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甲脏的(首发|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下))

说法甲脏的(首发|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下))

说法甲脏的(首发|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下))

作者:柴永旺。三校名师民法学授课名师,三校全国教研中心民法学科召集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曾直接参与司法考试阅卷,教学辅导针对性更强,长期在司法考试授课一线,尤其擅长对零基础学员的辅导,促使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卷三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

2015真题及解析(下)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应依据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解释,此题中甲、乙双方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甲、乙约定以房屋回购的方式清偿借款合同之债务,是借贷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按照不当得利处理,故B 选项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对此作出修正,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根据我国现阶段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约4%)计算,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可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9倍,超过部分将作为不当得利处理,应值得注意。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办理登记,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由于甲未把房屋过户给乙,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C选项正确。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利息的,还应当支付利息。甲未依约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解析:动机错误不能成为意思表示效力瑕疵的事由,即使就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标的物是否符合自己需求等问题形成错误认识,也不得以意思表示错误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王某购买兵马俑不得以其为复制品(但自己想买的是真品)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故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合同欺诈行为是旨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的行为,表现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主动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的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情况的消极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首先,“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并非是作为文物的兵马俑的特定称谓,故价签标明的“秦始皇兵马俑”并不构成虚假的宣传,不能导致购买者陷入错误认识。其次,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此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纪念品商店销售复制品并无告知购买者其为复制品的义务,故其不构成消极欺诈。由此可知,故C、D选项表述均属错误。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据此,银行未取得抵押权,且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由于抵押物权未设立,不动产上不存在处分障碍,故所有权人可处分不动产,第三人可以取得无权利瑕疵的不动产所有权,亦无行使涤除权之必要。因此,丙无须代为向银行还款,B选项错误。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的,则其与债务人甲形成债务承担关系。丙承担债务后,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债务人甲追偿,C选项正确。

54.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万元

B、债权额为400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物权法》203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张某房屋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400万,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于主债权债务。《物权法》202条规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均可行使担保物权。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5.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解析:留置权的发生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且留置权行使的关键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具有牵连性。《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关于牵连性的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债权由于该动产的本身而引起,如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瑕疵导致保管人受损害时,寄存人对该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2、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的发生与对货物的占有均基于运输合同产生;3、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生活关系而产生,如甲、乙相互拿错对方雨伞。A选项中王某运费的债务履行期限未至,张某不能行使留置权;B选项中出租人刘某对房屋基于其所有权的媒介关系而享有间接占有,但对于房屋内部的承租人动产并无占有,故其无权对其无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C选项中丁某的返还请求权与寄存费用债权均基于保管合同产生,丁某不支付寄存费时寄存处可留置保管的动产;D选项属于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因留置权关系的双方均为公司,属于商事主体,其行使留置权不受“牵连性”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应为CD。

56.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ABCD

解析:直接占有是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的请求权,因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力的占有。乙手机遗失后,丧失了直接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但基于其所有权关系可向直接占有遗失物者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其享有间接占有,A选项说法正确。占有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甲拾得遗失物并为处分行为、不知情的丙购买遗失物而为占有,均属以所有的意思进行自主占有。占有以其有无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甲拾得遗失物,其占有该遗失物并无本权,属于无权占有人。善意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无权占有人若明知其无占有本权,或对其占有本权表示怀疑的,属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本权的,属于善意占有。据此,甲拾得遗失物并进行处分,属于自主、无权、恶意的占有;善意之丙购买该遗失物后属于自主、无权、善意的占有。据此,B、C选项说法均正确。遗失物、盗赃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留置权是例外。丁作为承揽人因定做人不履行债务,可以留置其占有的动产,此时属于承揽人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留置权,故留置权人丁对留置物即属于有权的、他主占有,D选项正确。

57.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构成保证须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或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保证人的所有财产。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的形式包括: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3、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的实质要件要求保证人须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故A选项中督促的承诺不属于承担清偿义务的表示,D选项中保证合同约束的是乙而不是丙。B选项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一般保证,C选项中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甲公司构成对出资之债的担保,属于连带保证。本题选B、C。

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瑕疵履行的违约救济,受害方有权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害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22条对于因违约导致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请求权竞合关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合同相对性的影响,合同一方当事人选择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只能向销售者主张。据此,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1、42条分别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被害人可选择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亦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主张。据此,选项B、C均属正确。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6、侵害死者人格利益;7、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发展出司法解释以外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2015年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可基于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据此,赵某因侵权行为导致身体权受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B

解析:《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A选项正确,C、D选项说法错误。《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据此,B选项说法正确。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BC

