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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冀气领办68号文件精神,经省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会商,受升温和高湿影响,邢台市未来5天扩散条件较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20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18〕81号)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邢台市2018-2019年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②对国省干线环城公路及进出市口公路一天清扫2遍,非冰冻期进行洒水作业3遍。对城市道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4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③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④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⑤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一经发现,顶格处理;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3次以上洒水频次。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确有必要进出的,经市大气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核发市区通行证后可按规定路线、时段行驶;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⑦除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殡葬车及新能源汽车外,市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⑧钢铁、焦化、电力、玻璃、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产品机动车运输限制在50%以内。

预警期间,钢铁企业烧结机产能及台数、竖炉和白灰窑工序停产比例均达到50%以上(单台烧结机停产),水泥、制砖、岩棉等建材行业(玻璃行业除外)、铸造行业熔铸工序、所有行业喷涂工段(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实施停产措施;焦化行业按照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延长结焦时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型柴油车最大限度停运。

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

限行尾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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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最新会商,唐山市20日至25日风力较弱,湿度增大,整体扩散条件逐步转差,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天气过程应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68号)要求,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19年4月20日8时至25日24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且厂址位于城市建成区外(包括县区)的停4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包括县区)的停5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B类的,停6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C类的,停7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D类的,停烧结机装备。所有钢铁企业停50%以上的竖炉和石灰窑装备。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和长期停产的生产装备作为减排停产的基数。各企业于4月19日18时前将预警期间生产计划报属地政府和市环保指挥中心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评价为B、C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3、铸造行业。所有铸造企业熔铸工序停产。

4、建材行业。粉磨站停产。玻璃熔窑按设计产能限产15%,提高治污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0、100、300毫克/立方米。制砖、岩棉等其他建材行业停产。

5、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水泥企业实施停产措施。

6、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绩效评价为A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评价为B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其它工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评价为C类的停产。

7、企业集群。包括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耐火保温材料、石灰窑、家具制造等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喷涂工段停产,未进工业园区无产生VOCs工序的按污染物总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未进工业园区有产生VOCs工序的停产;评价为B类的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8、所有企业喷涂工段停产(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

9、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10、执行轮流停产措施的企业,编组为A组的停产,B组的生产。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即:4月20日、21日不限行,4月22日禁行尾号5和0,4月23日禁行尾号1和6,4月24日禁行尾号2和7,4月25日禁行尾号3和8。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内绩效评价为A类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别凿、破拆、改造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施工工地停工。免于停工的市中心区市政工程严格执行市生态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单位免于停工的通知》(唐生态环保领办〔2019〕4号)。

2、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3、达到住建部门提出的扬尘整治4条基本要求和2条强化措施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正常生产,其他停止生产。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本《通知》管控措施与市政府《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从严执行。

(五)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8〕210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坚持做到每日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零点行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政府将组成暗访督察组,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政府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280175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衡水

2019年4月20日8时至25日24时

衡水市工业企业启动

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4月20至25日,受升温和高湿影响,扩散条件较差,其中22至25日,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PM2.5和O3的中度污染,26日前后受到偏北冷空气的影响,扩散条件转好,污染过程结束。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报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19年4月20日8时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初定解除时间为25日24时。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轮流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天气过程应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68号)要求,本次应急响应期间执行以下强化减排措施:

水泥、制砖、岩棉等建材行业(玻璃行业除外)、铸造行业熔铸工序、所有行业喷涂工段(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实施停产措施;

大宗物料运输的重型柴油车最大限度停运。

邯郸

邯郸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20日8时至25日24时启动

4月19日,邯郸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发布通知,自4月20日8时至25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尽量减少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非采暖季减排清单执行差别化减排措施。同时,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邯郸市2019年重点行业二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差别化管控方案》实行差异化管控。钢铁企业烧结机产能及台数、竖炉和白灰窑工序停产比例均达到50%以上(单台烧结机停产),水泥、制砖、岩棉等建材行业(玻璃行业除外),铸造行业熔铸工序、所有行业喷涂工段(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实施停产措施。

邯郸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内,柴油农用车、拖拉机禁止上路行驶,其它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取得通行证的除外)不得上路行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经市政府批准,涉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除外)。

原则上停止所有拆迁作业和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民生工程并经市建设局批准复工的工地在严格实“6 2个百分百”的前提下可正常施工。

继续执行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即周一至周五限行尾号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沧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4月20至25日,地面气压场转弱,受升温和高湿影响,扩散条件较差,污染物积累,沧州市可能出现PM2.5和O3的中度污染。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天气过程应对的通知》要求,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沧州市于4月20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预计解除时间4月25日24时,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钢铁企业烧结机产能及台数、竖炉和白灰窑工序停产比例均达到50%以上(单台烧结机停产),水泥、制砖、岩棉等建材行业(玻璃行业除外)、铸造行业熔铸工序实施停产措施。焦化行业按照二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延长结焦时间。其他错峰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非采暖季停限产措施。

2.预警停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措施。

3.轮流停产企业严格执行轮流停产措施。

4.减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减限产措施。

5.所有喷涂行业和工段(自动化汽车生产线除外)全部实施停产措施。

6.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黄骅港、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减少运输车流量,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型柴油车最大限度停运。

7.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8.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9.除应急抢险外,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及县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10.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1.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未采取全封闭措施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1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定州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近期污染天气过程应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68号),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4月20~25日,受升温和高湿影响,扩散条件较差,定州市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主要污染物为PM2.5和O3,经市政府批准,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4月20日8时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轮停批次:钢网行业、犁刀行业、塑料制品行业停第二批。

此次预警↓↓↓

水泥、砖瓦窑等建材行业(玻璃行业除外)、铸造行业熔铸工序、所有行业喷涂工段(自动化汽车生产线和配套企业按减排清单执行)实施停产措施。

焦化行业按照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延长结焦时间。

大宗物料运输的重型柴油车最大限度停运。

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