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时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案发现场是辛普森前妻妮可的公寓,妮可和男友古德曼双双倒在血泊中。验尸官的报告指出,妮可的脖颈已被砍去大半,颈部脊椎骨已经露出,她的男友古德曼则死得更惨,身上被剁20余刀,刀痕显示他挣扎过、反抗过、曾下跪求饶过,但凶手则在其求饶时,仍一刀刀往肩部劈下,没有丝毫恻隐退让之心。
警方研判,凶手使用的是一把刀锋锐利约有15英寸长的利刃。凶手的臂力惊人,并立即将凶嫌指定妮可的前夫辛普森。辛普森是在1977年第一次婚前两年认识妮可的,当时妮可是比华利山庄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女招待。辛普森一见到这位金发碧眼,浑身散发无穷魅力的白人女子一下子便坠入爱河,发生了婚外恋,并很快与妮可同居。两年以后,辛普森与第一任妻子离婚。
1985年,在同居达8年之后,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可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
在离婚的法庭上,法官计算出辛普森在西好莱坞区布仑坞的豪华住宅价值1000万美元,他本人过去5年的收入平均每年为110万美元以上,法庭判决他每月必须支付给妮可9000美元,外加养育两个孩子的费用15万美元。妮可此后迁出辛普森的豪宅,搬入3公里之外的一幢70万美元的住宅,同时还保有辛普森与她购置的意大利法拉利名牌轿车。虽然离婚之后,双方仍过着相当富足惬意的生活,但是辛普森仍无法忘情妮可,常去妮可的住宅,并为双方复婚作精心安排。在1994年1月美国橄榄球级杯大赛期间,辛普森和妮可带着两一个孩子一起去佛罗里达的豪华游艇上过了两天,每天花费1万美元。辛普森甚至还停止了和别的女性交往,用行动来取悦妮可,也是向妮可作出了承诺。
另一位死者古德曼是布仑坞梅查户纳餐馆的侍者。25岁,年轻、英俊,富于理想,他与妮可虽然认识才几个月,但两人关系却非同一般,邻居时常看到他与妮可的孩子们一起玩耍,也看到他驾着妮可的法拉利跑车,妮可则坐在旁边。显然,他们之间不会没有性关系。
根据警方研判,凶杀案可能是在晚上11时之前发生,而古德曼和妮可还来不及有浪漫的情事,甚至古德曼还未来得及进入妮可的房间,就被埋伏在旁边的凶手辛普森看见,一时妒火中烧,冲出去一刀刺死妮可,而在与古德曼的搏斗中,连续刺了他20多刀。
二、逃避追捕
1994年6月16日,警方经过周密查证和详细分析之后,宣布辛普森是杀死这两人的唯一凶嫌并发出逮捕令,并要求辛普森在第二天(17日)中午11时前主动投案。
6月17日上午8时,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辛普森聘请的“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妮可之死毫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她,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17日中午,辛普森没有按时出现,在他的好友柯林斯的帮助下驾车逃跑。洛杉矶警方当即宣布,辛普森已经由一名凶杀嫌犯,变成了一名被通缉的逃犯,并立即开始追捕。
辛普森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里,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据辛普森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妮可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
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告三栖明星,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后来发现辛普森和柯林斯驾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车在五号高速公路上行驶,警方出动了三个郡的警力,前后追逐达3个多小时,在辛普森进入自己的住宅后,辛森自动从车中走出,向警察投降。
三、律师团队
在警署接受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
1.梦幻律师团队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纲。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
2.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19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3.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交叉询问高手之一。
4.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其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
5.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
6.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v. L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7.律师团队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歌德伯格(Arthur I.Goldbrg,1962--965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
8.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此外,辛普森还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四、控方证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1月3日,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控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是: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古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妮可和古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的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古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古德曼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都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妮可、古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古德曼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古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的纤维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车道、门厅、浴室洗脸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五、辩方依据
辩方认为,妮可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可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古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另外,古德曼的背景也非常令人生疑。1993年到1995年短短两年期间,在古德曼工作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辩方对指控证据提出异议: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妮可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冯出庭证明搜集证据有效性,但辩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妮可尸体是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召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案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辩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错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六、审判结果
辛普森前妻被杀案引起了美国公众和新闻的极大兴趣。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陪审团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宣判。10月3日上午,美国上至总统、下至百姓,有1.5亿人停下手中的工作注视着电视屏幕。欧洲也有多家电视台参与转播判决的实况。10点7分,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被监禁9个多月的辛普森轻吁一口气,笑容满面地与他的律师们拥抱庆贺。而妮可和古德曼的亲属则失声痛哭,拉克和其他检方律师呆呆地坐在一旁。洛杉矶法庭外,支持辛普森的人大声欢,而多数白人对此判决惊诧不已,以至克林顿总统都亲自出面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决定。
辛普森在刑事无罪之后却被判赔3300多万金的民事赔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证据门槛较低,辛普森最终败诉,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数千万美元。
七、检方败诉原因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律师们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对于许多确认辛有罪的人来说,检方的败诉不可理解。但在有些美国律师和犯罪学专家看来,有几个原因导致检方败诉。
1.检方自始至终缺少谋杀的现场证明人,也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其他证明大都是推断,是间接的。
2.检方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人,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这是辩方始终牢牢地抓住的一张“牌”。
3.检方倚重的血迹证据出了问题。双方都搬出了用DNA方法检测的一流专家,但结论却不相同。由于警方在取、检查现场时缺少监督,程序不够严格,使取样的可靠性大打折扣。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渎职行为,同时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根本不是杀人元凶,几乎可以肯定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八、陪审团与种族歧视
有相当舆论认为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是否会以多年来美国黑人遭受种种歧视,美国众多城市警察为非作歹作为裁决的背景,左右了陪审团成员的裁判倾向。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这么一个理。可是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当老婆的骚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全占了。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18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作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关系。
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辛普森无罪的一致结论?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其有重大栽赃嫁祸的嫌疑,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九、警方取证重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四个“重大失误”,使得陪审团对这个谋杀案产生了巨大的怀疑。
1.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两被害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可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古德曼身中2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辨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妮可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尔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还出现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
(1)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
(2)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可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