解析:此题考查赠与合同及其撤销权行使。关于赠与合同,首先应把握以下几点: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赠与和受领之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告成立;2、赠与合同可附条件或附义务,只要所附条件或义务不构成赠与的对待给付,均不影响赠与的性质;3、受领赠与利益者,既可以是受赠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于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意已经作成,且条件已经成就,故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A选项不正确。其次,应把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和抗辩权。1、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于此,所谓“道德上义务”,实践中表现为近亲属、其他亲属对无扶养义务之人所为的扶养给付,捐助行为给付,以及在礼俗范围内的相互赠与等。2、法定撤销权(也称为悖德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情势变更,也称为穷困抗辩。《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乙对出生之婴儿虽无抚养义务,但其赠与行为属于道德义务的抚养给付,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乙之间并无关于婴儿抚养的约定,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也不存在穷困之抗辩,故乙不得要求退回8根金条,未交付的两根金条也应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

61.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答案:AD

解析:甲窃取丙的手表,手表作为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丙依然享有所有权,丁对丙而言属于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选项正确。对于金钱种类物,其作为一般等价物,取得其占有即可实施有效的处分行为(实现其购买力),也即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同一。不论其所有权归属、货币的取得和占有是否合法,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均不影响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于此,丙无权向乙、自来水公司和商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甲窃取丙的金钱,其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向丙返还。故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我国民法上的规定较为粗糙,应通过学理和法理予以分析。甲窃取丙之手表和金钱,在民法理论上称为侵害权益型的不当得利。对于侵害权益型的不当得利,通常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竞合。盗赃虽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我国对善意第三人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之占有脱离物使用有偿回复制度,即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须支付费用,其支付的费用可基于不当得利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或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或不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直接主张不当得利。

62.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真名、笔名、网名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更改署名或不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对内容作局部变更,或对文字、用语或其它表达的修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往往与修改权息息相关,一般而言,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往往也附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反之亦然。据此,出版社未经允许擅自更改作者的署名,更改作品内容,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A、B和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行权所针对、控制的是以移转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即作为作品载体的原件或复制件经过一次所有权移转,其发行权即告用尽;载体所有权的再次移转便不再侵犯发行权。因此,该批小说的发行权在出版社向书店移转所有权时已经用尽,书店出售小说再次向购买者移转载体所有权的,不侵犯发行权,D选项错误。

63.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答案:ABCD

解析:专利许可可根据其许可的方式和专利权效力的地域范围分为:1、独占许可,指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包括专利权人自己的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专利,被许可人可自行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和申请保全。2、排他许可,指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但专利权人可自己使用该专利的许可,被许可人只能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或申请保全,或在专利权人不作为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或申请保全。3、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特定人使用,专利权人自己可使用,且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此时被许可人只能在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或申请保全。于此,因乙公司获得独占许可,可自行提起侵权之诉起诉丙公司,A选项错误。丙公司通过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并非专利法上的销售行为,而是以广告、橱窗陈列或展会展出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在专利无效宣告前,丙侵犯乙公司的许诺销售权而非销售权,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甲公司于此并无恶意,无须返还相应费用,C选项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于此,D选项说法太过绝对,而忽略了但书规定。

64.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答案:AD

解析: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作用,可将可视性商标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团体或协会(如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沙县小吃同业公会、重庆火锅协会),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的成员资格;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功能的组织(如国际羊毛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并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据此,“河川”商标是由河川县荔枝协会注册并控制,旨在许可该协会成员使用、用以表明其会员资格的商标,而非证明荔枝的原产地,属于集体商标。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知,商标获得注册的消极要件是不得使用特定的中国和外国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涵义的(如“长安”汽车、“红河”烟草),以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除外(如“章丘大葱”“黄山猴魁”),C选项表述错误。《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各类情形,包括:1、商标假冒,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2、仿冒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或包装、装潢,产生混淆的;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产生混淆的;4、反向假冒,即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5、“最初兴趣混淆”(注册域名),即将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将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6、间接侵权,即第三人恶意帮助、参与或支持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间接侵权。据此,盛联超市加帖自己商标旨在说明和指示商品销售者,而不会与“河川”商标产生混淆,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D选项正确。

65.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C

解析:《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可见,该条旨在对女方进行特别保护,其主要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对女方提出离婚并不设限,A选项正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了确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据此,董楠吸毒屡教不改,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判决离婚,B选项正确。作品的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其独立于作品的物权。作品《爱你一千年》之上既有物权,也存在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画作属于合作作品且不可分割,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据此,擅自转让画作侵犯了共有有人的物权,也侵犯合作作者的著作权,C选项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可提起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并非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D选项说法错误。

66.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甲公司工作人员擅自窥人私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为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一般规定,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其本身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张某电脑和隐私权所受损害。因此,A、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6、侵害死者人格利益;7、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发展出司法解释以外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2015年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可基于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据此,张某的隐私权虽受到侵犯,但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错误。

编辑:史丹莫,棉袄

说法甲脏的(首发|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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