】意谓“村、甸”,【Zonl-denl】意谓“中村”,【Hhɑix-denl】意谓“下甸”,又白语地名【Dort-ɡvrt-denl】直译为汉语即“大巨登”,意谓“大聚居的村落”,在今大理宾川鸡足山镇白语中,若将一个稍大的村落再细分,居于中者曰“上登”,居于下者曰“下登”,亦可辅证;又“古生”,其中“古”当为白语音译词,指“桥、桥梁”,按白语【ɡu】意谓“桥”,【ɡudenɡvl】意谓“桥头”,今大理宾川鸡足山镇白语“一座桥”读如“古生”,可作辅证。

从以上事例可知,地名是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民族语言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整理研究时,要特别加以留意。由于其中的地名均以汉语同音或音近字记录,故一般情况下,若命名理据用汉语无法解释者,则多为民族语地名。不过,这种判断方法有时也不一定十分可靠,因为也有原本为汉语地名、经口口相传语音讹化而导致无法解释其命名理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已为方志修纂者所注意,例如清崇谦修、沈宗舜纂宣统《楚雄县志(二)》卷10《考辨实绩》“旗字辨”:“明初从军之士,分驻四乡,授田纳粮,有旗官,每一旗则曰屯,故有丁旗屯、杨旗屯、尹旗屯,军有屯粮,屯粮比民粮轻。今土音相传为丁鸡屯、杨鸡屯、隐居屯,其讹可以类推”。可见,方志所载地名中有些看似特殊者,仍须细加辨识,否则容易出错,汉语方言地名研究如此,民族语言地名研究亦如此。

(二)借词中含有确凿的文化交流信息

一种民族语言中的借词,通常可以作为该民族与其他民族文化互通的实据。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中有丰富的汉语借词,其间常常承载着确凿的文化交流信息。例如:清代光绪《水城厅采访册》卷4《食货·方言·苗家言》:“一曰以,二曰阿,三曰毕,四曰鲁,五曰巴,六曰交,七曰想,八曰牙,九曰租,十曰早,百曰以杯,千曰以赛,万曰以王,升曰审,斗曰倒,戥曰当,秤曰冲。”“一曰以”之“以”显然是汉语借词(“一”的音译),下“百曰以杯”之“以杯”、“万曰以王”之“以王”实为汉语“一百”“一万”的音译——该民族与周边汉民族的密切关系由此可见一斑,因为某种民族语言基础词中汉语借词(尤其是音译词,此最为直观)的数量往往能够作为考察其汉化程度或趋势的一个有力证据。

再如: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兴义夷语》“白苗语·人事”:“生曰戒,死曰夺,贫曰收,富曰發采,大曰老,小曰育,有曰麻,无曰则麻,来曰麻,去曰根差官麻,迟曰皮,速曰飞。”按“富曰發采”,其中“發采”显然是汉语借词,即“發财”;“迟曰皮”中的“皮”是汉语方言借词,在今西南官话区较为常见,如在云南玉溪、江川、腾冲〔phi³¹〕、建水〔phi⁴²〕等地均表“迟”“慢”之义;今云南大理宾川县鸡足山镇沙址、白荡坪、上沧等地白语中的“迟”(汉译)读若曰“皮”,当亦为汉语方言借词。

复如:民国《八寨县志稿》卷21《风俗·狄家语》:“家曰鸭,门曰堕,窗曰糯,灶曰六,锅曰道,甑曰蒿去声,碗曰堆,筷曰主,盐曰乱,辣曰令,酒曰蒿,油曰扪入声,桶曰通,水曰朗入声,火曰玉,柴曰梅入声,炭曰炭,书曰赖,纸曰支,笔曰扁,墨曰芒,牛曰归入声,马曰麻,鸡曰介。”按“筷曰主”,“主”即古汉语“箸”,音义皆借,当是借自周边汉语方言,因为方言保留古语的情况比较常见;“炭曰炭”“纸曰支”“笔曰扁”“墨曰芒”“马曰麻”“鸡曰介”均为汉语借词(其中“鸡曰介”之“介”,借入的时间应该比较早),该民族与周边汉民族的密切关系由此亦可见一斑。

又如:民国《独山县志》卷13《风俗·蛮语》:“饱曰保,锯曰格读上声,盒曰叫,风箱曰摆,石磨曰墨陡,碞曰热令,三脚曰江读入声,板凳曰挡,草索曰散,扁担曰危哈,柴曰焚读入声,竹篮曰邪,帽曰卯,袜曰马,升曰盛。”按“饱曰保”“帽曰卯”“升曰盛”中的“保”“卯”“盛”显然是汉语借词,“袜曰马”中的“马”也是汉语借词,其中“马”为重唇音,“袜”为轻唇音,故这个借词很有可能借自周边汉语方言(汉语方言保留古音)。

