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舒(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俄罗斯“世界杯”方兴未艾,另一个战场却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2018 年7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办理薛某某等人开设场案时,发现徐某某等人有在世界杯期间网络球,并从中抽头渔利的嫌疑。
2018 年7 月10 日凌晨,分局出动警力100 余人,至本市杨浦、虹口、奉贤多地同时实施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21 人、扣押资100余万元。抓捕当日,奉贤区检察院即刻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就搜查、扣押等程序问题、涉嫌罪名、构罪标准、下一步侦查方向等问题提出建议,确保世界杯期间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8月16日,奉贤区院以涉嫌开设场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15人批准逮捕,并追捕1人,经审查认定:2018 年1月至7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境外公司获得网络网站的代理权,聘用何某某、黄某为记账人员、负责从网站后台记录输赢账目,李某某为收账人员,以洪某某、顾某某、李某某为高级代理,积极发展下线邹某、王某某等人,使用发送网站网址、接收等方式,拉拢参人员参与“网络”和“网路球”。每周一由徐某某通知代理及下家结账地点,对网络的输赢进行结算。
案件特点
01
犯罪组织层级多、涉案人数众多
本案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首,招募滕某某、曹某、王某等人操盘、放贷、收账、充当打手,形成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后再发展“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下级代理,由各级代理发展参人员下注,形成了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形结构,参人数呈几何级增长。目前公安机关已初步调查涉及参人员数百人。
02
涉及范围广、金额巨大
由于网络球的虚拟性和跨地区性,参者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下注,公司或代理通过网银进行结账的方式简便、快捷、隐蔽且突破了地域限制,但对于查明资金流向、各级代理的获利情况造成了很大困难。如在本案中,每个会员账号根据信用度可5千至10万元不等,查获其中一个账户中高达1294万元的流水。
03
取证难度大
涉案球网站建立在境外,账号和密码获取难度大,且由于涉案人数多、范围广,这对获取和固定球的具体金额、参人员、获利情况等关键证据造成极大难度。
审查逮捕期间,奉贤区检察院便已就加大力度寻找其他犯罪嫌疑人和参人员,并查清金额、收入账目及资金去向等问题提出补侦意见。
适用法律的焦点问题
涉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是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催化剂,诱发诸多社会问题。开设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和开设场罪具有一定难度。一般来说,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区分。
01
从场时间的持续性上来看
开设场的行为或目的,一般为场持续时间较长、或为长期开设,具有较长持续性,即在一段时间内场是持续的对参人开放的,只要是参人员来到场就能参与活动。而罪的时间则具临时性,罪中的参人员一般是临时组成的,完即散,临时起意型较多,场时间并不持续。
02
从场所的稳定性上来看
开设场罪的地点一般比较固定,以便于参人员参加,要么短时间内不发生变动,要么有专门的“窑车”予以接送。实践中,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移动场的形式,并不影响场组织、吸引参人员的功能,也不影响场与参人员之间的联络,其场位置的变化并不影响场性质的认定。而罪的场所则是不固定的、临时的。
03
从组织体系的严密性来看
开设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组织体系内有管理制度、场人员有分工,比如记账、算账、收账、代理、操盘、望风、打手、开“窑车”、“放水”等,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协调场的各项工作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罪则是由头、徒临时召集的,具有临时、松散的特点,组织人员也参与到当中,一般不存在对场所的管理。
04
从对行为的控制力来看
开设场的组织者对场具有绝对的控制力,方式和规则由开设场的行为人确定,具由其提供,抽成方式也是固定的。罪中组织者与参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的方式、规定一般是由参人员共同商量决定的。
就本案来看,徐某某的网络场层级明显,分为高级代理、一般代理,境外账户层层下放并抽成;场人员分工明确具体、各司其职,徐某某系场老板,何某某、黄某系记账、算账人员,李某某为收账人员,各个场内均有代理人员和操盘手,组织体系严密;其场开设时间较长,除世界杯期间经营网络球外,还长时间经营网络,参人员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其行为亦符合网络开设场中“作为一级代理接受”的构成要件,因而认定为开设场罪更为适宜。
捕诉一体格局下对侦查行为的引导
奉贤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捕后引导续侦,针对厘清各级代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固定客观性证据等取证要求提出建议,并对公安机关后续侦查活动加强跟踪引导。
王舒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
座右铭: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