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全称为“政治委员”。在战争年代,政委的角色极为重要和关键。在当今,很多纪律部队或单位仍然设置“政委”一职。虽然各自的职能和定位略有不同,但基本上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政委属于主官,是政治首长。
这一类主要存在于成建制的军队团以上单位。比如:战区层级的司令员、政委,集团军的军长、政委,合成旅的旅长、政委。这类政委的设置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党政主官二人的分工不同,没有大小之分。以集团军为例,军长管军事部署,政委管思想政治。事业要发展,需要二人的协调配合,缺一不可。没有“谁领导谁”、“谁被谁领导”的说法。
2、军长和政委都是行政职务。如果看党内职务,军长通常担任党委副书记,政委通常担任党委书记。
3、二人的领导排序,一般情况下是:军长在前、政委在后。只有在召开党代会等明确的党内活动时,按照“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的顺序对号入座。
4、至于事关部队发展的重要事项,由党委决定。党委不是指党委书记一个人,也不是指党委书记、副书记两个人,而是包括副军长、副政委等在内的党委常委班子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包括干部任命,由党政主官占主导意见。政委由于是党委书记的角色,所以会考虑的更多。
其他单位,诸如消防救援、森林救援队伍的政委,也是如此。
第二类:政委属于二把手,并非主要领导,行政级别低于一把手。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县公安局的局长和政委。公安系统实行的并非双主官制,这与军队有本质性区别。这类政委的设置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只有一个,那就是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属于“一肩挑”。政委虽然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但政委这一岗位的本质属性是行政职务,政委的党内职务是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2、除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外,政委也参与分管县公安局业务工作,连同其他副局长一样,最终都要对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所以,政委不是主要领导,只是“二把手”。
3、至于行政级别,县公安局的局长已经普遍拥有副市长的身份加持,是典型的高配副处级。而政委虽然也有高配至副处,但多数还是以正科级居多。
其他单位,诸如公安系统内,省厅的交警、刑侦总队等,市局的经侦支队等,监狱管理局及各大监狱,也是如此设置。
第三类,政委属于二把手,虽然行政级别等于一把手,但话语权稍逊。
这一类的例子相对较少。在垂管系统海事,各直属海事局下设的分支海事局也存在政委一职,其定位、分工与公安系统的政委类似。
只是政委的核定级别与分支海事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平级,不存在矮半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