有些汉语借词借入之后,与民族语词组合甚至融合在一起,成为体现民族文化交融之有力证据。这样的事例在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中并不鲜见,例如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兴义夷语》“狆苗语·人事”:“讼胜曰赢半,讼负曰输半,狱曰论牢,管狱曰牢论,杀曰街,綑曰杀熟,抬轿曰染轿,坐轿曰浪轿”。按“讼胜曰赢半”“讼负曰输半”之“赢半”“输半”,“赢”“输”为汉语借词,“半”为民族语词;又“抬轿曰染轿”“坐轿曰浪轿”之“染轿”“浪轿”,其中“轿”为汉语借词,“染”“浪”为民族语词。

有些语语料记载并不十分准确可靠

所谓“不十分准确可靠”,概而言之,是指其中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或混淆或歧出,令人莫衷一是,或敷衍潦草、遗漏关键因素,且有不少文字错误,致使其可靠性及研究价值均大打折扣。

(一)或混淆或歧出,令人莫衷一是

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多用音近或音同汉字替代,由于有些汉字多音,有时我们很难判断记录者彼时所记用的到底是哪一音,甚至会混淆不分,歧出互见,不利于进一步展开研究。这是地方志记录民族语言资料的特征之一,也是弊端之一。

例如:道光《新平县志》卷1《疆域·村寨》所记地名“夷本贾”中的“贾”是多音字,在此词中到底读哪个音,难于确定。又如光绪《永昌府志》卷58《方言·禽兽类》:“缅人:虎曰贾,字作。”其中“贾”字到底读哪一个音,亦难于确定。可见,以多音汉字记录的民族语词,有天生的缺陷与不足,使原本就不十分准确的记录变得更加模糊:如果所指原词如今尚在使用,或在其他文献中有记录,还可以据之确定对应的读音;但如果所指原词如今已消失,且其他文献未曾记录,则往往无从查证,从而给整理研究造成诸多不便。

又如光绪《水城厅采访册》卷4《食货·方言·客家言》:“米曰赛,火曰歹(一曰沱),水曰瓮,舂米曰大送。”按“米曰赛”“舂米曰大送”,同样是“米”,既记作“赛”,又记作“送”,可见方志以汉语音近字记录民族语言资料时,并不着意整体严格考察,只是机械地用音近或音同的汉字记录。而汉语同音、音近或近似字较多,乃至于同样的民族语词,记录也有差异,例如咸丰《兴义府志(一)》卷42《风土志·方言·青苗语·数目》:“一曰依,二曰阿,三曰巴,四曰褒,五曰卑,六月娄,七曰贼,八曰以,九曰觉,十曰古,十一曰古依,一百曰依博,一千曰依生,一万曰依望,十万曰依索,一人曰你侬,十人曰古你侬,百人曰博你侬,千人曰生你侬。”按“一人曰你侬”“十人曰古你侬”之“你”与“一曰依”“一百曰依博”“一千曰依生”“一万曰依望”的“依”,所指无疑为同一个词,记录者听辨时,因稍微的音变,乃用两个字形不同、读音亦不完全相同的汉字加以记录。又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兴义府苗仲语》:“灶曰立烧,锅曰阿烧,水入锅曰当潮数扫,洗锅曰拏扫,锅铲曰屑耙。”按“当潮数扫”“拏扫”“屑耙”中的“扫”“屑”,与邻近的“灶曰立烧”“锅曰阿烧”的“烧”实为同一个词。

上述几例中,同一个词的音变,记录者却用不同形体的音近字记录,而未能从整体上加以考察并使之明晰,这种情况整理研究时应特别注意。

(二)存在一些文字错误,整理时需同步校勘或辨别

清代及民国滇黔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存在着不少文字错误,整理研究时,需要细细辨别、同步校勘。例如:乾隆《普安州志》卷25《方言志·僰语》:“虎曰猓,豹曰绑,牛曰额,野牛曰野额,马曰墨,羊曰药,猪曰忒,猫曰阿弥子,鼠曰舒。”按“马曰墨”,原文作“马曰里”,“墨”“里”形近而误,径改;此则记录亦见于他志,其中“里”,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4《地理·附方言》及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普安厅苗蛮言语》均作“墨”,是;今大理白语“马”的读音与该地汉语方言中的“墨”近似,亦可佐证。又乾隆《东川府志》卷8《户口·夷人方音》:“盘,哈当;瓶,拖;壶,择白;罐,即罐子……粪箕,单扯;桌,即桌子;凳,即板凳。”按“罐,即罐子”“桌,即桌子”“凳,即板凳”三条颇为怪异,估计调查者本意是要陈述“汉语‘罐’‘桌’‘凳’本民族语谓之‘罐子’‘桌子’‘板凳’,其称谓在汉语与本民族语中大同小异”,但记录者不觉或未能领会,于是机械地记录为“即罐子”“即桌子”“即板凳”——如果上述推测成立,模拟还原当时的客观场景,这三条应记录为“罐,罐子”“桌,桌子”“凳,板凳”。

