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桓台网友解答:
1.一:守门员走步.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在发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二:第二次用手触球.
2.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这种情况不论出现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后,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
3.三:守门员手接回传球.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还给他的球,会被判罚间接任意球.四: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禁区的界外球.
4.五:持球超时.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六:动作具有危险性.
5.具体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6.七:阻挡进攻方队员.这是指防守方球员的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进攻方队员的犯规.
二、海南(共和)网友解答:
1.答:国际足联规则关于间接任意球的判罚第3条清清楚楚的写道,“队友故意踢球回传,守门员选择用手触球,就该判对手得到间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