(3)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可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由于辛普森与妮可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可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4)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古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可以看出警方查案中受到自己“无意失误”的极大影响)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3日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瓦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平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有相应表述。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属于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支,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支是否能作呈庭证据?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无统一的标准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审判时审时度势,酌情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Leon,1984)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了解得还要多。稍有法律头脑的警官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r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焦急难耐地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现其他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注:后文有详细解释)。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后面有详细说明警方的“罪证”,全部都有重大问题)
可是,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现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以用电话或其他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内大肆搜查?辩方借此认定,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注:美国主流媒体刻意报道辩方的不务实的“狡诈式”的辩护,却有意避重就轻地忽视了许多辩方的有理辩护,极大地误导了大众。)
3.警察浪费了单独讯问辛普森的良机。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
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家喻户晓的“米兰达法则”,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10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被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但是,辛宽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地放弃沉默权的好事,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自然就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低年级学生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时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谈起此景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4.警察错将血样带回现场。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整整3个小时之后,瓦纳特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了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后者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溜达了3个小时之久。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瓦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后来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柯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骗子”。对警方这么明显的违法乱纪、栽赃陷行为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能逃过陪审团眼睛吗?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四个“重大失误”。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3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任何人包括辩方和陪审团成员都可以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注:后来警署人员,特别是一个专家又改口称当时实际只从辛普森身上抽取约6:5毫升血样,前后矛盾,似乎想欲盖弥彰)。
十、破绽百出的血证
世纪大案开场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极大关注。根据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某证人出庭作证,声称他亲眼看见凶手用利刃杀了受害者,这就是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在凶杀案现场发现了血迹或指纹,这就是间接证据,或者说是旁证。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瓦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溜达3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可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根本不是杀人凶手。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是,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双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左脚袜子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穿过脚踝先浸透到左脚内侧,然后再浸透到右脚内侧。只有当血迹从左脚袜子内侧直接浸透到右脚内侧时,两边的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古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古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2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人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血迹,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于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千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似乎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他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戴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通过实验一证明,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特别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不怀疑也不行。
十一、警方有种族偏见的行为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人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他为何自告奋勇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交叉询问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年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个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福尔曼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辩护律师交叉询问,盘诘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注: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笔伐,对辩方这种滥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事实上这是相当不应该的,确实辩方律师也有些不当行为,但这些都是合法范围,并且媒体不该因此曲解辩方,歪曲报道,误导大众)。值得注意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体制中,法官的角色大致相当于法庭的裁判、司仪兼量刑官。针对辩方使出的损招,黑人检察官达顿恳请伊藤法官公正裁决,将“种族牌”踢出法庭。他强调:“黑鬼’是英语中最肮脏、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在本案中,在这个法庭上,绝对不能允许它存在。这件事与寻求本案事实真相毫不相关,它只能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审员恼火。辩方打出这张种族牌,不仅会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大变。”辩方律师柯克伦则反驳说:“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视下,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
十二、法庭盘诘
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实际上,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的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他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加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瓦尔波娜诉斯普伦格案(Vallbona v. Springer,1996)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重要的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询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
辩护律师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这个反问精彩极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年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
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
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
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交叉询问庭审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录音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编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以前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质证询问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护律师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柯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噩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court)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护律师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注:当年参与调查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那个部门的警官在此后数年里全部被撤职或勒令调离原职。此次参与调查辛普森案的警察全部撤职或调离,在美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他们并非是因为此案的问题,而是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问题。美国媒体之后竟对此事轻描淡写,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十三、证明标准超越排除合理怀疑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1.4亿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包含一个极为重的原则: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尽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可能有人会问:究竟谁是凶手呢?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呢?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辛普森一案可以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iam C 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原因很简单,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纪审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诉讼程序,而是由于“梦幻律师队”充分利用检和警方的失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充分利用交叉询问庭审盘诘技巧,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开脱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来源:世界大案要案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