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网友解答:
1.是完全不行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具体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是: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市教育委员会等)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未成年人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6.这些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7.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校和中专学生.助学金主要适用于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困难的学生.
8.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少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9.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起诉.
10.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最后我想说的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正是因为学生有各种的缺点和不足,才会去学校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