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问题,怎么办?
(一)公证书有问题
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刘某去世,刘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刘小某突然带人闯入王某住处,扬言让王某滚出家门,并扔下了一份遗嘱。王某一看遗嘱内容,才得知是公证处给其老伴儿办理的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刘某生前所有遗产均由刘小某继承。
看到这份公证书,王某非常震惊,她没想到老伴儿和自己结婚前就已经在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仔细查看这份公证书后,王某发现了问题,公证书上老伴儿的签字无法识别,而且她清楚地记得公证书中的落款日期即立遗嘱当日老伴儿高烧40多度,自己正陪他去医院看病,老伴儿根本没有时间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因此,她认为这份公证遗嘱并非老伴儿本人所立,公证书上刘某的配偶一栏亦填写错误,因此,这份公证遗嘱的设立不符合公证程序,而眼下刘小某却要凭借这份疑点重重的遗嘱,剥夺王某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为此,王某决定将公证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证处违法违规,所办理的公证遗嘱无效。
(二)法院不予受理
王某起诉称,公证处公证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不按公证程序办理公证遗嘱,且公证的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老伴儿刘某年老体弱,在公证书所示当天身体及时间上均不可能进行遗嘱公证,因而该公证处所公证的遗嘱应属无效。但是,起诉书递交到法院后,却被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
经过法官解释,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三)对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公证书内容存有异议,可选择以下四种方式维权:
1、可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十年)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书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的,可向公证协会投诉。
2、若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可向公证机构所属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3、对公证书中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对具体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4、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若存在过错,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