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莺莺案件(律师的免费服务与法律援助)

律师作为市场主体,通过为委托人服务而收费以养家糊口是天经地义。但是,律师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意人,不能唯利是图,如出于公益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甚至代理、辩护等服务也是许多律师常有的事有很多生意人急公好义,路见不平吼一声或他人有难时出手帮一帮。此刻,是不计较羸亏的。

本来,需要律师免费服务的那些事儿都应该通过法律援助解决, 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有着时代特色,覆盖面过狭,从而需要律师出于良知主动以免费服务补充。在中国,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里所指的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从理论上看,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本来应该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本应受到关照的弱势群体却成维稳重点对像,他们的合法诉求受到压制,更难以获得法律援助,以致矛盾激化、升级,以致小事成了大事,甚至酿成血案。律师界许多有识之士识得其中的利害,而站出来提供免费服务,补上了法律援助的这个大缺口。

多年来,我们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对于免费代理或辩护有专门制度安排,也认真做了一些免费的法律服务工作。有的大案子不仅是倾全本所之力去做,还与许多朋友携手做,如湖北襄樊的高莺莺案、辽宁本溪的张剑刺死强拆者案、长沙十九访民跪国旗案、江西宜黄强拆致自焚案、山东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河南郑州贾灵敏律师团……。这类的免费服务,不仅仅是自带干粮,还要面临巨大的风险。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恪守两条原则一个底线:一是决不接受境外资金;二是以实质性解决受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为目标。一个底线是:既然是公益,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就决不从中牟利。以此来尽可能防范不应该有的风险。

除了免费代理与辩护外,每天都会有一些朋友在微信、微博上里向我们咨询点法律上事情,我们一般都会及时免费解答。但是一些咨询法律问题的人有以下情况时会遭到我们的婉拒。

一、有些人爱匿名咨询问题,从不自报姓甚名谁。其中有的人是由于没意识到这是一种不尊重律师的表现,还有些人是特意对律师屏蔽相关信息连电话都搞成一个没有号码的“私人号码”。尽管心里很反感这些人的做法,但是我一般还是会做简单回答。若是有些人问的太细,我会建议他帶上有关材料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视情况决定是否收费。

二、有的当事人把公益心强的律师,看成是万能律师,事先不作一点了解而什么专业的问题都问我。我对所熟悉的专业之外的问题不好说,是因为我得对我做出的咨询意见结论负责,担心误导了当事人。对此,我一般是抱歉的建议他向相应专业的律师咨询。

三、有的当事人爱到处咨询,货比三家,这也一种不尊重律师劳动、浪费律师资源的表现。有人隐瞒已经咨询其他律师的情况,再向我咨询。这样做容易引起矛盾。每个律师经验不同,可能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我若在不了解情况下,无意中否认了前面律师的意见,则可能影响年轻律师的成长,影响团结。

四、有的当事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如已经诉讼但败诉了或已经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却说没签等等,都可能导致律师对案情出现误判。其实我在与当事人交谈中一般都能发现问题,但浪费了我的时间。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吃亏的还是来访的当事人。

五、有的人以免费咨询取代有偿代理,实不可取。有的当事人免费问过几个律师,认为懂了就甩了律师自行行动,常是行至半道左右为难又回头找律师。有的尚有补救方法,有的先机尽失而回天无力,后悔不迭。

六、还有的当事人将律师视为敌人,咨询时偷偷录音,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既不信任,何必求助之?律师的免费或收费咨询乃是个人意见,没有公权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私下录音,只是徒增烦恼。

如上所述,亦是个人之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