又如:光绪《黎平府志(一)》卷2下《苗蛮·苗语》:“父谓之索,母谓之咪,兄谓之皮,朝饔谓之艮推,再饭谓之艮林,夕飧谓之艮乔,饮酒谓之艮捞,食烟谓之艮完。”按此则记录亦见于他志,其中“艮推”,康熙《黔书》卷上《方言》、光绪《水城厅采访册》卷4《食货·方言·客家言》、民国《贵州通志(四)·风土志·方言·夷语》及民国《贵州通志(六)·土民志八·普安厅苗蛮言语·客家言》皆记作“艮捱”,当以“艮捱”为是;又“艮林”,原文作“長林”,当由形近而误,康熙《黔书》卷上《方言》所记作“艮林”,是。又民国《八寨县志稿》卷21《风俗·白苗语》:“木曰打,梨曰正雅,橘曰正亘,橙曰正卡,桃曰正指,李曰正怒,雅片烟曰银直,落花書曰达干打,栗曰正个,竹曰打捞,柏曰打垢,松曰打线浓,枫曰打卯。”这一则资料中,“落花書”当为“落花生”,或因音近而误,或是后来修纂方志者承袭前志时先误将“落花生曰”的“生”“曰”二字合为一字,并进一步改成“眚”,因“眚”字较突兀,传抄者乃妄改作形近的“書”字。有些方志修纂者的水准及其修纂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有些语料记载具有突出的时代和地域特征

所谓“时代特征”,是指记录民族语言资料时,其选择的范围受方志修纂者以儒家为正统的教育背景之影响;所谓“地域特征”,是指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常用汉语方言词语对应翻译,这些汉语方言词具有较为突出的区域性特征。

(一)资料选择的范围受方志修纂者以儒家为正统的教育背景影响

可能是因为修纂志书之人多文人出身,其所调查记录的语词或多或少会受到编纂者固有思想及主观偏好的影响,有些词常被设定为调查对象的重点词,但此类词语在所调查的民族语中不一定是常用词,这一点在清代滇黔地方志中表现较为明显。例如:乾隆《东川府志》卷8《户口·夷人方音》:“纸,拖□;墨,麻线;笔,麽奇;砚,屋罗;书,苏迫……孝,哺鸠莫捨;友,跴灌;忠,色都递;信,摺幄边坑;礼,宜间波俗;义,邓哭施呼;廉,以脚扮争;耻,多波撒簸;智,递藉色诺;仁,时世□脚;读,思迫无;写字,思迫果;做官,厦助没。”此例中,“纸”“笔”“墨”“砚”“书”等与文人关系最密切的词以及“孝”“友”“忠”“信”“礼”“义”“廉”“耻”“智”“仁”“做官”等儒家思想文化中的核心词虽然为修纂志书之人所看重,但在所调查的民族语言中却不一定是基本词。时至今日,在相应的民族语言中,此类词语多已消亡,是真真正正的“旧词”

又如:咸丰《兴义府志(一)》卷42《风土志·方言·青苗语·称谓》:“差役曰都差,禁卒曰都皂,乞丐曰时和,奸夫曰马郎,盗贼曰都双。”按“马郎”在该民族语中应为中性词,相当于汉语中的“小伙子”,而此处记录者以“奸夫”对译,这是“大汉族主义”的偏见所致的先入为主,而非建立在了解并尊重该民族文化及价值观念的基础上。

总之,如上所列民族语言资料,其价值都要打一些折扣。而民国时期纂修的滇黔地方志中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即便有因袭前志之弊,在调查记录对象之设定及分门别类上却有明显的进步,这与当时西学东渐等大环境密切相关。

(二)常以汉语方言解释对应民族语词的意义

明清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除了为数较少的歌谣或句子等之外,其余数量众多的各类词语,其范式大体为“A曰B”或“A,B也”,其中A为所记录民族语词的汉语义,B为被记录的民族语词(以音同或音近汉字记录);A有时与通语一致,有时则显然是方言词。

