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会相应地抽取一定比例股份(最高法裁判要旨 股权比例的确认方式)

文章来源:公司法那些事


但会相应地抽取一定比例股份(最高法裁判要旨 股权比例的确认方式)


本期导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仅供参考,具体详见《民法典》)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实务应用


股权比例的确认方式


1、企业股份要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划分,因为这是一个很有个性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掌握一定的共性知识外,股份比例的划分关键在于你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


2、任何股份量一定要与该股东对公司拥有的价值量对等,即股东可以以投入的资金、拥有知识产权、拥有的行业经验、拥有的社会资源、目前在公司的角色分配与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来衡量他目前对于公司的价值是多少,这个值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公司股份;


3、在划分股份以前,首先要衡量目前该公司的总体价值是多少,即目前的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总和,前者比较好估算,而后者须通过专门的评估或双方以要约的形式来确定。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除有形资产外的就是无形资产,这时的评价是最为麻烦的。但可以通过双方要约与协商的方面来确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数字;


4、在方式上,可以不必一次在股份上就划分到位,可以先以利润分成、期权、职工持股会等形式处理股权问题。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


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股权结构的形成当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发生变化时,企业股权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股权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可塑结构。股权结构的动态变化会导致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走向的管理方式的变化,所以,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具有弹性的柔性经营组织。


参考:华律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解除及违约金如何确定。

二、双方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

三、借款关系应否在本案中审查。


裁判要旨


提示:武汉冷储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食品(集团)冷冻冷藏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解除,以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一)武汉冷储公司是否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


1.武汉冷储公司逾期付款的问题。案涉《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武汉冷储公司在该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首次支付3200万元。扣除管理层应出资的部分后,剩余款项在首次付款后的60天内付清。但武汉冷储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且至今尚未给付完毕。虽武汉冷储公司辩解是按照对方指令付款,且可随时支付剩余款项,但该辩解并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对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变更,故一审法院认定武汉冷储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1375.448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2.武汉冷储公司未建成冷储物流中心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据案涉《合作补充协议(第一号)》第4.2约定:重组完成后,双方应该以公司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尽快落实目标公司1即冷储物流中心项目选址搬迁工作,乙方(武汉冷储公司)同意在3年内完成冷储物流中心的最终落地,把目标公司建设成辐盖西南面向东南亚的冷储物流基地,3年内不能完成项目落地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约定:“当乙方违反协议2.1、4.1、4.2条时,除应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获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的20%赔偿损失。”首先,该补充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战略合作协议》确定的战略目标,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约定的是公司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属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规划和预期,与实现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该约定与武汉冷储公司是否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无关。其次,按照双方的约定,对武汉冷储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冷储物流中心的建设约定了支付损失费的赔偿责任。因此,从补充协议签订的目的及对赔偿责任的约定看,武汉冷储公司是否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冷储物流中心的最终落地不是判断武汉冷储公司构成的依据。


(二)唐云峰等23人是否构成违约


如前所述,由于武汉冷储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及时给付全部款项的在先义务,唐云峰等23人未履行股权变更义务,不构成违约。武汉冷储公司所提要求唐云峰等23人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股权比例的问题


虽然武汉冷储公司尚有577.24万元款项未支付,但《合作补充协议(第一号)》载明《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武汉冷储公司已向冷冻冷藏公司等足额支付出资款;案涉各公司章程也记载了武汉冷储公司或谭垒85%的持股比例。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唐云峰等23人并未对尚欠款项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的事实,认定武汉冷储公司及谭垒对案涉公司出资比例为85%股权正确。一审法院对该问题论述充分,法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三、关于借款关系是否应该在本案中审查的问题


唐云峰等23人一审提起反诉要求武汉冷储公司归还借款,但现已经查明案涉借款除发生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外,还发生于武汉冷储公司与昆明云傲冻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昆明云傲冻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家福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昆明万吨公司与武汉冷储公司之间,昆明万吨公司与冷冻冷藏公司之间,且部分借款已经偿还。因冷冻冷藏公司主张上诉的借款当事人并非本案反诉被告,且本案本诉法律关系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唐云峰等23人提出借款关系的反诉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借款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唐云峰等23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武汉冷储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食品(集团)冷冻冷藏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149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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