例如:民国《独山县志》卷13《风俗·蛮语》:“龙曰类读上声,蛇曰厄,儿马曰得蛮课,马曰美麻,羊曰月,猴曰得拎读入声,鸡曰改,下蛋曰果佳读上声,牙狗曰骂得,草狗曰骂兔。” “牙狗曰骂得”“草狗曰骂兔”中的“牙狗”“草狗”均为汉语方言词,“草狗”指未生过崽的母狗,在今西南官话区之贵州地区并不少见,如大方〔tshɑo⁴²kou⁴²〕、赫章〔tshao⁴²kou⁴²〕,“牙狗”指公狗,在今西南官话区之湖北武汉、天门,四川成都、达州、南充、自贡,贵州清镇、赫章、兴义,云南昆明、昭通、大理、蒙自等地均可见。

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中,诸如此类的例子虽零零星星,但绝对数也不算少,对于我们考察汉语方言相关词语的历史层次、分布情况等,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也可以说是地方志记录民族语言资料的一个特征,不能不加以注意。

又如:民国《禄劝县志》卷3《风土志·爨蛮方言·禽兽类》:“斑鸠谓之的泥,画眉谓之昂痴,鹌鹑谓之昂乌木,瓦雀谓之昂中,鹞谓之□女,凫谓之报,雉谓之昂□补,箐鸡谓之铅铅。”按“瓦雀”是汉语方言词,指麻雀,因此物常在人家檐溜间筑巢,故称,今西南官话区有此词,如云南大理〔UA⁵³thio³¹〕、建水〔UA³³thio⁴²〕。据1935年《云阳县志》:“家雀曰瓦雀。《古今注》:‘雀一名家宾,故北人谓之家雀,以专住人家屋也。’”可见四川云阳方言中亦有此词。“箐鸡”也是汉语方言词,相当于“雉”(俗称“野鸡”),今云南大理、玉溪等地汉语方言中尚有此词,《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了“箐鸡”,解释为“〈名〉山间竹木丛生的流水沟里的青蛙”,似有误。可见地方志中所记录的民族语言除了“民族语言”这一最直接、最根本的资料价值外,还有一定的汉语方言学价值。

有一种情况,即用来对应解释的汉语词颇难知晓其义,究其原因,或是记录者失误,或是辗转传抄讹误,抑或是用来对应解释的汉语词乃小地域方言词所致。例如民国《新纂云南通志(二)》卷67《各族语之比较二·器用类》:“犁花,爨蛮谓之弄轻。犁板,爨蛮谓之扒拉。犁达脑,爨蛮谓之遮姑。养芭,爨蛮谓之老熟怕。千斤,爨蛮谓之落照。耙,爨蛮谓之甲。耙程,爨蛮谓之甲照。”按“犁花”是局域性汉语方言,即“犁铧”,指安装在木制犁的下端、用来翻土的三角形铁器,今云南大理方言中仍有此词;“犁达脑”当为犁的某一部位之专称,但未知所指具体为何物,应是彼时彼地小众汉语方言词,今已难考其义——汉语方言名物词的演变或消亡从未止息,社会发展越快,这种情况越突出;“养芭”中的“芭”当即“耙”,是一种碎土平地的农具,但“养芭(耙)”具体所指实难知晓,当为小区域汉语方言词,当然,也可能是记录失误所致;“耙程”当为耙的某一部位之专称,但未知其具体所指,亦当为小区域汉语方言词。

根据地方志中的民族语言资料相应汉语的上述形态看,地方志民族语言资料的记录者大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外地人而来此地做官者,他们在记录当地民族语言时,需要请合适的人选进行翻译,因翻译者为当地人,于是就以当地汉语方言翻译,加之因记录者(即外地来本地做官的人)不熟悉本地汉语方言,故其所记录的民族语词相应的汉语义,有时只能按翻译者所述方言词记录;其二,记录者为本地人,因深受本地汉语方言之影响,故其记录某一民族语词相应的汉语意义时,自觉不自觉地以方言词语的形态表达出来。这也是明清民国滇黔地方志中民族语言资料的特征之一。

总之,清代及民国滇黔地方志所记录的民族语言资料,就采录形式而言,在前期相关方志的基础上,或有承袭,或有更新,此二者常齐头并进,各有千秋;就分布领域而言,“方言”等集中记录的版块是重头戏,其中“借词”值得深入探索,此外“地名”一块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语料记载的准确性而 言,有时混淆歧出,有时文字有误,需细细鉴别和同步校勘;就调查词语的选择范围及翻译形式而言,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历史、时代或地域环境的影响。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作者:乔立智 叶树全

选稿:耿 瞳

编辑:汪晨云

校对:张纯瑜

责任编辑:张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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